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局關於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局關於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1997〕8號 1997年3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局
關於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法制局《關於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請示》及《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關於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的請示
國務院:
根據黨中央1997年工作要點的總體要求和國務院的工作部署,我們在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座談、商議的基礎上,經過綜合考慮、反覆研究,擬訂了《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草案)》(以下簡稱《安排》)。1月13日,我們聽取了國務院辦公廳四個秘書局負責人對《安排》的意見,並作了相應調整。現請示如下:
一、《安排》以黨的十四大和十四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的一系列部署精神為指導,堅持把握大局、突出重點、爭取主動、保證質量的原則,切實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宏觀管理,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同改革、發展和穩定的要求相適應。
二、《安排》分為兩檔。列入一檔的法律15件,行政法規40件,共55件。列入二檔的法律18件,行政法規59件,共77件。列入一檔的法律,主要有三類: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安排由國務院1997年提出的項目,9個;二是,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二類,經過多年調研、論證,立法條件基本成熟的項目,2個;三是,《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未列的比較重要的項目,4個。列入一檔的行政法規,都是條件比較成熟又迫切需要的項目,主要有三類:一是適應鞏固、完善已出台的改革措施的需要,而且黨中央、國務院對有關立法項目涉及的體制和方針政策已經確定或者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的;二是同已經出台的法律相配套的;三是根據需要與可能,進一步完善有關行政管理制度的。列入二檔的法律、行政法規,是今年着手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適時提出的項目,數量多了一些,在工作中也要區別輕重緩急,抓住重點。其中,有一些實踐急需、立法條件又比較成熟的,要加緊工作,爭取今年提請審議,如企業兼併條例、水利工程水價管理辦法(修訂)等;有一些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實際工作又急需有章可循的,可以先制定政策,用政策來指導。
三、各部門要求列入《安排》的項目比較多。我們經過反覆研究,未列入的主要是以下幾類:
(一)從所提出項目的性質及其規範的內容看,不需要立法。
(二)有的項目由於立法條件尚不具備,可以先由國家制定政策,用政策來指導,經過實踐、總結經驗,待基本條件成熟時再立法。
(三)目前政府職能正在轉變過程中,有的項目涉及部門職權交叉重疊,宜先把體制研究清楚,理順關係,再考慮立法。
(四)有些事項需要統一考慮立法,不宜把有關內容分割開來分別立法。
(五)凡是修改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先研究清楚改什麼、為什麼改等問題,尚未研究清楚的,暫不列入。
(六)對法律明確規定需要國務院制定或者國務院批准制定的實施細則、實施條例,需要抓緊工作,
適時出台,不列入《安排》。
四、《安排》在執行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有所調整。按照黨中央關於「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要求,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對各部門立法工作的宏觀管理,保證立法工作質量,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務於黨
和國家的大局。
以上請示及《安排》請審批。如無不妥,建議轉發國務院各部門貫徹執行。
附: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
國務院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
第一部分 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擬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
一、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15件)
招標投標法 國家計委牽頭
(有關部門參加)
港口法 交通部
公路法 交通部
動物防疫法 農業部
森林法(修訂) 林業部
高等教育法 國家教委
公證法 司法部
國家公務員法 人事部
行政複議法 國務院法制局
(以上9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安排由國務院1997年提出的項目)
價格法 國家計委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 財政部
防洪法 水利部
減輕地震災害法 國家科委(國家地震局)
消防法 公安部
就業促進法 勞動部
二、擬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40件)
計劃、財稅、金融
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暫行規定 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
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國家計委 財政部
水利部 建設部
電價管理辦法 電力部 國家計委
遺產稅暫行條例 財政部
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 財政部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特定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企 業 制 度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優先股的 國家體改委 國家經貿委
規定 國務院證券委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 國家體改委 國家經貿委
支機構管理辦法 外經貿部 國家工商局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修 國家工商局
訂)
涉外經濟貿易活動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 外經貿部
條例
進出口商會條例 外經貿部
核物質出口管制條例 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會同有關部門
對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條例 國務院法制局
(修訂)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海關總署
經濟行政管理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
(國家技術監督局)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 國家經貿委
例(修訂) (國家技術監督局)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 中國民航總局
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 中國民航總局
物資流通代理制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局 內貿部
飼料管理條例 農業部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農業部 中國專利局
林業部 國家科委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 建設部
條例
城市排水條例 建設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 國家環保局
理條例
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管理 地礦部
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內貿部 農業部
彩票管理條例 民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勞動、民政、編制
失業保險條例 勞動部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民政部
(修訂)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 中編辦
制管理條例
教育、文化、衛生
教師職務條例 國家教委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管理條例 國家教委(國家語委)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文化部
公共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文化部 公安部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廣播影視部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衛生部
發展傳統醫藥條例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局)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國家計生委
(修訂)
第二部分 着手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後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
一、着手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後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18件)
商會法 國家經貿委
供銷合作社法 供銷合作總社
商業秘密保護法 國家經貿委
反壟斷法 國家經貿委 國家工商局
計劃法 國家計委
電信法 郵電部
石油法 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原子能法 國家科委 核工業總公司
農民承擔勞務和費用管理法 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
土地法 國家土地局
國防科研生產法 國防科工委
航道法 交通部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 建設部
氣象法 中國氣象局
道路交通管理法 公安部
社會救濟法 民政部
勞動合同法 勞動部
初級衛生保健法 衛生部
二、着手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後適時提請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59件)
計劃、財稅、金融、審計、統計
價格監督檢查條例 國家計委
城市房屋重置價格確定及公 國家計委 建設部
布辦法
水利工程水價管理辦法(修 水利部 國家計委
訂)
排污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 國家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
行政性收費管理條例 財政部 國家計委
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財政部
財政監督條例 財政部
金融稽核監督條例 中國人民銀行
外資保險機構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暫行條例 國家開發銀行
內部審計條例 審計署
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辦法 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
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辦法 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民間統計調查和外國人來華 國家統計局
進行統計調查管理辦法
企 業 制 度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 國家工商局
管理辦法
企業兼併條例 國家經貿委
國有控股公司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 國家體改委
涉外經濟貿易活動
出口管制條例 外經貿部 外交部
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 外經貿部
作管理條例
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 地礦部 國家計委
源管理條例 外經貿部
經濟行政管理
纖維檢驗管理辦法 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
醫療器械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國家醫藥管理局)
煤炭經營管理條例 內貿部 煤炭部
糧食儲備條例 內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國家體改委
電子振興條例 電子部
化肥管理條例 化工部 農業部
供銷合作總社
黃金生產管理條例 冶金部
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辦法 中國民航總局
船員登記條例 交通部
農村用電管理條例 電力部
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條例 農業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部
測繪成果有償使用條例 建設部(國家測繪局)
土地登記條例 國家土地局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修 地礦部
訂)
藥品流通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國家醫藥局)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局)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 國家科委(國家地震局)
價管理條例
公安、民政、勞動、人事、編制、軍事
保安工作條例 公安部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 民政部
例
在華外國人社團登記管理條 民政部
例
退伍士兵安置條例(修訂) 民政部 總參謀部
養老保險條例 勞動部
勞動監督檢查條例 勞動部
勞動安全衛生條例 勞動部 衛生部
殘疾人就業條例 勞動部 中殘聯
專業技術職稱管理條例 人事部
國家公務員紀律規定 人事部 監察部
軍隊幹部轉業安置暫行條例 人事部 總政治部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 中編辦
海洋基礎測繪管理條例 總參謀部 建設部
(國家測繪局)
軍用品標準化管理條例 國防科工委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
教育督導條例 國家教委
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監督管 國家科委
理條例
公共圖書館條例 文化部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 文化部 國家版權局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修 廣播影視部
訂)
體育仲裁條例 國家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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