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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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90號 2001年11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
關於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
企業集團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中央企業工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外經貿部、人民銀行、外匯局《關於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關於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
企業集團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五」計劃綱要》)提出,要「形成一批擁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這是一項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工作。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現就發展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以下統稱企業集團)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有利於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根據《「十五」計劃綱要》明確的產業發展方向,在國民經濟的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根據專業化分工協作和規模經濟的要求,擇優、重點發展一批資金、技術密集型企業集團,成為優化行業和企業組織結構,帶動產業升級的主導力量。
(二)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發展企業集團,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堅持政企分開,避免行政干預,不搞「拉郎配」;政府要轉換職能,為企業集團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企業集團要健全和完善作為市場競爭主體的各項功能。
(三)立足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把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作為增強企業集團競爭能力的基礎。把逐步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餘人員,作為政府支持企業集團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工作重點。
(四)提高企業集團核心競爭力。要把提高核心競爭力作為企業集團重組、精幹主業、分離輔業、管理創新、技術創新與技術改造的重要目標,立足於把企業集團做優、做強,避免盲目擴張和過度多元化。
(五)逐步符合國際通行規則。企業集團及其上市公司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要逐步符合國際通行規則。政府制訂有關政策和辦事程序應參照國際通行規則進行規範,為我國企業集團與國外跨國公司的競爭,創造公平的外部環境和條件。
二、工作目標
「十五」期間,這項工作的目標是,通過引導企業集團積極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努力發展一批具備以下特徵的重點大型企業集團:技術創新能力強,主業突出,擁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市場開拓能力強,有健全的營銷網絡,擁有持續的市場占有率;經營管理能力強,有適應國際化經營的優秀管理人才隊伍和現代化管理手段;勞動生產率、淨資產收益率等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規模經濟效益好,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和抗禦風險能力。
三、工作內容和要求
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近期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業集團要加快改革和發展的步伐,提高國際競爭力。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經貿委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0〕64號,以下簡稱《基本規範》)的要求,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科學的決策程序,落實可追溯的決策責任制度,建立產權管理制度,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增值。
2.加強和完善戰略管理。企業集團要制訂和不斷完善發展戰略,建立發展戰略研究和管理機構,強化在重大決策、投融資、財務監控、產權管理、技術創新、技術改造、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的功能,實施企業集團發展戰略。
3.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企業集團要建立技術開發中心,提高研究開發費用在企業銷售收入中的比重。建立有利於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運行機制,以市場為導向開發新技術、新產業,提高科研開發成果的轉化率。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或與國外擁有先進技術的企業合作,儘快縮小與國外先進企業在技術水平上的差距。
4.提高市場營銷能力。企業集團應高度重視市場營銷能力的培育和增強,建立適合本企業特點的營銷網絡和售後服務體系,積極開拓國際國內市場,不斷提高主導產品的市場份額。要加大市場營銷投入的力度,提高營銷人員的素質,完善營銷組織結構,積極採用現代營銷手段,並建立健全適合營銷隊伍特點的管理、考核和激勵制度。
5.推進內部改革。按照國家經貿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推進三項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形成職工能進能出、管理人員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減的機制。完善內部激勵機制,加大對企業集團核心技術開發、管理創新及市場開拓等領域有突出貢獻和起關鍵作用的人才的激勵力度,拉開分配差距,實行更為靈活的收入分配製度。
6.加強企業管理。企業集團要按照《基本規範》的要求,加強成本管理、質量管理、合同管理、採購和營銷管理等各項管理工作,並建立科學、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要加強資金和財務管理,實現資金的集中管理,加強內部審計監督。要採用現代管理技術、方法和手段,加強現代信息技術的運用,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7.突出主業,做好企業集團內部重組和分離分流工作。按照提高企業集團核心競爭力的原則,精幹主業,分離輔業和社會職能,集中力量發展核心業務。要積極穩妥地做好富餘人員的下崗分流工作。明晰管理層次、縮短管理鏈條,母子公司管理層級應控制在三層以內。理順產權關係,優化內部組織結構,根據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實行事業部制、分公司制或以產權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做好存量資產的重組和優化配置,不斷提高資產質量。
(二)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提高企業集團國際競爭力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和必要的條件。
1.實行授權經營。對具備條件的企業集團國有資產實行授權經營。通過授權經營,明確和規範政府與企業集團的關係,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使企業集團成為投融資、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的主體。政府通過派出監事會,對企業集團的財務活動及企業集團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集團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並提出獎懲、任免建議。鼓勵企業集團探索對經營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2.支持企業集團上市和多渠道融資。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集團整體或主營業務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發行股票,藉助資本市場的規則和競爭壓力,規範經營行為,增加決策的透明度,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對具備償債能力的企業集團,可在國家批准的額度內,發行企業債券,有的經國家批准可在境外發債。
3.改革項目審批辦法和支持技術創新。選擇一批大型的重點骨幹企業集團,其中長期總體發展規劃,經國務院或有關部門批准後,除國家另有規定或規劃變更外,其具體投資項目不再審批,由企業集團按規劃分步實施,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集團進行技術創新試點。以上具體辦法和方案,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審定。
4.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法。對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規範化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結構比較健全的企業集團,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關部門不再審批企業集團工資總額,由企業集團參照當地政府頒布的工資指導線和社會平均工資,根據經濟效益自主決定工資分配,建立和完善企業激勵和約束機制。
5.支持分離分流。對歷史負擔比較重的企業集團,在分離辦社會職能、分流富餘人員、處置不良資產、內部重組等方面,各級政府要給予支持。對授權經營的企業集團,根據國家制定的統一政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用企業集團輔業國有資產的變現收入,支付分離分流的成本。對產品無市場、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子企業,依法實施兼併破產。
6.鼓勵開發國際市場和跨國經營。對具備發展前景好、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信用等級較高、開拓國際市場成效顯著等條件的企業集團,在授信額度、出口信用保險、境外投資和外匯管理方面,通過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等方式給予支持。
7.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人才資源。要營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環境,建立健全經營管理人才、技術人才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快企業經營者市場配置的改革步伐,拓寬人才引進的渠道,支持企業集團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人才資源,吸引具有國際經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的優秀人才在我國企業集團擔任各類重要管理職務。
8.建立政府有關部門與企業集團定期溝通渠道。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召集會議,聽取有關企業集團的情況匯報,研究企業集團在市場競爭中取得的經驗、成效和遇到的問題。國家擬出台的支持企業發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可在企業集團中先行試點。
四、組織實施
(一)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十五」時期經濟發展計劃和產業政策,在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的基礎上,選擇一批競爭力較強的企業集團,按照上述工作原則和措施要求,指導這些企業集團研究制訂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具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制訂方案應立足於對照國際同行業先進企業,認真查找差距,提出通過努力應達到的目標,具體內容應包括:企業集團內外環境分析、比較優勢分析、競爭對手分析;企業集團發展的階段性目標、中長期目標;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以及政策建議。國家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評估。
(三)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後,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企業集團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圍繞上述工作原則和措施要求,為企業集團提高國際競爭力創造相應的條件。對企業集團實施方案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由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同時,國家經貿委要了解各企業集團方案的實施情況,定期將情況匯總報告國務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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