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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扶持農業機械工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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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扶持農業機械工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65號
2002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扶持農業機械工業

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扶持農業機械工業發展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關於進一步扶持農業機械工業發展若干意見

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外經貿部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農業機械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基礎。新中國成立多年來,我國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工業立足於自主發展,已經建成門類比較齊全的製造體系,擁有一定的基礎和規模,為農業發展提供了大量農機裝備。農機的廣泛使用,極大地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促進了農業增產增收和農民致富,推動了農業向集約化、產業化、現代化方向發展。但是,目前我國農機工業發展還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客觀需要。面對國內外兩個市場的競爭,一些農機企業存在着嚴重的生存和發展危機。因此,深化改革、調整結構、不斷創新,已經成為當前農機工業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為了支持我國農機工業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農機企業改革,加快轉換機制

各地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經貿委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0〕6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促進農機企業進一步轉變觀念,以市場為導向,深化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市場應變能力和整體競爭力。通過改革、改組和改造,鼓勵和扶持不同所有制的農機企業組建大型農機企業和企業集團,形成農機龍頭企業,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鼓勵國有大中型農機企業通過規範上市或吸收社會資本,依法改制成為多元股東結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勵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通過投資、兼併、重組等方式進入農機製造行業。對嚴重資不抵債、技術裝備落後、產品無市場的農機企業,應通過依法實施破產等途徑退出市場。

二、加強對農機工業發展的引導,大力調整產品結構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機工業發展的引導,根據農業結構調整對農業機械化技術的多樣性需求,在一些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立農業機械化技術示範區,大力推進農業技術進步,拉動農機工業需求,促進農機企業科研開發和產品結構調整。要按照國家經貿委、農業部公布的農機工業「十五」發展規劃和全國農業機械化「十五」發展規劃要求,緊緊抓住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契機,圍繞市場需求,加快農機產品結構調整步伐,開發各種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搞好售後服務,增強競爭能力。要重點發展能提高水稻、玉米、棉花、大豆等農產品勞動生產率和產品品質的生產全過程機械化成套設備;發展能大幅度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乾燥、儲運和保鮮設備;發展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保護性耕作配套機具、新型節水灌溉設備和節能設備,新型牧場和草原建設系列成套設備以及畜牧、水產養殖加工、植樹種草等設備,更好地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

三、實施「走出去」戰略,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要充分利用我國部分農機產品技術成熟和性能價格比方面的優勢,抓住機遇,鞏固和開拓國際農機市場。要立足長遠,制定「走出去」戰略計劃,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加快開拓國外市場,積極在國外建廠設點,實現當地化生產並不斷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有關部門要按照優化結構、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的要求,對農機出口企業實施分類指導。推動農機出口企業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ISO14000環保認證等。要研究制定擴大農機出口的長期規劃,鼓勵農機企業針對用戶需求調整產品結構,發展市場急需產品和自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要改變以往只重視產品出口銷售而忽視售後服務的做法,支持農機企業加強售後服務網點建設,完善出口產品的零配件供應和維修服務。要利用我國駐外經商機構和各種媒體,加強對農機貿易信息的收集、利用工作,為農機企業提供服務。要強化宏觀管理,規範企業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農機產品出口秩序,制止對外低價競銷行為,維護農機企業的整體利益。

四、建立健全法規體系,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規範市場秩序

要加快制定農機產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加強對農機市場的監督管理。要加強對農機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堅決打擊製售假冒偽劣農機產品坑農害農的行為,把打假治劣與扶優扶強結合起來,建立企業舉報、政府部門執法的打假協作機制。儘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信用體系,採取措施鼓勵、扶植和保護名優農機產品及其生產企業。規範農機檢測和發證制度,除國家質檢部門統一檢測發證外,取消其他對農機市場准入方面的限制。各地區要清理和取締人為設置的市場障礙,嚴禁不合理收費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減輕企業負擔。嚴禁仿冒他人產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要加強對企業技術秘密和專利的保護,打擊各種仿冒抄襲行為,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知識產權。

五、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農機工業發展。

(一)繼續實施農機產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實施現行對農機產品按13%增值稅稅率徵稅的優惠政策。「十五」期間,對生產大馬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國家鼓勵發展的重點農機產品,所需進口國內不能生產、進口金額較大且進口稅率較高的少量專用零部件,可通過制定暫定稅率的方式適當降低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征。

(二)對農民購買農機產品提供信貸支持和補助。各商業銀行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對農民購買屬於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資源保護、推廣農業新技術、節本增效的新型農機產品,提供信貸支持。同時對農民購買上述農機產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商定。

(三)支持農機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國家支持農機工業的技術創新。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開發資金,要將農機工業作為重點之一給予支持。農機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規定的政策執行。

(四)加強農機企業技術改造。鼓勵農機企業採取多種措施,廣泛吸收各種資金,加快技術改造步伐,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工藝裝備水平。要大力支持農機企業技術改造。有關部門在出台技術改造方面的扶持政策時,要充分考慮農機行業特點,支持農機企業發展;對生產市場急需產品的農機企業,其技術改造項目要予以優先安排。

(五)重視農機行業人才培養和使用。要重視農機行業效益低、人才流失嚴重的問題,採取積極措施,改善骨幹技術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重視對人才的培訓和使用,充分吸引農機企業技術和管理人才,保持農機行業人才隊伍的穩定,促進農機工業健康發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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