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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2002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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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2002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10號
2002年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

關於2002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業部、國務院糾風辦、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務院法制辦《關於2002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二月十日

關於2002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農業部 國務院糾風辦 財政部 國家計委 國務院法制辦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2002年是我們黨和國家歷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一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調整農業結構、深化農村改革、增加農民收入的任務更加繁重,需要進一步維護農民利益,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2002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總的要求是: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堅持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不變,堅持農村稅費改革的方向不變,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強化監督,狠抓落實,使農民負擔的稅費水平進一步減輕,把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和嚴重群體性事件的數量堅決壓下來。今年要重點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繼續執行「一項制度、八個禁止」,對提留統籌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

繼續抓好「一項制度、八個禁止」規定的落實。嚴格執行提留統籌費的預決算制度。未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2002年提留統籌費一律不得超過200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和1997年的預算額,也不得改變提留統籌費的比例結構。繼續落實好「八個禁止」的規定,禁止平攤農業特產稅、屠宰稅;禁止一切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禁止一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禁止面向農民的集資;禁止各種攤派行為;禁止強行以資代勞;禁止在村里招待下鄉幹部,取消村組招待費;禁止用非法手段向農民收款收物。對違反「一項制度、八個禁止」規定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進一步加強農民負擔監督卡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民承擔的提留統籌費及「兩工」,必須通過農民負擔監督卡分解落實到戶。凡未將監督卡發放到戶的,農民有權拒絕繳納款物和出工。要維護農民負擔監督卡的嚴肅性,規範卡內項目,嚴禁加項加碼或在卡外亂收費。

在認真落實農民負擔預決算和監督卡制度的基礎上,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提留統籌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是:提留統籌費的數額是否超過200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和1997年的預算額;使用中有無平調、挪用現象;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制定與執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對審計出來的突出問題,要依法或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提留統籌費管理混亂的鄉村,上級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幫助整頓,制定規範化管理制度。

進一步抓好村務公開和鄉鎮政務公開。要將村提留的預決算方案、使用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統籌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作為鄉鎮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定期向農民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二、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

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要始終把減輕農民負擔作為改革的基本出發點。不得在改革前突擊收費和集中清欠,不得通過人為抬高收費基數加重農民負擔。在確定計稅土地面積、常年產量、計稅價格時,應張榜公布,徵求農民意見,得到農民的認可。同時,抓緊鄉鎮機構、農村教育體制、鄉鎮財政體制、農業稅收征管、村級籌資籌勞等配套改革。

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民負擔的檢查監督。檢查監督的重點是: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兩稅附加是否按規定徵收,其他違反國家規定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是否一律取消,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是否符合「一事一議」的規定,農民負擔是否真正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的規定,加強對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一事一議」籌資等集體資金的監督管理。抓緊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測、信訪舉報、檢查監督、案件查處等項工作制度,儘快建立適用新的農村稅費制度的、有效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防止農民負擔反彈,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

三、深入開展專項治理,逐步規範農民負擔管理

繼續抓好對農村中小學亂收費、報刊攤派、農村用電亂收費、農民建房亂收費等專項治理。要按照已有的部署,進一步抓好各項專項治理的實施、檢查、督促工作。沒有進行專項治理的地方和部門,要限期開展。已經開展專項治理的地方和部門,要進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完善制度,規範管理。

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應全面實行農村中小學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2002年實行「一費制」的學校不得超規定標準收費,也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未實行「一費制」的地區,除國家統一規定的雜費、借讀費和必須由學校統一訂購的課本費以外,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堅決取消一切通過學校代收的費用。禁止向學校攤派各種費用。

全面實行村級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儘快制定村級訂閱報刊費用的限額或占村級管理費的比例,向社會公布並嚴格執行。上級各部門不許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向農村下達報刊征訂任務,搞層層攤派。村級訂閱報刊限額內的經費,要優先用於中央黨報黨刊的訂閱。

普遍推行農業稅收和涉農價格、收費「公示制」。凡是向農民收取的農業稅收,按照中央和省兩級審批權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均應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價目表等形式,向農民公開稅收、價格、收費的文件依據、項目名稱、徵收標準、對象範圍、舉報電話等內容。凡是按規定應該公示而沒有公示的,農民有權拒絕繳納。「十五」期間,繼續停止審批新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原批准的收費項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

規範農村電價和農民建房收費。要堅決糾正農村用電超標準收費和借農網改造之機搭車收費的行為。凡是農網改造和農電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完成的地區,必須實行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同時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電價監督管理。對農民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自用住房,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費,除依法頒發的證照可收取工本費外,一律不得再向農民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責任,實行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一票否決」制

繼續強化減輕農民負擔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領導責任制和專項治理的部門責任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減輕農民負擔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要把減輕農民負擔政策是否落實、農民負擔是否減輕、農村社會是否穩定作為考核幹部,特別是縣、鄉兩級幹部的一項主要內容和重要依據。各有關涉農部門在執行中央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規定上要作出表率,對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要按照部門專項治理責任制的要求,追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全面實行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一票否決」制。對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惡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事(案)件的縣、鄉,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時間內獲得綜合性政治榮譽和獎勵的資格,同時取消其負有責任的黨政領導在一定時間內晉職、晉級的資格,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正面宣傳和引導。通過實行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一票否決」制,調動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改進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同時,注意抓住典型案件,區別不同類型,分別予以通報或公開曝光,舉一反三,以儆效尤。

五、繼續抓好農民負擔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規範對農業稅收的征管,防止違反規定平攤稅收,落實好災區和貧困地區農業稅費減免政策。從嚴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從低核定農村收費標準。加強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性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

加強農民負擔執法檢查。按照中央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組織兩次農民負擔執法檢查。應根據群眾來信來訪的線索,確定檢查的地區和內容,着重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防止走過場。檢查情況逐級上報,上級政府應對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及時予以通報。

2002年各地要對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村中小學收費「一費制」、村級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農業稅收和涉農價格收費「公示制」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檢查的情況進行抽查。

切實做好農民負擔信訪的接待、處理、檢查和督辦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保持黨和群眾血肉聯繫的紐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接待和處理農民負擔來信來訪,傾聽農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解決反映的問題。加強對農民負擔來信來訪的督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進一步加大對農民負擔案件和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農民負擔案件上報、查處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得以一時難以定性為由而拖延上報時間。凡是隱瞞不報、未按規定時限及時上報、查處不力,致使案情惡化甚至引發嚴重事件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部門的責任。

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領導,強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採取切實措施,穩定隊伍,保證工作經費。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改進工作,不僅要與有關部門一起搞好農民負擔項目審核、來信來訪、案件查處等日常監督管理,還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基層幹部的政策培訓工作。特別是農民負擔較重、連續發生農民負擔嚴重群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的地區,要定期組織基層幹部進行農民負擔政策培訓,促使他們增強群眾、政策、法制和全局觀念,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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