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實施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收儲業務分離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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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實施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收儲業務分離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8〕19號 1998年5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
部門關於實施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
收儲業務分離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制定了《關於實施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收儲業務分離的方案》。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關於實施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
收儲業務分離的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的精神,為加快糧食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保證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要將糧食企業的附營業務及其資金與收儲業務及其資金實行分離。現就實施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收儲業務分離提出以下方案。
一、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收儲業務分離的主要內容
(一)業務分開
1、主營業務是指糧食收儲企業從事的定購糧、議購糧、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撥業務,以及國家指定企業經營的糧食進出口業務。
2、附營業務是指糧食收儲企業在主營業務範圍以外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企業分開
1、凡目前已獨立核算的糧油加工企業、飼料企業、運輸企業和其他附營企業應繼續實行獨立核算,並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目前由糧食收儲企業統一核算的附營業務單位必須與原企業從資產、人員、機構上徹底分離,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3、對糧食部門所屬各級糧食貿易公司和下崗分流人員新組建的附營企業,一律實行獨立核算,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三)資金分離
1、已獨立核算的糧油加工、飼料、運輸和其他附營企業,原在商業銀行中開戶的仍維持不變。原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要清理確認實際占用貸款、存款並劃轉到有關商業銀行另行開戶。
2、糧食企業所有附營業務占用的貸款及存款都要從農業發展銀行劃轉到有關商業銀行。
3、城鎮糧店所需貸款一律劃入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
4、分離出來的附營企業的貸款,按就近的原則劃入商業銀行業務範圍。在縣以上(不含縣)城市的,所需貸款劃入工商銀行的業務範圍,在縣以下(含縣)城鎮(鄉)的,所需貸款劃入農業銀行的業務範圍,沒有農業銀行營業所的鄉(鎮)可劃到農村信用合作社。
5、附營企業要按規定具有一定的資本金,並逐步充實自有資金。
6、信貸資金(包括信貸基金、呆帳準備金)的具體劃轉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有關商業銀行另行制定。
二、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附營業務分離和資金劃轉工作
將糧食收儲企業的主營業務與附營業務徹底分開,附營資金從收購資金中分離出來,是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糧食部門下崗分流、減員增效的重要途徑。各級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統籌安排,認真協調,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各級糧食部門和有關企業要按規定抓緊組織落實,妥善處理劃轉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保證這項工作有序進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糧食企業的實際情況,支持糧食部門做好企業法人登記和發照工作;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資金,扶持糧食企業開展附營業務;各有關銀行要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和協調下,做好信貸資金劃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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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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