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18號 1998年5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
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關於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的精神,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糧食價格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基本原則:
一是有利於糧食生產的穩定發展,防止市場糧價暴跌,以保護生產者積極性。二是保持城鎮居民基本口糧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防止市場糧價暴漲,以保護消費者利益。三是正確處理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兼顧財政的承受能力。
主要內容:
(一)在正常情況下,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決定,糧食企業按市場價格經營糧食。
(二)當糧價過度波動時,政府主要依靠儲備糧的吞吐等經濟手段,調節糧食市場供求,促使糧食價格合理形成,保持糧食價格相對穩定。具體辦法是:由政府確定一定時期主要糧食品種的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當市場糧價下跌至接近或低於保護價時,政府及時收購儲備糧,必要時政府支持糧食企業按保護價及時入市收購,促進市場價格回升到合理水平;當市場糧價漲至接近或高出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時,政府及時入市拋售儲備糧,增加有效供給,促進市場價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三)國務院制定糧食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的原則;省級政府制定主要糧食品種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的具體水平,並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進行平衡銜接。
二、糧食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的確定
(一)糧食收購保護價,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可以得到略低於正常年景的適當收益,同時兼顧財政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
(二)作為調控目標的糧食銷售限價,由省級政府按照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保持糧食銷售價格特別是居民口糧銷售價格相對穩定的原則確定。
(三)中央儲備糧的購銷價格,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等部門按照保持市場糧價穩定的原則確定;地方儲備糧的購銷價格,由省級政府確定。中央儲備糧輪換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糧食定購價格的確定
定購糧收購價格,由省級政府按以下原則確定:當市場糧價高於收購保護價時,參照市場糧價確定;當市場糧價低於保護價時,定購價按不低於保護價確定。在一個時期內,定購糧收購價格原則上保持穩定。
1998年定購糧收購價格由各省級政府參照上年水平自行制定。各地要將定購糧價格的制定情況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
四、糧食價格調節體系的運作規則
(一)為及時把握市場動態,正確決策,提高政府調節糧食市場價格的時效性、科學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組織物價、糧食、財政、計劃、農業等部門根據國家要求和有關規定,合理制定糧食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確定本地糧食儲備規模、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及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決定入市調節糧食價格的時機、吞吐數量、操作辦法並組織實施,以充分發揮糧食風險基金和儲備糧的作用,使糧食價格調節體系的運作高效有序。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糧食成本調查和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加強對糧食市場價格的監測。對收購價格和零售價格,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選擇一批有代表性的采價點,定期搜集和整理。收購價格主要監測各主產地的水平。零售價格主要監測各大中城市的水平。各主要批發市場和交易所要定期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成交價格。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定期向當地政府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報送當地市場價格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在收購季節、重大節日或市場糧價變動劇烈等特殊時期,要增加報告次數。
(三)儲備糧的收儲和拋售由政府委託有經營資格的糧食企業或企業集團代理進行。企業代理政府吞吐儲備糧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利息和適當利潤,以代理費用或進銷差價的形式予以彌補。具體水平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糧食儲備機構確定。
(四)為防止糧食批發企業在糧食少時囤積居奇或糧食多時過度拋售,造成市場糧價過度波動,必要時,經省級政府批准,可以對糧食批發企業規定豐年最低庫存規模和歉年最高庫存規模。
本意見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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