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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發行一九八九年重點企業債券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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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發行一九八九年重點企業債券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9〕36號
1989年7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

發行一九八九年重點企業債券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9〕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計委《關於發行一九八九年重點企業債券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按此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關於發行一九八九年重點企業債券的報告

國務院:

     為了貫徹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保證國家重點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務院決定一九八九年發行重點企業債券三十五億元,用於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點項目建設。但到六月底,各部門、各地區購買重點企業債券金額僅三百多萬元,如不立即採取措施,勢必影響國家重點建設。為此,經與財政部、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單位研究,現就發行一九八九年重點企業債券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一九八九年國家發行重點企業債券三十五億元。擬根據國務院各部門(公司)、各地區一九八九年固定資產自籌投資規模、結構和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並參考各地區向國家計委核報的認購債券情況,將重點企業債券任務分配給各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發行重點企業債券,是為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需要,必須作為指令性任務下達,各部門(公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負責,確保完成。

     二、今年發行的重點企業債券,要求在八月二十日以前認購50%,其餘部分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認購完成。年度計劃執行中國家追加的自籌投資指標,在計劃下達前一次認購。

     三、尚未完成認購一九八八年重點企業債券任務的部門、地區,一九八九年要繼續完成(當年已竣工的項目也必須補購)。

     四、地方應認購的重點企業債券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經委按分工負責落實,收繳到各專業銀行;中央單位應認購的重點企業債券由部門(公司)負責統一收繳到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

     五、各專業銀行務必認真負起責任,抓緊抓好重點企業債券的發行工作,按月將代理發行的重點企業債券資金逐級上解,直至匯總到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占用重點企業債券資金。債券收據暫由各專業銀行出具,年終各專業銀行總行再與國家有關專業投資公司等債務單位結算。

     六、對未完成認購任務的地區和部門,要採取必要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措施,直至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七、一九八九年發行的重點企業債券年利率為7.2%。具體事宜,按《國務院關於按自籌投資一定比例購買重點企業債券的通知》(國發〔1988〕2號)執行。

 

      附件:一、一九八九年地方認購重點企業債券二十六億元分配表

         二、一九八九年部門認購重點企業債券九億五千七百萬元分配表

 

                           國 家 計 委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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