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物價局關於從朝鮮、羅馬尼亞等國進口商品國內作價問題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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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物價局關於從朝鮮、羅馬尼亞等國進口商品國內作價問題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5〕37號
1985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物價局

關於從朝鮮、羅馬尼亞等國進口商品

國內作價問題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5〕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物價局《關於從朝鮮、羅馬尼亞等國進口商品國內作價問題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關於從朝鮮、羅馬尼亞等國進口

商品國內作價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根據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以及外貿體制改革、匯價政策變動等新情況,從朝鮮、羅馬尼亞、匈牙利、波蘭、捷克、民主德國、保加利亞、蒙古、蘇聯和阿爾巴尼亞等國進口商品的現行國內作價辦法,亟須改進。現將改進意見報告如下:

一、外貿企業原則上應代理作價,代理價格按進口成本加手續費制訂。外貿代理手續費,一般由外貿企業與訂貨單位根據進口商品合理的經營費用商訂。手續費的構成與水平,雙方應於對外成交前在文字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規定。

二、對不能實行外貿代理進口的商品,要合理制訂進口交貨價格。除規定必須由國家統一定價的以外,其餘商品外貿企業一般按國產同類商品或常年進口商品的供應價或批發價倒扣,制訂進口交貨價格。倒扣率由外貿企業與訂貨單位商訂。沒有供應價或批發價的,由外貿企業和訂貨單位根據國內供求情況,協商制定進口交貨價格。對不經過供應或批發環節,外貿企業直接交給使用企業、事業單位的商品,也由有關雙方根據國內供求情況,商訂進口交貨價格。

三、按第二條作價辦法發生的價差,由外貿企業統一核算,盈利上繳中央財政,對虧損商品由中央財政定額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由經貿部、財政部另行制定下達。

四、外貿手續費率、倒扣率,以及外貿企業與訂貨單位商訂的進口交貨價,均須送國家物價局備案。外貿手續費率,應同時送財政部備案。

五、外貿部門與訂貨單位的進口貨款結算辦法,由經貿部提出,商國家物價局後下達執行。

六、以上辦法適用於中央外匯計劃內進口商品,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實行。以前頒發的與此件牴觸的有關規定,一律以此件為準。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執行。

                             國家物價局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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