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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關於進一步開發建設海島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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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關於進一步開發建設海島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6〕82號
1986年10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文件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關於進一步開發建設海島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我國沿海島嶼很多,有待進一步開發。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總結海島建設的經驗,把經濟建設放在首位。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開發建設海島的總體規劃和相應的政策措施。對貧困海島要採取優惠政策,積極扶持。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海島開發建設的領導,確定一個綜合部門負責這項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把海島的開發建設作為本部門工作的一項內容,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進一步開發建設海島的意見(摘要)
(1986年9月17日)

  我國有六千五百多個海島,從南到北綿延數千公里,形成我國海防的自然屏障。海島及其周圍海域蘊藏着豐富的水產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空間資源、海洋能資源和別具一格的旅遊資源。海洋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海島是連接海洋和內的「島橋」,是海洋開發的海中基地,戰略地位十分重要。隨着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實行,海島的窗口作用日益顯著,特別是東南沿海島嶼居民與台胞交往頻繁,海島建設和群眾生產、生活的狀況,對台灣回歸祖國也有着重要影響。

  我國有常住居民的島嶼四百多個。近幾年來,海島開發建設有了較快發展,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有了一定改善。但由於起步晚,基礎差,發展很不平衡,目前還有相當部分海島沒有擺脫貧窮落後的狀況。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管理體制不適應海島具體情況,生產方針和政策措施往往照搬陸地上的一套做法,海島優勢沒有真正得到發揮。有些地方的領導,對海島重視不夠,工作沒有擺上日程。二是生產、生活基礎條件差,水、電、燃料不足,缺少碼頭、安全港,通訊、看病、子女上學、進出島都比較困難。三是缺乏人才,幹部職工不安心。

  根據中央領導同志關於開發建設海島的指示精神,我們對部分省的海島情況作了初步調查,今年五月召開了全國海島工作座談會,最近又同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農牧漁業部、財政部、國家海洋局、總參謀部、總後勤部、海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作了研究。現將進一步開發建設海島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海島工作應把經濟建設擺在首位。海島瀕臨漁場,又是對外開放的前沿窗口。要充分利用水產資源優勢,搞好捕撈、養殖和水產品加工,努力開拓外海漁業。同時,要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因地制宜地發展鹽業、運輸業、礦產業、果菜畜牧及旅遊業等。有條件的地方,應進一步向海洋經濟的深度和廣度進軍。把海島建設成為美麗、富饒、文明的地區。

  二、搞好調查,作出規劃。由於社會、歷史、地理等原因,海島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經濟區域。長期以來,我們對海島經濟的特殊性認識不足,缺乏系統的調查研究,海島的開發利用剛剛起步。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地海島的實際情況,在進行社會、經濟、海洋環境及自然資源等方面調查、勘察的基礎上,制定出開發建設的總體規定,並納入各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有步驟地予以實施。近期開發建設的重點應放在有常住居民的島嶼上,對某些無人居住但有條件和有較大開發價值的島嶼也要逐步加以利用。

  三、針對海島的特殊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我國沿海島嶼眾多,發展很不平衡,各地要認真調查研究,進一步理順各種經濟關係,從解決有礙海島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入手,在資金、貸款、稅收、糧食購銷、物資分配供應等方面,制定出符合海島實際情況的政策和辦法。要加強同內陸的橫向經濟聯繫,積極搞好人才引進、科技進島,使海島經濟充滿生機和活力,幹部職工安心海島工作。

  四、對外開放是開發建設海島的一項重要措施。近幾年來,我國沿海地帶已逐步實行對外開放。海島雖然地處對外開放地帶的前沿,有些海島已經具備或基本具備對外開放的條件,但目前仍然處於比較閉塞的狀態。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調查研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提出海島開放的具體意見和政策,報國務院審定。

  五、採取優惠政策,扶持貧困海島脫貧致富。海島陸域狹小,絕大部分生產、生活資料需要從內陸運進,同樣的建設項目,成本比內陸高;同樣的收入水平,開支比內陸多。從初步調查的情況看,全國海島(除海南島外)貧困人口主要集中在福建省境內以及廣東省東部,這部分島嶼應納入全國貧困地區開發建設的範疇,在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中予以扶持。資金使用的對象應以鄉為單位,使目前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鄉儘快脫貧致富。

  六、繼續發揮駐島部隊在開發建設海島中的作用。多年來,駐島部隊在海島建設中作出了一定貢獻。今後仍應貫徹軍民共建、共守海島的原則,加快海島的開發建設。

  七、加強領導。海島開發建設涉及多學科、多部門,需要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綜合協調。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海島開發建設擺到議事日程上,確定一個綜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工作,研究解決開發建設中的問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也要把海島的開發建設作為本部門工作的一項內容,積極給予扶持。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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