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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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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20號
1999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收錄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1999年第4期:[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計委《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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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來,為緩解城市交通擁擠狀況,改善城市環境,減少空氣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一些大中城市相繼提出建設軌道交通項目。但由於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周期長、投資大,特別是其設備主要依靠進口,價格昂貴,致使建設造價畸高,地方財力難以承受,制約了城市軌道交通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實施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的指示精神,國家計委會同鐵道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國家機械工業局和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組織專家進行了調查研究,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國內製造業的現狀以及部分擬建設軌道交通項目城市的具體情況,提出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實施意見如下:

一、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城市軌道交通標準化體系,推進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國家計委、建設部要儘快頒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標準》和一些相關標準,各地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國產化工作必須按照標準實施。

二、各地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人口、道路狀況以及資金落實情況,本着量力而行、經濟實用、安全可靠的原則,選擇與自身經濟實力相適應的設備和建設方案,防止盲目攀比、追求奢華。

三、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無論使用何種建設資金,其全部軌道車輛和機電設備的平均國產化率要確保不低於70%。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工作的重點是軌道車輛和信號系統。為充分利用國內現有生產能力,避免重複建設,對軌道車輛的總裝、牽引傳動與控制系統、鋁合金車體材料以及信號系統生產廠,國家將組織專家評議推薦,擇優定點。項目業主單位使用上述領域的設備,應在國家定點企業範圍內採取邀請招標的方式採購,其餘機電設備原則上通過國內市場招標採購。

四、嚴格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基建程序管理。從1999年起,國家將批准條件成熟的城市啟動軌道交通項目。新上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開工報告,必須上報國家計委審查後報國務院審批,並以國產化率目標作為審批立項的首要條件。未經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項目單位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包括進口設備清單和利用外資方案。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辦理有關手續。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審批城市軌道車輛、牽引傳動與控制系統、鋁合金車體材料、信號系統領域的項目。上述領域的建設項目(含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項目),不論限額以上或限額以下,一律報經國家計委審查或審批。

五、地方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擴初設計,並將審查意見報送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備案;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如有異議,須在半個月內將意見函復地方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根據國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國產化方案,審查進口設備。

六、為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的順利實施,國家將組織專家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車輛和機電設備進行國產化考核,對達到國產化目標的項目,可考慮給予適當的鼓勵政策,引導地方積極採用國產設備。凡經批准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所需的建設資金,國家將優先考慮安排國外優惠貸款或向國內銀行推薦安排外匯貸款;對國內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項目,在高技術產業化實施中,國家將列入專項計劃並給予適當的資助。

七、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工作由國家計委會同鐵道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國家機械工業局、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制訂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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