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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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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53號
2005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

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

下井帶班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

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


發展改革委 安全監管總局

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是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446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有關要求,現就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提出以下意見:

  一、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要堅持下井帶班

(一)各類煤礦企業必須安排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

(二)國有煤礦採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作業,一律由區隊負責人帶班進行。

(三)國有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的管理人員,每月在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同時,熟悉生產的,要保證1至2次下井帶班。

(四)國有煤礦集團公司管理人員,要經常下井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研究解決井下存在的問題。煤礦在貫通、初次放頂、排瓦斯、揭露煤層、處理火區、探放水、過斷層等關鍵階段,集團公司的負責人要按規定到現場指導,確保安全生產。

(五)鄉鎮煤礦、其他民營煤礦的各類作業,必須由礦長、副礦長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進行。

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帶班制度

(六)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明確下井帶班的作業種類、下井帶班人員範圍、每月下井帶班的次數、在井下工作時間、下井帶班的任務和職責權限、日班與夜班比例,以及考核獎懲辦法等。

(七)國有煤礦集團公司管理人員,以及集團公司機關處室負責人,所屬各礦的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下井帶班辦法,由集團公司制訂,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備案。基層區隊負責人、礦機關科室負責人下井帶班的具體辦法,由煤礦根據實際情況制訂。

  (八)鄉鎮煤礦、其他民營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出資人下井帶班的具體辦法,由煤礦所在縣(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制訂並負責監督考核,報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三、明確下井帶班人員的職責

(九)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十)煤礦礦長、區隊長是礦、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下井帶班人員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煤礦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採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長、區隊長報告。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要在追究礦長、區隊長責任的同時,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四、嚴格企業內部管理和考核

(十一)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記交接班記錄簿。

(十二)建立下井帶班檔案。下井帶班的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升井後,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存檔備查。

(十三)加強企業內部監督考核。要把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與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生產資格證及經濟收入等掛鉤,嚴格考核。要建立獎懲制度,對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五、加大監管監察力度

(十四)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抓好有關制度的建設和落實。

(十五)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檢查,把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作為監管監察的重要內容,加強檢查監督。

(十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主要情況,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通報,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七)對不執行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加強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十八)各煤礦企業要把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期向全體職工及其家屬和社會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十九)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有關監督檢查情況,以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及時核查處理。

(二十)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監督,對作風紮實、經常深入井下解決安全生產實際問題、表現突出的下井帶班人員要大力宣傳;對不負責任、甚至弄虛作假的,要予以公開曝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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