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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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90號
2006年1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


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銀監會

  近年來,主要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快速發展,擔保資金不斷增加,業務水平和運行質量穩步提高,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展,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擔保難等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是擔保機構總體規模較小,實力較弱,抵禦風險能力不強,行業管理不完善等,亟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的要求,為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

  (一)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在國家用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專項資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各地區也要結合實際,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

  (二)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出資人增加資本金投入。對於由政府出資設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擔保機構,各地區要視財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採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提高其風險防範能力。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措施,組織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引導擔保機構充分發揮服務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為有市場、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業開展擔保業務,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等問題。

  (四)為提高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各地區可根據實際,逐步建立主要針對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的損失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以參股、委託運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增信、風險補償機制。

  二、完善擔保機構稅收優惠等支持政策

  (五)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中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三年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進一步研究完善促進擔保機構發展的其他稅收政策。

  (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餘額1%的比例以及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註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七)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後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三、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願、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加強互利合作。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根據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發揮各自優勢,加強溝通協作,防範和化解中小企業信貸融資風險,促進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九)金融機構要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領域,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推出更多適合中小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政策性銀行可依託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

  (十)金融機構要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簡化審貸程序,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對運作規範、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可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四、切實為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十一)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複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記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積極推進抵押物登記、出質登記的標準化和電子化,提高服務水平,降低登記成本。同時,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

  (十三)各部門和有關方面按照規定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向擔保機構開放,支持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實現可公開企業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五、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指導和服務

  (十四)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參加,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將其納入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積極採取措施予以推進。

  (十五)加強對擔保機構經營的指導。各地區要指導和督促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範經營行為,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努力提高經營水平和防控風險能力。要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制度,督促擔保機構到有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並將信用等級向社會公布。根據實際情況對擔保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全面掌握擔保機構經營狀況,及時跟蹤指導。

  (十六)積極為擔保機構做好服務工作。各地區要組織開展面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息諮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行業統計、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及對外交流等工作,切實推進擔保機構自身建設和文化建設,促進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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