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於簡化高技術、新技術企業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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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於簡化高技術、新技術企業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0〕9號
1990年2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

關於簡化高技術、新技術企業部分人員

多次出國審批手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0〕9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國家科委《關於簡化高技術、新技術企業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發給你們,請在規定範圍內試行,並將試行情況及時告國家科委。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關於簡化高技術、新技術企業

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的請示

 

國務院:

  為了推動「火炬」計劃的實施,支持和扶植我國高技術、新技術(以下簡稱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經徵得中央組織部和外交部、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同意,擬對高新技術企業部分科技人員或商務人員多次出國(含赴港澳)的審批手續適當簡化。具體辦法如下:

  一、凡根據國家科委發布的《高技術、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高技術、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的暫行規定》,經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所在直轄市、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審核,並報國家科委備案,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均可執行本辦法。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選定一至五名政治思想好又有專業技術、外貿知識、外語水平的科技人員或商務人員,按隸屬關係,報中央組織部授權的出國人員政審部門預先做好審查工作,並辦妥政審批件。在中央組織部規定的政審批件有效期內再次出國,即可據此批件辦理出國手續。上述人員調離原單位後,政審批件即行失效。對違法違紀的上述人員,要及時撤消政審批件,停止辦理出國手續。

  三、按本辦法第一條核准的企業,應於每年第四季度編制選定人員的下一年度出國計劃。內容包括,出國任務、前往國家和地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按隸屬關係報送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辦理出國任務批件,並抄送國家科委、外交部、有關駐外使領館、駐新加坡商務代表處,以及企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外事辦公室。任務批件一年有效,一年內屬同類任務再次出國者,由該企業負責人批准。

  四、按本辦法第一條核准的企業,如需派員多次赴港澳地區進行技術、銷售等業務工作,可確定一至二名技術人員或商務人員,按本辦法第二、三條的規定進行政審和辦理赴港澳任務批件,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審批。審批後的一年內,為同類任務再次赴港澳者,由該企業負責人批准。批准後的項目抄送國家科委、外交部、新華社香港分社和企業所在地的外事辦公室。

  五、出國人員所需護照及出國證件等,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凡承擔由國家科委批准的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並有出口創匯前景的,按隸屬關係,經企、事業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科委或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主管司局審核,並報國家科委備案,也可以由企、事業單位選定一至二名科技或商務人員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七、負責辦理出國人員政治審查和出國任務審批的部門和有關地方科委以及企、事業單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出國人數,切實加強對出國人員的審批、教育和管理。要定期檢查、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工作,並將本辦法的試行情況及時告國家科委。

  八、國家科委應加強對本辦法試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要及時處理;必要時,可取消該單位享受本辦法的資格。

  九、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建議批轉試行。

     國家科委

                         一九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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