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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輕工業部關於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掛靠關係改變後幾個問題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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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輕工業部關於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掛靠關係改變後幾個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7〕8號
1987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輕工業部

關於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掛靠關係

改變後幾個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輕工業部《關於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掛靠關係改變後幾個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

 

 

關於中國食品工業協會

掛靠關係改變後幾個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由掛靠國家經委改為掛靠輕工業部以後,各地食品工業協會在體制和工作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有必要加以明確。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食品工業協會建立以後,加強了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促進了食品工業的發展。今後仍要充分發揮食品工業協會的作用,促使食品工業不斷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掛靠到輕工業部後,仍然是全國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組織,負責對全國食品工業進行統籌、規劃、協調,對食品工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提出建議,參與和組織食品工業各行業的標準、規範、法規的制訂,加強對全國食品工業的宏觀指導。

國家經委食品工業辦公室與中國食品工業協會仍是一套機構,並沿用原名稱。

三、各地食品工業協會、食品工業辦公室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對食品工業協會、食品工業辦公室要給予支持。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安排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國家經委食品工業辦公室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科研、技術開發、技術引進、食品標準、評優計劃、資金、外匯等渠道和數額及其下達程序,不作變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國家經濟委員會

                         輕 工 業 部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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