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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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9〕3號
1989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

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

機構:

  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的請示》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一月五日    

關於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的請示

國務院:

為了貫徹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的精神,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達到治亂和理順的目的,我們對加強小轎車

(含吉普車及其變型車,下同)的銷售管理問題,與有關部門共同作了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清理整頓小轎車的銷售點。

  清理整頓後的小轎車銷售點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機電設備公司、中國汽車貿易總公司及其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汽車貿易中心和實行產品銷售管理的生產企業,即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北京汽車工業聯合公司、天津汽車工業公司、第一汽車製造廠、上海汽車拖拉機工業聯營公司、廣州輕型汽車供銷公司、第二汽車製造廠、中國金燕汽車船舶工業公司。

對上述銷售點,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主,會同物資部、中汽聯重新核定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准許經營小轎車的營業執照。各銷售點不得搞聯營,也不許設分點。其他單位一律不准銷售小轎車。

二、小轎車銷售點的業務範圍。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銷售點中,除中國汽車貿易總公司及其所屬的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

汽車貿易中心可以搞批發業務外,其餘銷售點只能把小轎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北京汽車工業聯合公司、天津汽車工業公司、第一汽車製造廠、上海汽車拖拉機工業聯營公司、廣州輕型汽車供銷公司、第二汽車製造廠和中國金燕汽車船舶工業公司只能把自己生產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或委託其他銷售點銷售。

上述銷售點,只能把小轎車銷售給持有社會集團購買審批證明的用戶。各地車輛監管部門一律憑核准的小轎車銷售點的發票及社會集團購買的審批證明,辦理小轎車牌照的發放手續。

三、加強對小轎車價格的管理。

  以國家物價局為主,會同物資部、中汽聯逐一制訂小轎車每種車型的出廠價格和全國統一的銷售價格(含進口小轎車的銷售價格)。

制訂價格時,應照顧各地區和生產企業的利益。為保證生產企業有積累和發展的後勁,可考慮在實際製造成本的基礎上,按照合理的利潤和銷售稅確定出廠價;合資企業的定價辦法,按合同有關規定辦理。在制訂全國統一銷售價格時,要考慮到經營費用、橫向配套發展基金、車輛購置附加費和特別稅等。

各銷售點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定價,各地不得再收取各種名目的附加費。橫向配套費由生產企業代收,其中50%留給地方作為橫向配套發展基金,另50%統一上交國家,由國家計委會同中汽聯統籌作為扶植全國轎車工業的橫向配套發展基金。

四、調整關稅稅率,促進轎車國產化。

要繼續執行國務院已批准的中外合資企業的優惠稅率(以50%稅率計征)。國家已經定點的第一汽車製造廠、天津微型汽車廠可比照中外合資企業享受50%的優惠稅率。為促進國產化,散件進口按國產化進度實行級差關稅,其徵收辦法由海關總署、國家計委、物資部、國家物價局和中汽聯共同制訂。

凡享受促進國產化優惠稅率的生產企業,應按國家批准的項目規劃,制訂出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國產化計劃,報海關總署核定後,才能在分年度進口關鍵零部件時,享受優惠稅率。實現的國產化率(國產化零部件價格占整車價格的比例)達不到計劃要求的,應相應補交差額部分的稅款。

五、徵收小轎車特別稅。

對進口整車、進口組裝車和國產車一律徵收小轎車特別稅。徵收金額按不同車種分不同檔次。徵收標準如下:

(一)小轎車:進口整車每輛為四万元(東歐、蘇聯進口整車每輛二万元),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國產車每輛一万元。

(二)吉普車:進口整車每輛為三万五千元,進口散件組裝車和北京切諾基每輛一万至一万五千元,國產車每輛五千元。

特別稅由銷售點代征,並按規定上交中央財政。

特別稅的徵收金額,視市場銷售情況,由國家計委牽頭每年核定、調整一至二次。

六、加強小轎車的產銷管理。

指令性計劃,視年度外匯、原材料情況和國家專項任務的需要情況,由國家計委逐年核定,其產品由國家分配、調撥,由上述銷售點銷售;指導性計劃及由企業自籌原材料和外匯安排生產的小轎車,由有銷售權的企業銷售或委託其他銷售點銷售。

七、加強對銷售點的管理。

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主,組織有關單位,每半年對核定批准的銷售點的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如有不執行上述通知者,取消其銷售資格。

八、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的工作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由國家計委負責協調。具體銷售管理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物資部、國家物價局、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汽聯等有關部門制定。

九、本通知從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執行,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國家計委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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