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局關於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局關於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1996〕17號 1996年5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局
1996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法制局擬訂的《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及立法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1996
立法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根據黨中央提出的1996年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國務院的工作部署,我們在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座談、商議的基礎上,經過綜合考慮、反覆研究,擬訂了《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現請示如下:
一、《安排》以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和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精神為指導,力求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突出重點,努力使立法工作同改革、發展和穩定的要求相適應。
二、《安排》分為兩檔。列入一檔的法律18件、行政法規57件,共75件。列入二檔的法律28件、行政法規66件,共94件。
列入一檔的法律,主要有三類: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安排由國務院1996年提出的項目;二是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二類,經過多年調研、論證,立法條件基本成熟的項目;三是《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未列的比較重要的項目。列入一檔的行政法規,都是條件比較成熟又迫切需要的項目,主要是三類:一是適應鞏固、完善已出台的改革措施的需要,而且黨中央、國務院對有關立法項目涉及的體制和方針政策已經確定或者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的;二是同已經出台的法律相配套的;三是根據需要與可能,進一步完善有關行政管理制度的。
列入二檔的項目是今年着手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後再提出的,數量較多,在工作中也要區別輕重緩急,抓住重點,加緊工作。
三、各部門要求列入《安排》的項目比較多。我們經過反覆研究,未列入的主要是以下幾類:(一)從所提出的項目的性質及其規範的內容看,不需要立法。(二)有的項目由於立法條件尚不具備,可以先由國家制定政策,用政策來指導,經過實踐、總結經驗,待基本條件成熟時再立法。(三)目前政府職能正在轉變過程中,制定有關國務院部門的組織通則,尚不具備立法條件。(四)有關行業振興或者行業管理的項目,主要涉及財政撥款、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宜制定產業政策或者行業發展規劃較為妥當(電子振興條例草案已報國務院,建議作為例外列入,待法制局對草案作進一步調研、論證後,再最後報請國務院確定是否立法)。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目標,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需要由國務院提出的法律草案和制定的行政法規很多,任務十分繁重。這就要求政府立法工作從黨和國家工作的全局考慮,根據黨的路線、方針的要求和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區分輕重緩急,把改革、發展和穩定迫切需要的項目作為重點,主動抓緊抓好,切實保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的質量。據此,對列入《安排》第一檔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建議請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從組織上和工作上認真加以落實,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從大局出發,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部門利益與整體利益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大局,防止通過立法來強化部門的權力、謀求部門的利益。(二)凡涉及管理體制、部門分工的問題,起草部門應當主動地徵求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認真協商、研究,儘量達成一致意見,再報送國務院;通過協商,個別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在向國務院報送草案送審稿時應當在說明中如實反映不同意見。(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不要規定機構、編制、經費問題;除專門的財政、金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外,其他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不要規定撥款、貸款、稅收等問題;部門具體職責按「三定」方案執行,不要寫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四)法律、行政法規起草中的原則問題,由起草部門向國務院領導報告;國務院法制局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有原則修改的,由國務院法制局商有關部門後向國務院領導報告。各部門代國務院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必須認真負責,保證質量,做到基本成熟後再報國務院。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要求,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對各部門立法工作的宏觀管理,對立法工作搞好指導和協調。
以上請示及《安排》請審批。如無不妥,建議轉發國務院各部門貫徹執行。
附: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
國務院法制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1996
年立法工作安排
第一部分 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擬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
一、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18件)
國債法 財政部
公路法 交通部
港口法 交通部
礦產資源法(修訂) 地礦部
森林法(修訂) 林業部
國防法 國防法起草委員會
檔案法(修訂) 國家檔案局
人民防空法 國家人防辦
公證法 司法部
國家公務員法 人事部
行政複議法 國務院法制局
(以上11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安排由國務院1996年提出的項目)
計劃法 國家計委
價格法 國家計委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 財政部
煤炭法 煤炭部
動物防疫法 農業部
建築法 建設部
槍支管理法 公安部
二、擬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57件)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計委
行政性收費管理條例 財政部
國家計委
遺產稅暫行條例 財政部
契稅暫行條例(修訂) 財政部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修訂) 財政部
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條例 財政部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儲蓄管理條例(修訂)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稽核監督條例 中國人民銀行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審計法實施條例 審計署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 國家體改委
機構管理辦法 國家經貿委
外經貿部
國家工商局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國家工商局
反傾銷條例 外經貿部
反補貼條例 外經貿部
保障措施條例 外經貿部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外經貿部,
海關稽查條例 海關總署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海關總署
進口加工貿易管理條例 海關總署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農業部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條例 國家土地局
外經貿部
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管理規定 國家科委
(國家海洋局)
核物質出口管制條例 中國核工業總公司
特殊標誌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局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
(國家技術監督局)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
(修訂) (國家技術監督局)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國家經貿委
(國家煙草專賣局)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電力部
旅行社管理條例(修訂) 國家旅遊局
食鹽專營辦法 國家經貿委
輕工總會
汽車運輸管理條例 交通部
農藥管理條例 農業部
化工部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地礦部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 建設部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建設部
測量標誌保護條例 建設部(國家測繪局)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國專利局
農業部
林業部
國家科委
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條例 內貿部
農業部
彩票管理條例 民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人民警察監察條例 公安部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勞動部
失業保險條例 勞動部
殯葬管理條例 民政部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 民政部
(修訂)
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 國家教委
教師職務條例 國家教委
文化娛樂業管理條例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文化部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廣電部
電影條例 廣電部
印刷業管理條例 新聞出版署
違反出版管理行政處罰規定 新聞出版署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衛生部
血液管理條例 衛生部
醫療器械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
(國家醫藥管理局)
第二部分 着手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後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
一、着手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後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28件) 商會法 國家經貿委 商業秘密法 國家經貿委
商標法(修訂) 國家工商局
著作權法(修訂) 新聞出版署
固定資產投資法 國家計委牽頭
(有關部門參加)
招標投標法 國家計委牽頭
(有關部門參加)
企業所得稅法 財政部
電信法 郵電部
石油法 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原子能法 國家科委
中國核工業總公司
水法(修訂) 水利部
土地法 國家土地局
國防科研生產法 國防科工委
航道法 交通部
鐵路法(修訂) 鐵道部
漁業法(修訂) 農業部
防洪法 水利部
供銷合作社法 供銷合作總社
減輕地震災害法 國家科委
(國家地震局)
高等教育法 國家教委
藥品管理法(修訂) 衛生部
初級衛生保健法 衛生部
社會保險法 勞動部
就業促進法 勞動部
勞動合同法 勞動部
消防法 公安部
結社法 民政部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 民政部
二、着手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後適時提請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66件)
國家訂貨條例 國家計委
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確定公布 國家計委
辦法 國家土地局
房屋重置價格確定公布辦法 國家計委
建設部
外商投資特許項目暫行規定 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
城鄉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修訂) 財政部
房產稅暫行條例(修訂) 財政部
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 財政部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 財政部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貨幣管理條例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特定項目貸款暫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內部審計條例 審計署
統計法實施細則(修訂) 國家統計局
進出口商會條例 外經貿部
對外經濟合作及外援項目專項 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
基金管理辦法
貨物進口管理條例 外經貿部
出口管制條例 外經貿部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外經貿部
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管理 外經貿部
條例
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國家工商局
的暫行規定(修訂),
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 地礦部
國有獨資公司條例 國家經貿委
國家體改委
國有控股公司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
國家體改委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 國家經貿委
公司的規定 國家體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 國家體改委
管理辦法, 國務院證券委
國家經貿委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優先股的 國家體改委
規定 國務院證券委
國家經貿委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 國家工商局
管理辦法
纖維檢驗辦法 國家經貿委
(國家技術監督局)
軍用品標準化管理條例 國防科工委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國家體改委
鹽業管理條例(修訂) 輕工總會
國家經貿委
內貿部
電子振興條例 電子部
黃金生產管理條例 冶金部
飼料管理條例 農業部
化肥管理條例 化工部
農業部
供銷合作總社
連鎖店管理條例 內貿部
糧食儲備條例 內貿部
(國家糧食儲備局)
電價管理條例 電力部
民用航空器登記條例 中國民航總局
國際海運管理條例 交通部
城市排水條例 建設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建設部
測繪成果有償使用規定 建設部(國家測繪局)
水資源費管理辦法 水利部
建設部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國家科委
管理條例 (國家地震局)
放射性物質運輸監督管理條例 國家科委
藥品流通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
(國家醫藥局)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局)
農業投資條例 農業部
土地估價條例 國家土地局
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辦法 中國民航總局
國有企事業單位保衛條例 公安部
機動車管理條例 公安部
殘疾人就業條例 民政部
中殘聯
勞動部
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部
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總參謀部
預備役士兵條例 總參謀部
國家公務員紀律規定 人事部
監察部
國家行政機關編制管理條例 中編辦
外國人社團登記管理條例 民政部
語言文字管理條例 國家教委(國家語委)
專利管理條例 中國專利局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 文化部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文化部(國家文物局)
中醫藥發展條例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局)
放射性衛生監督條例 衛生部
體育仲裁條例 國家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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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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