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設立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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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設立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84號
2004年1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委員會關於設立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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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人民政府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設立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關於設立市 (地) 級人民政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設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措施。為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進市(地)級(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組建工作,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市(地)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三中全會確定的原則,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

  二、市(地)級人民政府可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所有者權益,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設立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必須做到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完善幹部管理體制,保證地方黨委加強對本地區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管理。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市(地)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明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五、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充分尊重和維護市(地)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享有的權益,不得隨意調撥其國有資產。

  六、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縣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給予指導,建立工作聯繫制度,積極探索縣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七、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黨組織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中央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八、省、市(地)兩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把設立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抓緊完成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組建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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