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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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3〕79號
2003年9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


2003

2010

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3〕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業部、勞動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設部、財政部《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

農業部 勞動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建設部 財政部
(二○○三年九月九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提高農民工素質和就業能力,進一步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會議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培訓規劃。

一、規劃制定背景

  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建設現代農業、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國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通過發展鄉鎮企業和促進勞動力跨區域流動就業,加快了農村城鎮化進程,促進了城市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已成為推動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

  我國是人口大國,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任務非常艱巨。目前,我國農村有1.5億富餘勞動力,每年還要新增600萬農村勞動力。農村勞動力素質不高,缺乏勞動技能,影響向非農產業和城鎮的轉移,難以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在9000多萬跨地區進城務工的農民中,有相當數量的人員沒有穩定的職業和居所。在農村勞動力中,受過專業技能培訓的僅占9.1%。在2001年新轉移的農村勞動力中,受過專業技能培訓的只占18.6%。隨着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新興產業的興起,缺乏轉崗就業技能的農村富餘勞動力的就業難度越來越大。農民工素質亟待提高。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這對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關鍵在於加強農民工培訓。多年來,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用工單位開展了形式多樣的農民工培訓,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應當看到,當前的農民工培訓工作還存在認識不到位、激勵政策不足以及培訓資金缺乏、培訓手段亟待加強和培訓資源缺乏整合等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農民工培訓的重要意義,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從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統籌規劃,分工協作,切實做好這項工作。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任務,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堅持面向工業化、面向現代化、面向城鎮化的方向,以轉移就業前的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為重點,綜合運用財政扶持政策和競爭、激勵手段,進一步調動農民工個人、用人單位、教育培訓機構、行業的積極性,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開展農民工培訓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統籌、行業組織、重點依託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開展培訓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則。

  1、政府扶持,齊抓共管。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和扶持農民工培訓事業,加強管理,加大投入。各有關部門協調合作,立足自身職責,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做好政策指導、督促檢查以及各項服務工作。

  2、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農民工培訓工作要統籌計劃,突出重點,分步開展。把農民工培訓作為就業准入制度的重要內容,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組織實施。摸清農村富餘勞動力和已轉移就業農民工的基本情況,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要突出重點,逐步對農民工進行培訓,當前主要是支持農村富餘勞動力較多的地區和貧困地區開展培訓,重點支持農民工輸出地區開展轉移就業前培訓。

  3、整合資源,創新機制。以現有教育培訓機構為主渠道,發揮多種教育培訓資源的作用。充分調動行業和用人單位的積極性,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開展農民工培訓。要加強政府引導,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優化配置培訓資源,建立新的培訓機制。

  4、按需施教,注重實效。要研究農村勞動力資源現狀,做好勞動力市場需求預測,按照不同區域、不同行業要求,區分不同培訓對象,採取不同的培訓內容和形式。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就業率為目標,堅持短期培訓與學歷教育相結合,培訓與技能鑑定相結合,培訓與就業相結合,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培訓的目標和任務

  (一)培訓目標。

  1、逐步擴大培訓規模。2003—2005年,對擬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1000萬農村勞動力開展轉移就業前的引導性培訓,對其中的500萬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已進入非農產業就業的5000萬農民工進行崗位培訓。2006—2010年,對擬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5000萬農村勞動力開展引導性培訓,並對其中的3000萬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同時,對已進入非農產業就業的2億多農民工開展崗位培訓。

  2、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政策環境。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營造重視農民工培訓的良好社會環境。制定有效的農民工培訓激勵政策,鼓勵農民工主動參加培訓,鼓勵用人單位主動組織農民工參加培訓,鼓勵各級各類教育機構開展農民工培訓。加大培訓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導、多元投資的投入機制。完善就業准入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力度,逐步形成「先培訓後就業」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制度。

  3、提高培訓質量。完善教育培訓條件,提高培訓資源利用效率。創新培訓機制,以勞動力市場需求為導向,以項目運作的方式開展培訓,努力提高培訓質量和培訓後的就業率。

  (二)培訓任務。

  1、開展引導性培訓。引導性培訓主要是開展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尋找就業崗位等方面知識的培訓,目的在於提高農民工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樹立新的就業觀念。引導性培訓主要由各級政府,尤其是勞動力輸出地政府統籌組織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和社會力量來開展。引導性培訓要通過集中辦班、諮詢服務、印發資料以及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徑靈活開展。

  2、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是提高農民工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徑,是增強農民工就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根據國家職業標準和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崗位對從業人員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安排培訓內容,設置培訓課程。職業技能培訓以定點和定向培訓為主,當前的培訓重點是家政服務、餐飲、酒店、保健、建築、製造等行業的職業技能。職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在各級政府的引導和支持下,由各類教育培訓機構、行業和用人單位開展。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色的民辦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具備相應條件並有創業意向的農民工開展創業培訓,提供創業指導。

四、推進農民工培訓的政策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農民工培訓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農民工培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編制培訓計劃,落實扶持政策,統籌規劃、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要將農民工培訓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實行目標管理。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計劃,確定各階段的目標、任務和工作進度,明確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細化政策措施。要建立統籌協調的領導體制和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推進機制,通過制定政策和制度創新,充分調動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廣泛開展農民工培訓工作。農業、勞動保障、教育、科技、建設、財政等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二)加大農民工培訓的資金投入。

  農民工培訓經費實行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分擔的投入機制。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扶持農民工培訓工作。用於補貼農民工培訓的經費要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制定農民工培訓激勵政策。

  用人單位負有培訓本單位所用農民工的責任。用人單位開展農民工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職工培訓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1.5%比例提取,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

  符合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均可申請使用農民工培訓扶持資金。獲准使用農民工培訓扶持資金的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須相應降低農民工學員的培訓收費標準。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教育部研究提出農民工培訓扶持資金審批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實行補貼或獎勵。農民工自願參加職業技能鑑定,鑑定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證書。任何單位不得強制農民工參加收費鑑定,鑑定機構要視情況適當降低鑑定收費標準。

  (四)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實行就業准入制度。

  組織農村未能繼續升學並準備進入非農產業就業或進城務工的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必要的轉移就業培訓,使其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並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用人單位招收農民工,屬於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控制的職業(工種),應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對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術性較強,但尚未參加培訓的特殊職業(工種)的人員,可在報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之後,先招收後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後再上崗。

  (五)整合教育培訓資源,提高培訓效率。

  在充分發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作用的基礎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訓機構,加強基地建設,完善教學培訓條件,建設一批能起示範和帶動作用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引導和鼓勵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聯合,增加培訓項目,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的質量和效益。

  引導和鼓勵教育培訓機構與勞務輸出(派遣)機構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合作夥伴關係,通過簽訂培訓訂單或輸出協議,約定雙方責任和權益,實現培訓與輸出(派遣)的良性互動。對培訓機構與輸出(派遣)機構的合作,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制訂鼓勵措施,加強業務指導。

  發展和改革農村教育,使農村職業學校、成人學校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重要陣地。充實農村普通中學職業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課程安排。具備條件的農村初高中,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新增勞動力培訓作為學校的重要工作內容。各類職業學校要擴大面向農村的招生和培訓規模,積極開展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加強農村成人學校建設,充分利用農村成人學校開展農民工培訓。城市職業學校和成人學校要結合市場需求,及時調整專業結構,積極開展進城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六)加強農民工培訓服務工作。

  加強農民工培訓師資隊伍建設。農民工培訓師資可以由教育培訓機構通過開展繼續教育來解決,也可從職業學校和成人學校、科研單位、企業、技術推广部門聘請。要定期組織開展師資培訓,不斷提高教師業務水平。

  加強農民工培訓的教材開發。教材的編寫和選用堅持統一規範、實際適用和先進創新的原則。引導性培訓教材,技術要求規範、統一的專業教材,全國統一編寫;其他教材由各地根據實際需要編寫或選用。

  做好農民工培訓的信息服務工作。定期調查並公布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定期對不同職業(工種)、不同等級的農民工職業供求和工資價位進行調查,調查分析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建立農民工培訓效果評價制度。以實現高質量就業目標為導向,制定評價標準,定期對開展農民工培訓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的專業設置、培訓內容、課程安排、收費標準、招生情況、學員結業率、結業學員鑑定通過率、就業率、工資水平等狀況進行調查統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做好跟蹤服務和就業指導工作。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中介組織要主動參與農村勞動力就業市場體系建設並發揮積極作用,為學員就業創造條件並提供信息服務。建立農民工培訓人才資源庫,為農村勞動力就業市場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督促檢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督促檢查農民工培訓計劃的落實,保證培訓經費的及時到位,加強對政府扶持項目的評估。對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用工單位要加強監督和規範,防止借培訓之名,對農民工亂收費,損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具體監督檢查辦法由農業部會同教育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科技部、建設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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