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關於內地西藏班(校)擴大規模有關問題請示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關於內地西藏班(校)擴大規模有關問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6〕32號
1996年7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

關於

內地西藏班(校)擴大規模

有關問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6〕32號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南、湖北、廣東、四川、西藏、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家教委《關於內地西藏班(校)擴大規模有關問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你們把繼續辦好內地西藏班(校)作為一項政治任務,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大力支持,以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關於內地西藏班(校)

擴大規模有關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西藏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中發〔1994〕8號)關於「繼續辦好內地西藏中學和西藏班,長期堅持,不斷完善,適當擴大規模」的精神,內地西藏初中班(校)從現有招生規模基礎上,逐步擴大,1998年達到2000人的規模。經商國家計委同意並與有關省市協商,確定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南、湖北、廣東、四川、陝西、重慶等16個省(市)擴大內地西藏初中班(校)規模(其中1995年廣東省、福建省共落實了165名擴招任務)。為把擴大招生規模的任務落到實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逐年擴招,分步實施

(一)擴大內地西藏初中班(校)招生規模,以1995年實招人數1445名為基數,從1996年開始逐年擴招,分3年落實,至1998年達到2000名的招生規模(見附表)。其中可適當招收部分進藏幹部職工子女入學,具體比例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二)內地西藏初中班(校)學生畢業後,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人才的需求意見,仍要繼續分流到各有關省(市)和部委所屬的普通中專、中師和高中學校學習。各有關省(市)和部委要繼續承辦內地西藏班(校)的任務,做好安排。

二、保證必要的辦學投資和辦學條件

(一)擴大內地西藏初中班(校)所需的正常經費、基建投資、開辦費等,依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援藏工作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3〕71號)所確定的經費開支渠道原則解決。

(二)國家將對承擔內地西藏初中班(校)擴招任務的省(市)給予適當基建補助經費,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擴招任務的實施。

(三)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辦發〔1993〕71號文件的規定,負責提供學生的各項學習和生活費用並及時撥給辦班學校。不足部分可由承擔任務的省(市)人民政府予以補貼。補貼經費要在省(市)財政預算中單獨列支,專款專用。

(四)擴大內地西藏初中班(校)招生規模,涉及多方面,並且任務重,時間緊,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對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投入、幹部教師配備等給予優先考慮,保證按期完成擴招任務,辦好內地西藏初中班(校)。

三、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內地西藏中學和西藏班辦學工作,政治性強,涉及面廣並且難度大。承辦內地西藏中學和西藏班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中發〔1994〕8號文件關於「中央關心西藏,全國支援西藏」的方針和「繼續辦好內地西藏中學和西藏班,長期堅持,不斷完善,適當擴大規模」的精神,把援藏辦學工作作為長期的政治任務,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下去。同時要不斷探索和完善辦好內地西藏班(校)的經驗和方法,為援藏工作做出新貢獻。

(一)加強政府的責任。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應把援藏辦學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專人負責,及時協調解決援藏辦學中的問題,充分發揮統籌決策的作用,切實保證人、財、物的投入。

(二)加強援藏辦學工作的領導。建立制度,理順關係,形成指揮暢通,職責明確,步調一致,共同負責的管理機制。做到遇到難題有人管,工作落實有人抓。

(三)各有關省(市)教育主管部門要明確一位負責同志分管內地西藏班(校)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執行。

附:內地西藏初中班(校)擴大招生計劃表

國家教委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


內地西藏初中班(校)擴大招生計劃表

                                                                                                                                                    單位:人


省(市) 1995年招生人數 擴招 分年度招生任務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總計 1445 555 1600 1800 2000
江蘇 100 100 120 140 200
上海 105 70 135 175 175
遼寧 90 45 100 135 135
浙江 45 45 45 90 90
陝西 45 45 90 90 90
天津 90 40 90 110 130
山東 100 40 100 110 140
北京 90 35 90 100 125
河北 45 30 45 45 75
湖南 80 30 100 100 110
廣東 120(擴招) 30 120 135 150
四川 45 10 45 45 55
重慶 90 10 100 100 100
湖北 80 10 90 90 90
河南 80 10 90 90 90
福建 45(擴招) 5 45 50 50
江西 70(實招45) 0 70 70 70
山西 80 0 80 80 80
安徽 45 0 45 45 45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