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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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51號 2002年9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
關於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
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審計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供銷總社、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關於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關於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的實施意見
近年來,一些地方進行了供銷社與棉花購銷、加工企業(以下簡稱棉花企業)分開的改革探索,取得初步成效。為全面推開和規範社企分開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7號,以下簡稱國發〔2001〕27號文件)精神,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社企分開的目標和原則
(一)社企分開的目標。供銷社各級聯社與其所屬的棉花企業在清產核資、產權界定、企業改革的基礎上,解除行政隸屬關係,並按其出資額行使出資人代表職能,把棉花企業建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法人,發展跨地區、跨所有制、貿工農一體化的棉花企業集團,促進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棉花流通體制。
(二)社企分開的原則。按照清產核資後有關部門確認的出資比例分擔債權、債務,保護出資人合法權益;防止懸空、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維護債權方利益,確保國家、集體資產不流失;妥善安置企業職工,維護社會穩定。
二、社企分開的主要內容
(一)清產核資。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經貿、稅務、供銷社、農發行等有關部門,清查、核實棉花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總量及構成,清理債權、債務。清產核資工作原則上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城鎮集體企業、單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29號)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清字〔1996〕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財務處理問題參照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32號)執行。清產核資的基準日為2001年12月31日。對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資產、負債數額,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財務數據為依據;對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情況,要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對於國發〔2001〕27號文件下發後進行過改制或權屬關係發生重大變化的棉花企業,也必須進行清產核資,如債權、債務已合理確定,且沒有逃廢、懸空銀行債務,則予以確認;不符合要求的,應重新確定債權、債務。
(二)產權界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經貿、稅務、供銷社等有關部門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對棉花企業進行產權界定。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棉花企業產權界定工作原則上按照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1996〕8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企業改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部門要會同供銷社等部門,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根據以下指導性意見,結合本地棉花企業的實際情況,提出棉花企業改革的具體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1.淨資產規模較大,資產質量較好,符合棉花購銷、加工條件的棉花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鼓勵棉花企業通過相互參股,吸引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是向社會法人和自然人轉讓股權,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2.淨資產較少,資產質量一般,符合棉花購銷、加工條件的棉花企業,應通過改組、兼併、聯合、出售等形式放開搞活。涉及企業兼併的,兼併企業要承擔被兼併棉花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和職工安置工作;涉及企業出售的,出售所得應優先償還所欠銀行債務和安置企業職工。
3.資不抵債,連年虧損,扭虧無望,不能按期償還債務的棉花企業,應依法實施破產。破產財產按有關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破產企業要妥善安置好職工,對安置職工費用不足的部分,由同級供銷社出資彌補,供銷社無力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負擔。
4.經營虧損,職工較少,債權、債務明晰的棉花企業,可關閉或依法破產。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問題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又能安置好職工的企業,可由供銷社依法註銷;對不能清償債務,又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依法破產。
棉花企業改革中的有關稅收問題,按照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90號)、《[[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和《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積極推進棉花企業產業化經營。要打破地區、行業、部門界限,以市場為導向,通過改組、改造、聯合、兼併等形式,建立棉花生產、收購、加工、貿易一體化的貿工農企業集團。同時,加大棉花企業布局調整和技術改造力度,淘汰落後和過剩的生產能力。
(四)社企分開。棉花企業改革後,供銷社各級聯社即與棉花企業實現社企分開。
1.社企分開後的棉花企業,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改制登記或者重新登記。申請登記註冊時,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棉花收購或者加工資格證書外,還應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出具的產權界定文件和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派出機構認可的債權金融機構出具的金融債權保金證明等文件。供銷社各級聯社作為投資主體時,還應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棉花企業進行改制登記或重新登記,必須承擔原有的債權、債務,妥善安置職工。
2.社企分開後的棉花企業要把改革、改組、改造與加強管理結合起來,轉換經營機制。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積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現代營銷方式,加強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強競爭實力。實行經營者聘任制和全員勞動合同制,經營管理者的薪酬必須與其職責、貢獻掛鉤;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棉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對經營管理者可試行年薪制、股權制和期權制。
3.社企分開後供銷社各級聯社按其出資份額相應行使出資人的有關權益,對棉花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履行供銷社在棉花企業的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同時,各級聯社不得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干預棉花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向棉花企業收取出資分紅以外的任何費用,其在職人員不得在棉花企業兼任領導職務。各級聯社對在棉花企業所得收益實行專戶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償還所欠銀行貸款本息,然後用於補充企業發展資金和為農服務,嚴禁擠占、挪用。
三、促進社企分開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社企分開是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對於促進棉花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市場競爭主體,促進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棉花流通新體制具有重要的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社企分開工作的領導,實行領導負責制。根據工作需要,地、縣級政府可成立由同級分管領導負責,各有關部門和相關債權銀行參加的社企分開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協調,防範和處理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切實保證社企分開順利進行。
(二)嚴肅紀律,強化監督管理。供銷社各級聯社和棉花企業要嚴肅財經紀律,不准隱匿、轉移企業資產;不准逃廢、懸空銀行債務;不准以任何名義私分企業錢物和資產;不准弄虛作假、塗改、偽造、轉移或者銷毀賬目;不准抽逃企業資金,不准從企業平調、挪用資金或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安排審計部門加強對社企分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特別是要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等工作進行監督,切實保護出資者的合法利益。各級監察機關對在社企分開工作中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並造成損失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切實減輕棉花企業歷史負擔,支持發展大型棉花企業。對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業老商品棉庫存和政策性財務掛賬,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對經國家認定的企業經營性虧損和擅自處理1999年8月31日以後收購的棉花造成的虧損,由棉花企業自行消化解決。在解決棉花企業歷史包袱時,要防止國有、集體資產流失和逃廢、懸空銀行債務的現象發生,保護出資人和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對紡織企業拖欠棉花企業貨款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另行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符合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條件的大型貿工農一體化棉花企業,按規定程序申報、認定後,可列入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予以支持。
(四)妥善安置職工,維護社會穩定。供銷社各級聯社和棉花企業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採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棉花企業富餘人員,對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發放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要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並補繳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發放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具體安置職工的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社企分開的要求,結合本地棉花企業實際情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好工作進度,保證社企分開工作有序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在調查研究、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於今年年底前提出本地區棉花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企業改革的具體實施意見和方案;於2003年5月底前完成對棉花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於2003年7月底前完成對棉花企業改革、企業改制登記或重新登記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於2003年8月對本地區社企分開工作進行檢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國家經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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