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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化工部關於做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準備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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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化工部關於做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準備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4〕53號
1994年4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化工部關於做好

禁止

化學武器公約履約準備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4〕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化工部《關於做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準備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關於做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履約準備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

  我國政府已於1993年1月簽署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公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是具有嚴格核查制度的軍控條約,按《公約》規定,締約國承諾在任何情況下,決不發展、生產、獲取、儲存、保有、轉讓和使用化學武器;決不為使用化學武器進行任何軍事準備;禁止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誘使其他國家從事上述活動;銷毀現存的一切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因此,《公約》的宗旨和目標反映了全世界人民的願望,得到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普遍歡迎,已有150多個國家簽署了這一條約。

  為了確保《公約》的基本義務和具體規定切實得到遵守,《公約》制定了極為嚴格的核查制度。按《公約》規定,在民用化工方面,我國政府必須每年向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組織宣布受《公約》監控化合物的生產、加工、消耗、進出口量和有關設施以及所有有機化合物生產設施的年生產量和計劃量。此外,對民用化工還規定了嚴格的現場核查制度,所有與可用於化學武器生產的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和與原料有關的設施必須接受現場核查及可能的質疑性核查。《公約》預計1995年1月生效,《公約》生效後30天內必須對民用化工進行全面的「初始宣布」。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公約》,並將認真履行所簽定的這一國際協議。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確定化工部為民用化工執行《公約》的歸口管理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公約》的有關工作,統一由各地化工廳(局)負責。各地化工廳(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區的特點制定管理條例,實行大行業統一管理,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因民用化工隸屬於不同的部門和行業,為便於開展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必要時成立民用化工執行《公約》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這項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從現在開始就要安排力量,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抓緊做好履約準備工作,尤其要做好「初始宣布」的數據統計工作。這項工作完成得好壞直接影響國家聲譽。此項具體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負責。軍隊所屬化工企業向所在地方政府化工廳(局)申報有關數據,同時抄報總後勤部等有關部門。各地人武部門要協助地方做好廠址宣布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履約的各項準備工作,為今後進行年度宣布和接受國際核查打下基礎。《公約》是一項無限期有效的公約,一切工作必須從長遠來考慮,認真執行《公約》的有關規定。請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領導,創造必要的條件,協助建立數據申報渠道,協調好各部門的關係,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執行。

 

     化工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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