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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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7〕70號
2007年1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


工作小組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


「普九」債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7〕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


「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在農村推行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以下簡稱「普九」)制度,並由此產生了相當數額的債務。近年來,一些地方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積極開展化解「普九」債務試點,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但由於「普九」債務跨越時間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化解債務工作總體進展緩慢。隨着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村綜合改革的不斷推進,「普九」債務對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6號)的有關精神,為全面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探索化解鄉村公益事業債務,消除農民負擔反彈的隱患,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經國務院同意,在總結一些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省(區)開展清理化解「普九」債務試點。現就做好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試點的範圍和目標

  根據各地「普九」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和近幾年自行化解試點情況,並考慮各地的財力狀況,確定在具備條件的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寧夏、貴州、陝西、甘肅等省(區)以省(區)為單位開展清理化解「普九」債務試點。各試點省(區)人民政府要抓緊制訂試點實施方案,儘快報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審批後組織實施。其他省(區、市)可在對「普九」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核實鎖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選擇2-3個縣(市、區)進行化債試點,試點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工作小組備案。

  各試點省(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基礎上,從2007年12月起,用2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普九」債務化解工作,同時建立起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穩定機制;在此期間,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債務化解的,可着手化解農村義務教育的其他債務。

  二、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誰舉債誰負責。按照農村義務教育實行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縣級人民政府為主實施的管理體制,「普九」債務的化解試點工作主要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二)先清理後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鎖定債務,明確責任,結合實際情況,區分輕重緩急,確定化債的優先順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後補助。為調動地方化債的積極性,中央財政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實行先化解後補助的辦法,對已經化解「普九」債務的地方給予補助,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適當兼顧東部地區。未在規定期限內化解相應債務的不予補助。

  三、「普九」債務的界定及償債資金來源

  「普九」債務是指各地以縣為單位推進「普九」工作,至通過省級「普九」驗收合格期間發生的債務,主要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園維修建設、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與學校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至今仍未通過「普九」驗收的縣,債務計算時間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試點省(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可靠的償債資金來源。可從以下渠道籌集償債資金: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以及中央財政給予的化解「普九」債務補助資金;二是從地方徵收且作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償債;三是進一步整合地方現有教育專項資金;四是通過盤活閒置校產籌集償債資金;五是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償債資金;六是社會和民間自願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資用於償債。省級財政要加大對財政困難縣化債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

  為保證償債資金安全可靠,各地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農民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他必保的專項資金,不得影響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進行。各級財政用於化解「普九」債務試點的支出應在預算中單設科目、單獨反映,不作為預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數。

  四、試點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數,鎖定債務。要堅持程序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審計等機構,認真開展「普九」債務的清理核實工作,逐筆審定,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並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試點省(區)要對縣(市、區)上報的「普九」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和認定。要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嚴格劃分縣鄉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等單位的責任,將審核認定的債務從學校剝離出來,交給當地政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普九」債務的清理、核實、鎖定等有關工作。

  (二)制訂方案,抓緊實施。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制訂化解「普九」債務試點實施方案,分清化債責任,明確化債資金來源和工作進度,擬定化債計劃。試點實施方案獲得批准後,要儘快啟動化債試點。

  (三)突出重點,分類處理。要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償還對教師、學生家長等個人和工程業主的欠債。試點省(區)的地方國有農場、林場等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九」債務納入化債試點的範圍,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中央直屬農場、林場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九」債務化解試點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五、試點工作保障措施

  (一)堅決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試點省(區)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對涉及農村義務教育的建設項目應由縣級人民政府通盤考慮,確需建設的項目要用政府財政資金解決,不留缺口。對學校各項預算支出嚴格審核,對超標準、超預算和沒有資金保障的建設項目與投資不予批准,嚴格控制學校的公用經費支出,嚴禁將用於償還「普九」債務的資金挪作他用,嚴禁超標準發放教職工津貼補貼。

  (二)建立健全債務監控體系。試點省(區)要在做好清理核實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債務的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台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報告制度。同時,要研究探索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有關辦法。

  (三)實行債務控管領導責任制。試點省(區)要按照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積極推進教育綜合改革,正確處理教育發展與財力可能的關係,堅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有多少錢辦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財力可能借債搞建設、上項目,對不切實際的指標要進行相應調整,引導學校適度、健康、規範發展。要建立農村義務教育新債責任追究制度,並將農村義務教育借新債和清理化解舊債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盲目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學校和部門,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並依法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四)建立化債激勵機制。中央財政按照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人數、地方財政狀況等客觀因素,並綜合考慮試點省(區)「普九」債務負擔及化債試點完成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訂。

  (五)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為確保償債資金的規範、安全和有效,財政、教育、農業、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及產生新債的行為,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做好清理化解「普九」債務試點工作,對維護農村中小學的正常教學秩序,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順利進行,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消除農民負擔反彈隱患,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具有重要意義。試點省(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站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立足社會穩定和教育發展的大局,充分認識化解「普九」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試點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強化組織領導,建立領導責任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明確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深入基層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解決化債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並繼續穩步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確保「普九」債務化解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未進行全省(區、市)試點的省(區、市)要進一步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加強調研,注意總結局部試點經驗,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為今後在全省(區、市)推開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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