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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研究全國農業工作會議提出的幾個問題會議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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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研究全國農業工作會議提出的幾個問題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辦發〔1988〕11號
1988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研究全國農業工作會議

提出的幾個問題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辦發〔1988〕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研究全國農業工作會議提出的幾個問題的會議紀要》,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關於研究全國農業工作會議提出的

幾個問題的會議紀要

二月十日,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國務院秘書長陳俊生同志主持會議,聽取了全國農業工作會議的匯報,研究了當前農業生產中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商業部、農牧漁業部和農業銀行的有關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

農牧漁業部匯報中要求解決加強農村基層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建設、提取糧食技術改進費、加快商品糧基地建設等問題。

會議經過研究,議定如下意見:

一、關於基層農業技術服務組織開展服務經營問題。對農村鄉鎮農業、畜牧獸醫、農機、經營管理、水產技術服務站,允許實行有償服務,開展綜合經營。對化肥的經營,仍按照國家經委等六個部門「印發《關於加強市場管理,堅決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經重[1987]695號)中「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結合技術服務所用少量化肥,允許有償轉讓」和「化肥生產企業自銷部分只能直接銷售給經銷化肥的農資部門、用肥農戶(包括復混肥工業用戶)以及農科應用試驗單位」的規定執行;對農用塑料薄膜的經營,參照上述文件精神執行;對農藥的經營,按照國家經委等七個部門「關於積極扶持發展植保公司的聯合通知」[(83)農(農)字第26號]中「可由植保公司與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簽訂供需合同或代銷合同;也可以採取農商聯營的辦法。當地生資公司不便經營或供應不足的品種,可由縣以上植保單位組織到外地生資公司或農藥廠採購」的規定執行。開展綜合經營服務項目,各級農業銀行給予貸款照顧。開展綜合經營生產的產品,原則上應交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如有困難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同意,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開展種養殖、飼料加工、農副產品初加工所得收入,其所得稅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給予二至三年的減免稅照顧;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方面的所得收入,可比照集體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開展其他方面的經營收入,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同意,也可適當給予減免稅照顧。

二、關於穩定農村基層技術服務組織問題。目前,農村基層技術服務組織的隊伍很不穩定。全國鄉、鎮為七萬一千多個,有農業各類技術服務站二十萬個,但國家幹部只有二十多萬人,平均每個站一個多人。基層缺乏技術人員,很不利於開展技術推廣服務工作。因此,建議一九八八年給每個鄉、鎮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增加一個事業編制,由縣以上農業和勞動人事部門嚴格掌握,擇優錄用;其經費從經營服務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地方財力可能增加農業事業費解決。

三、關於提取糧食技術改進費問題。目前,全國棉花、黃紅麻、茶葉、蠶繭、煙草等經濟作物都有技術改進費,唯獨糧食沒有技術改進費,很不利於糧食的發展。為扶持糧食生產的技術推廣,原則同意提取糧食技術改進費。現在,在一些地區已經採取多種途徑籌集資金,請農牧漁業部總結各地行之有效的經驗,爭取在今年六月召開的農村工作會議上或年底前制定出全國統一的辦法。

四、關於商品糧基地建設問題。為了國家掌握部分商品糧,穩定市場,平抑物價,中央和地方都有必要集中投資建設一批穩產、高產的商品糧基地。已建的和已確定建的二百六十個商品糧基地縣,資金已作了安排,要努力辦好。對新增加的二百個商品糧基地縣的投資,除了國家安排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外,不足部分從徵收的耕地占用稅中適當安排。

五、關於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控制價格問題。根據國家目前的生產能力和財力可能,今年對化肥、農膜已適當增加供應,柴油按去年的水平供應。關鍵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做好組織供應工作的同時,抓好市場的價格管理,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發布<重要生產資料和交通運輸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和<計劃外生產資料全國統一最高限價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1988]3號)執行。為控制化肥、農膜、農藥、柴油等重要生產資料的價格,物價、商業部門要很快制定出具體品種的最高限價;各級物價、農、商部門要派出檢查監督小組,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對那些倒買倒賣、中間盤剝、哄抬物價以及賣假肥、假藥坑害農民等問題和典型案例,從現在起就要開始查處,不要等到秋後再檢查。

六、關於農副產品產供銷一體化問題。目前主要是搞好試點工作。請農牧漁業部和商業部重視地方的試點工作,認真總結已有的一些好的經驗。

七、關於國營水產供銷企業不再代征產品稅問題。目前,水產品已放開經營,國營水產供銷企業只能收購一小部分水產品,如再代征產品稅,不僅不利於經營,而且使稅收大部分流失。因此,從加強稅收工作、有利於企業經營考慮,要研究改進稅收辦法。請財政部和農牧漁業部抓緊研究制定新的徵收辦法,下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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