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外國專家局等部門關於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外國專家局等部門關於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73號 1986年9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外國專家局等
部門關於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
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報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關於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和
外籍工作人員工資標淮的報告
國務院:
近兩年來,由於我國人民幣匯價和物價的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的實際工資收入相應減少,而且外國文教專家工資中可兌換的外匯不夠支付必要的費用。因此,有必要對他們的現行工資標準和可兌換外匯的比例作適當調整。具體意見如下:
一、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工資標準和可兌換外匯的比例
(一)外國文教專家工資標準由一九八四年規定的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人民幣,下同),提高到九百元至三千五百元。新工資標準仍分為三等:一等為二千元至三千五百元,二等為一千四百元至二千元,三等為九百元至一千四百元(詳見附表)。在三個等級的工資標準幅度內,不確定具體的工資標準等級,便於評定或提高專家工資時有較大的靈活性。 (二)外國文教專家執行新工資標準以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外國文教專家新工資標準的實施辦法
(一)新工資標準從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二)今後來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按新工資標準評定工資。
(三)對繼續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由聘請單位根據本人的職稱、學位、業務水平、工作效果和現工資數額等情況,按照新工資標準重新評定工資。對少數業務水平較低或工作效果較差的專家,其工資只能適當作些調整,不能以其原工資等級套新工資標準對應的等級。
(四)對難以聘到的小語種專家、高水平的科技專家,或在邊遠地區工作和新聞出版部門工作的專家,評定工資時可以適當放寬。
(五)在經國務院批准享受老專家待遇的專家和在華工作十年以上的專家中,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要按新工資標準評定工資;不能堅待正常工作的和離休的,不能按新工資標準評定工資,但可以適當增加工資。
(六)通過兩國政府、友好城市、校際交流、民間團體之間的雙邊協議和其他專門協議來華工作約專家,其工資是否作相應的調整,由原簽訂協議的部門或單位根據協議規定和對等原則,提出具體意見,與國家外國專家局商定。
(七)外國文教專家實行新工資標準後,今年九月至十二月,各聘請單位新增加的經費支出,按隸屬關係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妥善解決。
(八)外國文教專家的工資標準提高後,各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的條件聘請專家,不符合專家條件的,不能聘為專家。
三、調整外籍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及其他待遇
(一)外籍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從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由一九八四年規定的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到四百元至八百元。
(二)凡有職稱、學位,業務水平較高,工作效果達到專家水平的,可參照外國文教專家的工資標準評定工資,但不享受外國文教專家的其他待遇。
(三)外籍工作人員的月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納稅起征點的,應照章納稅。
(四)外國文教專家的家屬,不夠外籍工作人員條件,屬照顧性安排工作的,應按小時計發工資,不執行外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
(五)外籍工作人員工作期滿離華時,聘請單位可提供回國機票(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四、各聘請單位(包括中央部門所屬單位)須將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的工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高教局、教育廳),在本地區進行平衡後,再報各自主管部門審批。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門應將所屬單位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的工資清況進行匯總,報送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地方外辦備案。北京地區各聘請單位可直接報主營部門審批,同時抄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
五、各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在調整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工資的工作中,一定要向有關人員做好政策解釋工作,以便統一認識,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如遇特殊情況或必須統一解釋的問題,可與國家外國專家局聯繫解決。
附件:外國文教專家工資標準表
國家外國專家局
財 政 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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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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