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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法制辦關於1998年農民負擔執法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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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法制辦關於1998年農民負擔執法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99〕26號
1999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監察部、

財政部、國家計委、法制辦關於

1998

農民負擔執法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99〕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法制辦《關於1998年農民負擔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1998年,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採取了許多措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農民負擔重的問題還未從根本上解決,部分地區的問題還相當嚴重。有的地方提留統籌費沒有按規定減下來;有的地方平攤農業特產稅、屠宰稅的問題十分突出;有的地方和部門仍在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亂攤派;有的地方鄉村負債嚴重,向農民轉嫁債務的現象有所蔓延;還有的地方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和群體事件時有發生。農民負擔重,已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務必從政治的、全局的高度認識這個問題,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要按照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8〕18號)的各項政策規定,加大工作力度,改革管理辦法,實行標本兼治。1999年提留統籌費預算額不得超過1997年的預算額,超過的要堅決調減下來;按土地面積、人口數量平攤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的錯誤做法,必須堅決糾正;對農村中小學亂收費,結婚登記、農民建房、計劃生育指標審批過程中的搭車收費,要實行專項治理,並務必取得明顯成效;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各種達標升級、檢查評比活動,要堅決取消;對受災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稅費減免政策,一定要落實到戶;堅決制止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迅速增長,在清欠減債中,不得將鄉鎮政府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欠債務向農民轉嫁;對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違紀案件,要做到有案必報,有報必查,有查必究,特別是要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要高度重視涉及農民負擔的來信來訪工作,認真對待,及時處理,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同時,要抓緊制定並實施農村「費改稅」方案,積極探索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的有效途徑。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報告反映的問題對照檢查,逐一認真糾正,採取有力措施,堅決把農民的不合理負擔減下來,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關於

1998

年農民負擔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8〕18號)的要求,按照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的決定,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法制辦共同組成5個檢查組,從1998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分別對江西、甘肅、廣西、浙江、重慶5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農民負擔執法檢查。這次檢查,採取按農民收入和經濟類型隨機抽樣的方式, 共抽查了10個縣(市)、20個鄉(鎮)、 40個村,走訪了 240個農戶,召開了30多次不同類型的座談會。通過檢查,總的感到,各地對減輕農民負擔十分重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的問題也相當突出。現將有關情況和意見報告如下:

一、各地採取的主要措施

從檢查的情況看,1998年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了領導責任制。被檢查的省、市、縣普遍建立了減輕農民負擔領導責任制。江西省靖安縣在政府換屆中,及時調整和充實了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力量,從縣到鄉領導分片包幹,做到有組織領導,有工作制度,有工作目標,有檢查評比。甘肅省由省對市、市對縣、縣對鄉、鄉對村,逐級簽訂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責任狀。重慶市針對連續發生惡性案件的情況,作出了「如果再發生惡性案件,黨政一把手必須引咎辭職」的決定。浙江省明確了減輕農民負擔黨政一把手和有關部門一把手共同負責的「雙重責任制」。

(二)及時調減了村提留鄉統籌費數額。大多數地方按照中辦發〔1998〕18號文件的要求,及時對1998年農民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預算方案重新進行了核定和調減。所檢查的10個縣1998年提留統籌費占上年人均純收入的比例,最低的為128%,最高的為3.1%。江西省浮梁縣和靖安縣,提留統籌費占上年人均純收入的比例,分別比上年下降了0.16和0.37個百分點。

(三)切實抓好災區稅費減免工作。江西省、重慶市把做好受災戶和貧困戶的稅費減免工作作為減輕農民負擔的一項重要措施,認真進行了落實。江西省規定,對受災地區的費稅一緩、二免、三減。一季絕收的減一半,兩季絕收的全免。該省浮梁縣受災後,年初規定人均提留統籌費50元減為20元。

(四)廣泛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1998年,不少地區和部門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平攤稅收、攤派報刊、農村電價高、農村財務混亂、幹部超編等問題進行了重點整頓。浙江省採取先自查自糾,再統一審核的辦法,將收費的項目、標準、範圍和依據進行公布。全省共取消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479個,暫緩執行的收費項目65個,可減輕農民負擔4.5億元。江西省靖安縣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興安縣為解決平攤農業特產稅的問題,採取農戶申報、村組匯總、鄉鎮核實、由種養農業特產品的農戶繳納的辦法,在鄉村建立農業特產稅台賬,使各戶應納稅的品種、產量、等級、稅額一目了然。

(五)加強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1998年各地普遍進行了兩次農民負擔執法檢查,對查出的問題, 多數地方做到了及時處理。重慶市1998年共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事件和案件97起,33人受到黨紀處分,9人受到政紀處分。浙江省還將惡性案件查處的結果及時通報全省。

(六)積極探索減輕農民負擔的治本之策。一些地區在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同時,還積極探索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的有效辦法。一是減少人員、控制開支。江西省靖安縣水口鄉去年辦起了3個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經濟實體,從鄉鎮機關單位中分流人員33人,一年節約開支10萬元。二是實行村務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對凡涉及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事項實行農村財務公開。浙江省浦江縣鄉村兩級成立了群眾代表組成的財務管理小組,定期公布財務帳目。三是加強幹部作風教育。甘肅省舉辦了減輕農民負擔政策法規培訓班37期,培訓鄉鎮幹部3000多人,促進了鄉鎮幹部依法辦事。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雖然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農民負擔重仍是當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之一,有些地方的問題還相當嚴重,已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一些地方沒有嚴格控制提留統籌費。有的地方1998年提留統籌費絕對額沒有按中辦發〔1998〕18號文件的規定調減,超過了1997年的預算額。甘肅省某村,1997年農民人均承擔提留統籌費25.3元,1998年為45.5元,大大超過了上年。還有一些地方採取虛報農民人均純收入的辦法, 變相多收提留統籌費。 廣西壯族自治區某村,  1997年上報農民人均純收入為2500元,並作為計提提留統籌費的依據;經檢查組對有代表性的5戶逐筆核算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僅為1170元,上報收入比實際收入高出一倍。

(二)部分地區平攤農業特產稅等問題十分突出。甘肅省某鎮,1998年縣裡布置的對果品徵收的特產稅任務共計70萬元,是按18000畝面積下達的,而全鎮實際掛果面積只有4180畝;對烤煙徵收的特產稅任務共計68萬元,是按6000畝計劃面積下達的,而實際種植面積只有400畝。該鎮農民人均平攤果品、烤煙特產稅57.7元。江西省某鄉,把本該由收購生豬的經營者交納的增值稅,簡單地向養豬戶徵收。養豬戶不僅每頭生豬要交12元的屠宰稅,還要交31.5元的增值稅。

(三)面向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亂攤派屢禁不止。檢查中,農民反映強烈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1.中小學校亂收費。中小學校亂收費數額很大,名目繁多。廣西壯族自治區有的中學,除正常的學雜費之外,還要求初中生每人每年交教育附加費240元、民辦教師統籌費30元。廣西壯族自治區有的小學,要求學生除交學雜費外,還要交補課費50元和新建學校球場費15元;學前班學生一年要交各種費用500元左右。

2.建房亂收費。在一些鄉鎮,中央或省早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如村鎮建設費、土地測繪費、土地登記費等仍在收取。重慶市一戶農民反映,去年因住房被山洪衝垮,災後在高處重建住房時,有關部門收取各種費用共2256元,經調查,分別是村鎮建設費240元,基本農田保護費960元,罰款500元,機耕道維修費240元,准予取沙石和施工費65元,證書工本費11元,耕地占用費240元。

3.結婚登記搭車收費。廣西壯族自治區一農村青年結婚,要交10項費用,有學習資料費、報刊訂閱費、母子保健費等,這些都是當地有關部門在結婚登記時搭車收取的費用。

4.公路亂集資和電力亂收費。重慶市某村反映,鎮裡從1997年開始每年向農民按勞力平均收取25元的馬路款。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向農民公布的電價是每度0.43元,但有的鄉鎮每度實際收取0.6元到1元。

5.攤派報刊、 保險。 有的地方強行攤派報刊。  重慶市某縣平均每村訂報刊要開支3000—5000元,群眾反映,如果村里不按要求訂報刊,郵局就不給投遞信件、送匯款單。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一農村青年結婚登記時,強行攤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400元。江西省某中心小學、廣西壯族自治區某中學,違反自願原則分別收取學生保險費人均20元和23元,將保險費混同正常的入學收費一併收取,變相代辦保險。

6.收取共同生產費和以資代勞款。一些地方以共同生產費、以資代勞款等名義,在提留統籌費之外亂開口子,變相加重農民負擔。有的地方以防疫、植保、滅鼠、水費等生產服務性名目亂攤費用。重慶市某縣1998年給鄉鎮下達了生豬防疫費和植保費收取任務,鄉鎮又把任務分解到各村,村里最後按承包土地人口攤派收取,有的只收服務費,服務卻不到位。重慶市某縣七星鎮強行搞以資代勞,要求各戶按每個勞力78元出資;該縣的一些鄉鎮還以鄉鎮建設工程名義,要每個勞力交100元以資代勞款。

農民負擔重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並不時出現反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認識問題沒有很好解決。少數幹部對減輕農民負擔的緊迫性和長期性缺乏正確的認識,措施不堅決,工作不得力。二是機構龐大,吃「皇糧」的人太多。不少地方鄉鎮機構臃腫,少則幾十人,多則數百人, 養人辦事都要花錢,群眾不堪重負。三是有的地方和部門對基層的要求過高過急,進行工作和搞建設,開展達標升級活動,脫離實際,超出了農民的承受能力。

三、下一步應採取的主要措施

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大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力度,改革管理辦法,實行標本兼治,真正把農民不合理負擔減下來,為農民增收、農村穩定做出貢獻。

(一)全面推行提留統籌費一定三年不變的辦法。按照《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合理負擔堅持定期限額,保持相對穩定,一定三年不變」的要求,從1999年開始,在全國普遍推行提留統籌費一定三年不變的管理辦法。已經實行的地方,要進一步完善;沒有實行的地方,今年要全面實行。今年農民承擔的提留統籌費,不僅要嚴格控制在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而且不能超過1997年的預算額。1998年提留統籌費超過1997年預算額沒有核減到戶的地方,要在1999年預算方案中扣減,並填入農民負擔監督卡,發放到戶,做到定死一個數,三年內不追加。

(二)抓緊制定並實施農村「費改稅」方案。有關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抓緊研究制定農村稅費改革方案。該納入稅收的,納入稅收;不合理的收費,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積極穩妥地在一些地方進行費改稅試點。通過這項改革,規範農村稅費管理,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

(三)加快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立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有關部門要在開展農村稅費改革的基礎上,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做好有關法律的草擬工作。各地要抓好現行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通過立法和執法,理順農民與國家、集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加大對違法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的處罰力度,依法管理農民負擔。

(四)繼續加大專項治理力度。專項治理工作,今年要重點抓好三件事:一是對在農村安排的需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各種非生產性建設項目,能緩辦的要緩辦,可辦可不辦的堅決不辦,各種達標升級和集資活動必須立即停止;二是堅決取消各種形式主義的檢查、評比活動;三是對農民反映強烈的平攤稅收、攤派報刊、農村電價高、中小學亂收費以及建房、結婚登記、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搭車收費問題,實行主管部門負責制,誰主管,誰負責治理,切實加以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要嚴肅查處。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實際出發,明確幾項重點治理的項目,一年抓幾項,切實抓出成效。

(五)繼續搞好農民負擔檢查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年中和年底兩次農民負擔檢查,在此基礎上,繼續組織好全國性的農民負擔執法檢查。要把檢查與糾正處理相結合,檢查與研究問題相結合,檢查與總結經驗相結合。要掌握實情,防止形式主義,切實糾正在農民收入數據和負擔監督卡上的弄虛作假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查結1998年發生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從重從快處理今年發生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堅決把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數量壓下來。凡發生惡性案件的,必須在案發後7天內將案情報有關部門,並在兩個月內上報查處結果。重大群體事件要及時報告。同時,要高度重視涉及農民負擔的來信來訪工作,認真對待,及時處理,力爭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六)做好鄉鎮機構改革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今年在凍結鄉鎮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基礎上,清理解聘超編人員,嚴格控制鄉村教師數量。對鄉鎮一級機構,可設可不設的不設,可合設的不要分設。村級各類組織的幹部應交叉兼職,最大限度地減少拿補貼的幹部人數,壓縮管理費用和幹部報酬。

(七)加強對基層幹部和農民群眾的教育、培訓。要結合農村基層政權和組織建設,認真搞好農民負擔政策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加強對幹部依法行政的教育、培訓工作,把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列入基層黨校教育內容,幫助基層幹部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轉變思想觀念,深入基層為群眾辦實事。通過各種途徑對農民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法制教育,既要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又要教育農民積極履行應盡義務。同時,建立健全基層民主監督制度,進一步搞好村級財務公開,爭取在三年內使村級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工作達到規範化、制度化的要求。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農 業 部

          監 察 部

        財 政 部

         國家計委

        法 制 辦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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