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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改革內地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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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改革內地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90號
2003年11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

關於改革內地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


管理模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務部、港澳辦、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關於改革內地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關於改革內地駐港澳地區

「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見

商務部 港澳辦 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 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窗口公司」是指內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中央部門直接出資在港澳地區註冊成立的、對本地區本部門或本行業駐港澳企業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經濟實體。為適應我國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和內地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中央各部門已與所辦的「窗口公司」脫鈎,現就改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提出以下意見:

  一、停止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等部門關於駐港澳地區中資機構歸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1〕61號),取消 「窗口公司 」稱謂。今後,內地政府及部門不得直接出資到港澳地區設立中資企業。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原「窗口公司」進行改革,儘快與原「窗口公司」脫鈎。要根據原「窗口公司」不同的經營狀況,因地制宜地實施具體改革措施,對其中可繼續經營的,應為其構築內地投資母體,並要求公司內部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財務、人事、投資決策、利潤分配等方面的機制;對無法繼續經營的,應依據當地法律和內地有關規定予以撤銷,並妥善處理各項善後事宜。

  三、原「窗口公司」不再代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在港澳地區興辦的企業行使行政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職能。相應職能應依產權關係,由這些駐港澳中資企業的內地投資母體承擔。

  四、原「窗口公司」承擔的組織其代管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港澳中資企業積極參與港澳地區社會政治事務等職能,由中央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商內地政府和有關企業確定的重點聯繫企業承擔。

  五、原「窗口公司」主要領導成員的任命,改由內地投資母體按相應的人事管理權限聘任,並將任職情況書面通知中央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

  六、中央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根據對駐港澳中資企業在政治上領導、政策上指導、監管上協助的原則,結合港澳地區的實際情況,加強對原「窗口公司」改革工作的指導。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與原「窗口公司」脫鈎工作原則上在2004年6月底以前完成。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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