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見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件已於2015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57號
2004年7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

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務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見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供銷總社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大力開拓農村市場,既是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和農民增收的現實需要,也是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近年來,隨着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農村商品流通總體上勢頭較好,多形式、多渠道的農產品購銷體系初步建立,農村市場日趨活躍。但長期以來,由於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影響和農村生產力水平較低的制約,當前農村商品流通存在着設施不足、方式陳舊、成本較高、農民進入市場較難等問題,不僅影響了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也抑制了農民消費,延緩了農村的市場化進程。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精神,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農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

農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略部署,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市場機制、培育市場主體、規範市場秩序,加快農村商品流通發展,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

農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方針是:政府推動與發揮市場機制相結合;城鄉市場統一規劃建設與積極培育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相結合;農村市場建設與農業生產、農民消費互動發展。

二、當前農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重點

(一)努力搞活農產品流通。

1.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制訂農產品產地和銷地批發市場建設規劃,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檢驗檢測系統及倉儲、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發展和創新農產品拍賣、經紀人代理、網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推進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建設,三年內培育2000個實行標準化、規範化管理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抓緊制定農產品市場管理的有關法規。鼓勵外商參與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和改造。

2.積極發展農產品零售市場。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到城市開辦農產品超市,逐步把網絡延伸到城市社區。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城市農貿市場改建成超市,城市農貿市場逐步退路進場,改善經營條件和設施。引導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加工企業直接向超市、社區菜市場、便利店等配送產品。有條件的超市和便利店可直接從產地採購,與農產品生產基地建立長期的產銷聯盟。努力提高農產品在連鎖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業態中的經營比重,力爭五年內其銷售額占全部農產品零售額的1/3以上。鼓勵國內外企業投資建設和改造農產品零售市場,外商投資設立農產品經營企業不受地域、股權和投資額限制。

3.千方百計擴大農產品出口。支持企業調整農產品出口結構,擴大深加工、高附加值、特色農產品和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出口,培育新的出口增長點。重點扶持園藝產品、水產品、畜禽產品等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農產品出口。大力推動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抓緊研究支持農產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密切監測和及時通報國內外農產品市場供求等動態,為農產品出口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改進農產品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加強農產品出口信用保險宣傳力度。強化出口農產品檢驗檢疫,提高農產品安全質量,加強對外談判和交涉,打破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

4.大力發展農產品物流。引導現有農產品物流企業改造升級,推動其向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針對農產品流通特點,加快建設以冷藏和低溫倉儲、運輸為主的農產品冷鏈系統。制定合理的農產品鐵路運輸價格,降低公路運輸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杜絕對農產品運輸的亂收費、亂罰款。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高效的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努力改善農產品物流環境。

糧食、棉花流通工作分別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7號)精神執行。

(二)大力培育農村消費品市場。

1.加強農村消費品流通網絡建設。認真總結和推廣近年來開拓農村市場試點工作經驗,加快農村消費品市場建設,大力培育農村新型流通方式,積極引導和擴大農民消費。以縣城和中心城鎮為重點,積極發展連鎖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業態。通過示範引導、自願進入的方式,逐步以連鎖經營、統一配送等經營方式改造農村傳統的集貿市場。鼓勵有實力的零售企業運用特許經營、銷售代理等方式改造農村「夫妻店」、代銷店。力爭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形成以縣城為重點、鄉鎮為骨幹、村為基礎的農村消費品零售網絡。

2.積極開發生產適合農村消費特點的工業品。工商企業要加強對農村商品市場的調查研究,深入分析農村需求和農民消費的特點,開發生產適合農村和農民消費需求的價廉物美的產品,着重發展操作簡單、價格適宜、不易損壞和適用面廣的工業消費品。鼓勵大型零售企業開發適合農村消費的自有品牌商品,建立和完善農村商品售後服務體系,讓農民放心消費。

3.大力改善農村消費環境。加大農村交通、電力、通信、自來水等基礎設施建設,為家用電器、電信等產品進入農村市場創造良好的消費環境。積極開展符合農村特點的假日消費、節日消費和旅遊消費活動,不斷創新消費形式和消費內容。探索發展農村消費信貸,活躍農村消費市場。

(三)規範發展農業生產資料市場。

1.建立健全新型農資流通組織。積極發展農資連鎖經營,建立以集中採購、統一配送為核心的新型營銷體系。鼓勵有條件的農資企業採取特許經營方式,吸收小型農資經營企業加盟,擴大經營規模。推進國有及供銷合作社農資流通企業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更好地發揮農資流通主渠道作用;鼓勵各類投資主體通過新建、兼併、聯合等方式參與農資經營;允許農資生產企業建立銷售網絡。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改造提升農資經營網絡,加快農資流通現代化步伐。

2.健全農業生產資料服務體系。農資流通企業要將農資銷售與服務緊密結合起來,開展配送、加工、採購服務和技術服務及農機具租賃等多樣化服務,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大力推廣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和提高農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較高的新型農資產品。農資生產企業要加強與農資流通企業協調合作,研製生產適合不同地區、不同季節和不同農產品種植特點的新型農資產品。

3.整頓和規範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秩序。建立健全農資價格監控機制,防止生產和流通環節隨意抬高價格,保證農民能夠得到各種政策優惠。加快建立種子、農藥、化肥、農機具等產品經營的市場准入制度,健全農資損害賠償機制,為保護農民利益提供制度保障。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劣質農資等坑農傷農行為。完善農資市場監管體系,加快農資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四)積極引導農民進入市場。

1.為農民進入市場創造良好環境。要把農村流通設施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範圍。進一步健全農村市場供求、價格等信息網絡,為農民提供及時準確的市場信息,降低生產和經營風險。加強對農村市場的執法監督,規範農村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產品流入農村,嚴厲查處不正當交易和競爭行為,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不法行為,健全市場投訴受理機制,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在政策上對農民進入市場加以引導,調動農民進入市場的積極性,使農民真正成為市場主體。

2.鼓勵農民從事商品流通。除法律法規禁止的領域外,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都可以進入。在工商登記和稅費方面對農民從事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及消費品等流通給予支持。鼓勵農業生產大戶、運銷大戶註冊為企業法人,從事農產品運銷。

3.支持發展農村流通合作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宣傳,提高農民對建立各類流通合作組織重要性的認識。供銷合作社改革,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和《國務院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國發〔1999〕5號)精神繼續推進,通過體制和機制創新,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自己的合作組織。支持在農村建立以產品為聯繫或紐帶的各類協會、商會,鼓勵發展農村經紀人隊伍。加快研究制定農村流通合作組織的有關法規。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安排專門資金,支持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等服務。有關金融機構要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興辦倉儲設施和加工企業、購置農產品運銷設備,財政要適當予以貼息。

三、加強對農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領導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充分認識搞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對農民增收、農村經濟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意義,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要求,把農村商品流通工作作為解決「三農」問題、促進農民增收的一項重要任務,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措施,切實抓緊抓好,更好地發揮流通對農業生產和農民消費的帶動作用。商務、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和供銷合作社要按照各自職能積極開展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發展改革、農業、財政、金融、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檢等部門要從資金、稅收、市場准入等方面積極支持。各有關方面要通力協作,共同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