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85〕30號 1985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
《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同意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修訂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是很必要的,不僅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執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而且有利於保障國家核心秘密統計資料的安全。今後凡是絕密、機密、秘密統計資料,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發表。各報刊、雜誌發表未公布過的統計數字,事先一定要送統計部門或有關業務部門核對,並辦理審批手續,以免造成混亂。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
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
一、為了確保國家秘密和對外公布統計數字的準確、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章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分為三級,即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
絕密級是指國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包括的範圍:1、國防軍工方面的生產、 建設、 資金、 物資消費和庫存、 人員和人才培養;2、鈾、鈮、鉭、鈹、鋰、金礦產的全國工業儲量和產量;3、國家儲備資金和物資;4、涉及國防軍工等特種物資的運輸量、吞吐量和裝卸量。
機密級是指國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較大的損害,包括的範圍:1、軍用產品出口和援外的品種、數量、去向;2、鈾、釷、鈮、鉭、鈹、鋰礦產的大型礦區工業儲量和鋯、銫、銣以及稀土元素礦產的全國和大型礦區工業儲量;3、除絕密級外的稀有金屬產量和單位成本;4、鋼材、木材、煤炭、石油及其製品、有色金屬、糧食、食用植物油、棉花、棉布庫存量;5、出口商品換匯成本;6、財政信貸中有關國防戰備方面的細項資料;7、在建和已建成的戰備通信、保密通信、邊防海防通信、黨政專用通信網、郵政機要通信等;8、戰備廣播電台(播控中心)、發射台、戰備工程的個數、台址、功率、人員編制等;9、國防公路和有國防意義的航道要害區段河床斷面的實際水深。
秘密級是指國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損害,包括的範圍:1、鈦、鉻、鎳、鈷、鉑及鉑族元素、銀、鎢、錫、鉍、鉬、銻、銅、鋁、汞、石油、藍石棉、金剛石、高檔寶石礦產的全國和大中型礦區工業儲量以及金礦產的大中型礦區工業儲量;2、鈾、鈮、鉭、鈹、鋰、釷、鋯、銫、銣礦產的中小型礦區工業儲量;3、與出口有關的產品成本;4、全國性的鐵路線路和樞紐能力;5、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科研成果;6、全國重大工傷事故;7、副霍亂、斑疹傷寒、回歸熱、布氏桿菌病、狂犬病、炭疽病六種發病和死亡人數;8、牲畜口蹄疫、水泡病以及影響外貿出口的其他畜禽傳染病發病率;9、高等學校秘密專業設置;10、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使用的重要統計數字,在未公布前屬於秘密統計資料。
三、對外公布統計資料的批准權實行分級負責。
1、絕密、機密、秘密統計資料,非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發表。必須發表時,屬於絕密級的,先徵得管理該資料部門的同意,送統計部門審核,全國性數字報國務院審批,地方性數字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屬於機密級的,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全國性數字由國家統計局批准,地方性數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批准;屬於秘密級的,一般由確定該資料密級的單位批准,綜合性統計數字要送統計部門審核備案。
2、非秘密的統計資料,國家統計部門和主管業務部門要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公報、統計年鑑、統計月報和其他方式,及時對外發表。在未發表以前,仍應注意保密。有的單位要發表尚未發表過的非秘密統計資料,需徵得該資料的管理部門同意,綜合性統計數字要送統計部門審核同意。其中,發表時間對國際市場影響較大的經濟統計數字,要徵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同意。
四、對外公開發表科技成果方面的統計資料,由國家科委和地方科委批准。
五、各部門、各地區可根據上述原則和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擬定自己的統計資料保密範圍和管理統計資料的具體辦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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