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指導吸收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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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指導吸收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87〕76號
1987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指導

吸收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87〕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籌備組,國務院各部位、各直屬機構:

國家計委擬訂的《指導吸收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試行。

國家計委編制的《指導吸收外商投資方向目錄》,由國家計委另行下達。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指導吸收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使其符合我國吸收外商投資的目的和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吸收外商投資應當有利於加強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提高產品質量、檔次,增強出口創匯能力,提高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商在中國境內舉辦中外合資經營項目、中外合作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項目)。

第四條 我國對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鼓勵外商投資:

一、能生產適應國內外市場需要的新設備、新材料,而國內不能生產的;

二、能適應國外市場需求,提高產品檔次,開闢新市場,擴大外銷,增加出口創匯的;

三、能改進產品性能,降低消耗,增加生產能力和提高技術經濟效益,國內急需、技術先進的;

四、為能源、交通運輸和原材料工業建設所急需的。

第六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限制外商投資:

一、國內已開發生產或已引進先進技術,生產能力已能滿足國內市場需要的;

二、產品缺乏競爭力,大部分不能出口的;

三、純屬盈利,沒有提供先進技術,以及外匯不能自身平衡的;

四、單純引進裝配生產線、進口散件組裝產品內銷,賺取國內外差價的;

五、生產或加工我國的特種工藝美術產品、傳統土特產品和傳統出口產品的;

六、國家規定限制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禁止外商投資: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有害於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

二、污染自然環境、破壞自然資源和損害人體健康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不屬於上述鼓勵、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資範圍的,允許外商投資。或者雖屬限制外商投資行業,在某些產品能出口70%以上,並能保證外匯自身平衡的,也可放寬範圍,列為允許外商投資類。

第九條 產品涉及出口配額,或需要國家統一出口許可證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方得舉辦。

第十條 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限額以上的,仍按原規定報國家計委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建議書必須報經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特殊批准,並抄報國家計委備案,方得對外開展工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得對外簽訂協議。

第十一條 國家計委根據本規定和經濟技術發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指導吸收外商投資方向目錄》,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計經委)和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國家計委編制的《指導吸收外商投資方向目錄》,編制上報本地區、本部門的指導外商投資項目表,經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匯總審核後,由項目的所在地區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先內部試行,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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