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1〕46號 2021年5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城市停車設施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現代城市發展的重要支撐。近年來,我國城市停車設施規模持續擴大,停車秩序不斷改善,產業化發展逐步深入,但仍存在供給能力短缺、治理水平不高、市場化進程滯後等問題。為加快補齊城市停車供給短板,改善交通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着力加強規劃引導,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提高綜合管理能力,有效滿足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理停車需求,為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運行效率和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科學規劃、分類施策。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區分基本停車需求和出行停車需求,統籌布局城市停車設施。加強重點區域停車設施建設管理,優化停車設施供給結構。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加強頂層設計和政策引導,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堅持「誰投資、誰受益」原則,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投資運營城市停車設施的動力。
——建管並重、集約發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擴大城市停車設施有效供給。盤活存量資源,提高管理水平,推進開放共享,充分發揮停車設施效能。
——改革創新、支撐保障。健全管理體制機制,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停車治理。強化資金、土地等要素支撐,推進現代信息技術融合應用,提高城市停車設施智能化水平。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全國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系統,社會資本廣泛參與,信息技術與停車產業深度融合,停車資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車規範有序,依法治理、社會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區、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重點區域停車需求基本得到滿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給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車系統全面建成,為現代城市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推進停車設施規劃建設
(四)加強規劃引導。做好城市停車普查,摸清停車資源底數,建立城市停車設施供給能力評價制度。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區分不同城市及其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差異化供給策略和集約緊湊發展模式,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科學編制城市停車規劃。(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五)有效保障基本停車需求。新建居住社區嚴格按照城市停車規劃和居住社區建設標準建設停車位。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加快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結合老舊小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老舊樓宇等改造,積極擴建新建停車設施,地方各級財政可合理安排資金予以統籌支持。支持城市通過內部挖潛增效、片區綜合治理和停車資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車綜合解決方案。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和街道、社區作用,完善業主委員會協調機制,兼顧業主和相關方利益,創新停車設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加大公交場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車輛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車夜間占道停車。(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六)合理滿足出行停車需求。在學校、醫院、辦公樓、商業區、旅遊景區等重點區域,結合公共交通發展情況和周邊區域交通條件,區分不同時長停車需要,綜合採取資源共享、價格調節、臨時停車等措施,合理確定停車設施規模。適當控制公共交通發達區域停車設施建設規模。(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七)加強停車換乘銜接。加強出行停車與公共交通有效銜接,鼓勵大中城市軌道交通外圍站點建設「停車+換乘」(P+R)停車設施,支持公路客運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建設換乘停車設施,優化形成以公共交通為主的城市出行結構。(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三、加快停車設施提質增效
(八)提升裝備技術水平。支持停車裝備製造企業強化自主創新,加強機械式停車裝備等研發,打造自主品牌。鼓勵電子不停車快捷收費系統在停車設施應用。統籌推進路內停車和停車設施收費電子化建設,並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車、公交車等充電設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優化停車信息管理。鼓勵多元主體合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完善和更新停車數據信息,最大限度開放停車數據,促進停車信息共享。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停車信息管理平台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台深度融合。引導互聯網平台企業等依法依規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引導等服務。(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十)推廣智能化停車服務。加快應用大數據、物聯網、第五代移動通信(5G)、「互聯網+」等新技術新模式,開發移動終端智能化停車服務應用,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電子支付等服務功能集成,推動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勵停車服務企業依託信用信息提供收費優惠、車位預約、通行後付費等便利服務。(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十一)鼓勵停車資源共享。充分挖掘既有資源潛力,提高停車設施利用效率。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加強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遊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設施在空閒時段向社會開放。鼓勵居住社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鼓勵城鎮老舊小區居民夜間充分利用周邊道路或周邊單位的閒置車位停放車輛。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探索通過網絡化智能化手段實現車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四、強化資金用地等政策保障
(十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規範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動共同投資運營停車設施。對停車需求大、收益較好的中心城區、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投資為主開發運營。有條件的城市片區可通過項目打包、統一招標、規範補貼等方式鼓勵進行規模化開發。對停車需求較小區域的停車設施,可通過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政府適當讓渡項目收益權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允許利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車設施項目建設。積極拓展配套服務功能,在不減少車位的前提下,可允許停車設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車點、便利店等便民設施,提升項目綜合收益能力。(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十三)創新金融支持方式。開展城市停車設施建設試點,對有規劃、有目標、有進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償債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業以市場化方式發行用於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專項債券。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於停車設施產權和使用權的抵押融資、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鼓勵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鼓勵採取「債貸組合」等方式,構建多元化、可持續的城市停車設施融資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完善停車設施用地政策。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邊角空閒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鼓勵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挖掘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潛力,布局建設停車設施,鼓勵建設多功能綜合體。各地區結合具體實際,抓緊出台土地分層開發實施細則,落實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政策,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停車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設施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五)放寬市場准入條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開放的停車市場環境,消除市場壁壘和障礙,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全面參與設施建設、裝備研發、產品供應、設施維保、運營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降低停車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投資規模等准入標準,允許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申請投資運營公共停車設施,原則上不對車位數量作下限要求。細化停車設施設備分類及審批管理辦法,對小型停車設施項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十六)加強建設運營監管。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和驗收管理,做好各類機械式停車設施設備養護維護和監測,確保安全運行。推動停車服務市場化改革,培育規模化、規範化、專業化停車服務企業,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加強對停車設施及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十七)完善停車收費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收費機制,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政府定價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徵和自然壟斷經營特徵的停車設施。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和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停車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十八)完善標準規範體系。加強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停車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標準規範,構建多層次標準規範體系。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或修編居住建築和不同類型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公交場站配建地方標準,根據不同項目使用性質和停車需求,合理確定配建指標,並根據城市交通發展變化適時評估調整。(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各城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停車管理法治保障
(十九)健全停車管理法規體系。在地方立法權限範圍內,結合城市交通管理實際,抓緊清理不符合停車設施建設管理要求的規章制度,推動編制或修訂地方性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法規,為依法治理城市停車問題提供法治保障。出台停車設施不動產登記細則,明確不同類型停車設施的產權歸屬,做好不動產登記。(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
(二十)依法規範停車秩序。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維護良好停車秩序。嚴格按照規定標準設置消防通道並實行標識化管理,嚴格依法查處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車行為,確保生命通道暢通。新改建公共停車設施建成營業後,基本停車需求得到有效滿足的,視情減少或逐步取消周邊路內停車位。(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
七、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強化組織實施。各城市人民政府作為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有力有序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辦法,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評價,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城市推動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應急部等有關部門要指導和協調督促各地區完善相關政策、落實各項任務,確保目標如期實現。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二)做好宣傳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城市停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解讀,引導公眾建立積極參與、共建共享、有償使用等觀念,及時向社會公布停車普查結果、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及建設規劃。總結推廣各地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作用,加大宣傳交流力度,共同推動城市交通條件持續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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