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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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71號
2004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


衛生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
(二○○四年八月)

  精神疾病是在各種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影響下人的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的疾病,不僅嚴重影響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質量,同時也給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加強精神衛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預防和減少各類不良心理行為問題的發生,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的繁榮穩定,對保障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黨和政府歷來重視精神衛生工作,多年來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增多,競爭壓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結構變化明顯,嚴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趨勢。與此同時,兒童和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老年性痴呆和抑鬱、藥品濫用、自殺和重大災害後受災人群心理危機等方面的問題也日益突出。精神衛生已成為重大的公共衛生問題和突出的社會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原則

  精神衛生工作要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探索符合我國實際的精神衛生工作發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網絡,把防治工作重點逐步轉移到社區和基層。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的開展;加強重點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復,突出重點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干預,努力開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防護意識,預防和減少精神障礙的發生,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對精神衛生服務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衛生的法律法規;加強精神衛生工作隊伍建設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標

  按照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國殘聯《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 —2010年)》確立的工作目標,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疾病預防知識知曉率2005年達到30%,2010年達到50%;兒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發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療率2005年達到50%,2010年達到60%;精神疾病治療與康復工作覆蓋人口2005年達到4億人,2010年達到8億人。

  三、組織領導

  (一)落實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部門協調工作制度,把精神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政府議事日程,根據本地區實際,提出精神衛生工作目標,統籌規劃,採取措施,抓好落實。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落實對精神衛生機構的補助政策。要進一步完善有利於精神衛生工作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物價政策,研究制訂鼓勵單位、團體和個人資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辦法,鼓勵社會資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強分工協作。衛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殘聯、共青團、婦聯、老齡委等部門、單位和團體要針對日益突出的精神衛生問題,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採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並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衛生部門所屬精神衛生機構要承擔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務,調整現有精神衛生機構的服務方向和重點,提高治療與康復水平。民政部門所屬精神衛生機構要承擔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復員、退伍軍人的救治任務,並及時收容和治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和撫養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機關要了解掌握本地區內可能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的有關情況,督促家屬落實日常監管和治療措施,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強制治療,安康醫院負責做好治療工作;沒有安康醫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儘快建立。司法部門要結合監管場所的醫療衛生工作,做好被監管人員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復工作。

  (三)營造社會氛圍。大力開展經常性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工作,圍繞每年10月10日 「世界精神衛生日 」積極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和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服務,提高人民群眾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會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見。

  四、重點人群心理行為干預

  (一)重視兒童和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和干預。加強對學校教師、班主任、校醫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早期發現兒童和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的能力。依靠學校現有工作隊伍和網絡,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針對不同年齡兒童和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訓練)與諮詢服務,為兒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導和幫助。

  (二)加強婦女心理行為問題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預。維護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為問題的婦女的權益,加強婦女孕產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及處理工作,降低其產前、產後不良心理反應發生率;做好婦女更年期心理健康諮詢和指導工作。加強農村婦女心理行為問題的多學科研究,開展針對農村婦女的心理健康諮詢和危機干預服務,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農村婦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開展老年心理健康宣傳和精神疾病干預。利用現有精神衛生資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預網絡,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鬱等精神疾病的預防知識,開展心理健康諮詢活動並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幫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四)加強救災工作中的精神衛生救援。加快制訂災後精神衛生救援預案,從組織、人員和措施上提供保證,降低災後精神疾病患病率。積極開展重大災害後受災人群心理干預和心理應激救援工作,評估受災人群的精神衛生需求,確定災後心理衛生干預的重點人群,提供電話諮詢、門診治療等危機干預服務。

  (五)開展職業人群和被監管人群的精神衛生工作。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別職業人群的具體情況制訂適宜計劃,疏導和緩解職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帶來的壓力。把被監管人員的精神衛生工作納入本地區精神衛生工作計劃,加強對公安機關監管民警,監獄、勞教部門民警和醫護人員的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根據被監管人員精神衛生流行病學特點,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特點的被監管人員開展心理治療和心理矯正工作。

  五、加強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復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區域衛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本地區現有各級各類精神衛生機構,明確功能定位,實現資源整合。要按照精神衛生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精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依託的原則,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尚未建立精神衛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儘快建立,各市(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專門機構或指定綜合醫院承擔本地區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治療與康復以及技術指導與培訓工作。

  (二)加強社區和農村精神衛生工作。各地區要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療與康復中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在社區建立精神康復機構,並納入社會福利發展計劃。要充分發揮各級殘聯的優勢,與衛生部門共同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精神疾病治療與康復模式,完善醫療轉診制度,幫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復。要加強基層衛生人員的培訓,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識,提高農村衛生機構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強重點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復工作。要採取措施為精神分裂症、抑鬱症及雙相情感障礙、老年性痴呆和抑鬱等重點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適當的治療與康復服務。加強精神疾病藥品的管理和供給工作,積極開展以藥物為主的綜合治療,不斷提高治療與康復水平。對精神疾病患者被關鎖(以無理的辦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況進行普查摸底,從治療、看護、資助等方面制訂可行的解鎖方案,積極進行監護治療和定期隨訪。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使其回歸社會。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貧困人群納入醫療救助範圍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衛生工作隊伍建設步伐

  (一)逐步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製度。衛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療與諮詢的執業資格制度,加強對從事心理治療與諮詢工作人員的執業准入管理。心理治療與諮詢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專業教育,上崗後要保證必要的專業進修時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二)加強人才培養和教育工作。要加強醫學院校在校學生、現有精神專科和非精神衛生專業醫護人員以及其他從事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精神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對常見精神疾病的早期識別和有效處理的能力。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加強精神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醫學倫理學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改善精神衛生工作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促進精神衛生工作隊伍的發展。

  七、加強精神衛生科研和疾病監測工作

  重視和支持精神衛生的科學研究,積極鼓勵把科研成果應用於防治工作實踐,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人員交流與科研合作,提高我國精神衛生工作的整體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監測網絡,加強監測工作,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開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及時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況和發展趨勢。

  八、依法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

  加快精神衛生國家立法進程,進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規。實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權,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要經過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對精神疾病患者責任能力進行評估後,按照法律程序處理需強制住院患者的有關問題或有關案件的問題,加強對經鑑定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監管和治療工作。鑑定工作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確保鑑定科學、公正,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強化對精神衛生工作的行政執法監督,禁止各種形式的非法執業活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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