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管理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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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管理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77號
1999年8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育總局

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健身氣功活動

管理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提高對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管理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的認識,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指定一名領導同志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健身氣功活動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做好分管工作,要及時、準確地把握當地氣功活動的基本狀況和動態,對氣功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進行調查研究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具體規定,使健身氣功活動納入規範化的軌道。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關於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管理

有關問題的意見

國家體育總局 民政部 公安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近年來,群眾性健身氣功活動發展較快,成為群眾健身的一種形式;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有的借氣功之名宣揚愚昧迷信;有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出版帶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創編人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有的借氣功之名非法行醫,損害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有的借氣功之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詐騙錢財、偷稅漏稅、牟取暴利;有的借所謂「會功」、「弘法」,進行非法聚集,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為了加強對健身氣功活動的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行健身氣功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宣揚愚昧迷信,不得神化功法創編人,不得損害公民身心健康。

二、不得按氣功功法門類成立社會團體。氣功功法門類不得成立或變相成立上下隸屬的組織,不得實行垂直或變相垂直領導。

成立綜合性氣功社會團體必須依法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後方可進行活動。經核准登記的綜合性氣功社會團體均為獨立的法人組織,相互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不得搞垂直或變相垂直領導。綜合性氣功社會團體開展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三、健身氣功活動必須堅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願的原則,不得借氣功活動之名進行「會功」、「弘法」、「帶功報告」、「貫頂」或者其他類似活動。

四、出版、經營氣功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出版、經營或者散發宣揚帶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創編人的氣功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不得製作、經營或者散發標明具有氣功功法效力的物品。

五、禁止在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帶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揚功法和神化功法創編人的條幅、圖像、徽記及其他標識。

六、堅決取締非法氣功組織。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氣功社會團體,要依法處理、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登記。對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要堅決依法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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