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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國內各類公司等機構不得在京長期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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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國內各類公司等機構不得在京長期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31號
1986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國內

各類公司等機構不得在京長期包租

高級飯店客房辦公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國內各類公司等機構不得在京長期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各地區、各部門積極配合北京市抓好這項工作。如所屬單位有在京長期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的,要督促其按期搬出飯店,不得拖延。個別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在京長期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必須經國務院辦公廳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關於國內各類公司等機構不得在京長期

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的報告


國務院:

近年來,北京的旅遊事業發展很快,去年接待國外賓客近一百萬人。但飯店客房不足,即使在旅遊淡季,外賓住房也很緊張。有些外賓對在北京找不到住處十分不滿,給我國造成了不良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國內一些公司、中心及辦事處等機構,卻長期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僅據市飯店總公司今年三月中旬調查,就有七十家公司、中心及辦事處長期包租其所屬飯店一百六十一間客房辦公。這不但使客房更加緊張,也影響了國家外匯收入。為了緩和外賓住房緊張的矛盾,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提出以下意見:

一、國內各類公司、中心及辦事處等機構,不得在京長期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個別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在京租用高級飯店辦公,必須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同意,經北京市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

二、國內各類公司、中心及辦事處凡在京長期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的,除經批准可繼續包租者外,都要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前搬出飯店,不得藉故拖延。

三、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清理工作,將包租高級飯店客房辦公的單位名單,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各有關主管機關應督促所屬包租單位按期搬出飯店。對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公司和中心,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清理。

四、對未經批准包租客房辦公而過期不搬的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其立即搬出飯店,必要時可採取強制性措施。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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