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調整食糖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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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調整食糖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7〕33號
1997年9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

進一步調整食糖生產和流通

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7〕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調整食糖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九月六日

關於進一步調整食糖

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的意見

(國家計委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

  受1995年以「加工貿易」為名變相走私進口食糖的衝擊,國內食糖市場出現了供過於求,糖價下跌,糖廠虧損增加,大量拖欠農民糖料款的現象。國家相繼採取了一系列緩解糖廠困難、啟動食糖市場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當前食糖產銷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有的還比較突出,影響我國食糖生產的正常發展。為進一步深化食糖產銷體制改革,規範食糖市場經營秩序,加強食糖進出口管理,促進我國食糖生產發展,保持市場穩定,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保護農民利益,促進食糖生產穩定發展

(一)扶持糖料種植。把廣西、雲南、新疆以及廣東湛江地區的糖料開發列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專項,予以重點扶持。繼續進行糖料基地縣的建設,適當加大投資力度。增加對糖料生產的科技投入,積極推廣良種,提高糖料單位面積產量和含糖率。

(二)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國有商業銀行要根據糖料收購進度,積極落實收購資金,確保收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因食糖產銷具有「季產年銷」的特點,對製糖工業企業臨時儲存食糖所需要的短期貸款,以及國有糖酒公司收購食糖所需貸款,銀行要根據信貸原則給予積極支持。工商企業必須專款專用,按期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三)糖料收購價格、食糖出廠價格仍實行中央指導下的省級政府定價。糖料收購價格由國家計委根據各地糖料生產成本、比較效益以及製糖企業的承受能力,制定中准價格和浮動幅度;食糖出廠價格由國家計委根據食糖的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制定中准價格及浮動幅度。具體由省級物價部門在規定的幅度內製定。食糖產區調出價格由國家計委根據市場情況適當調控。銷售價格(含進口食糖)由省級物價部門管理制定。

二、調整食糖工業布局,降低加工成本

輕工總會要加強行業管理,協同地方政府根據食糖生產現狀和發展規劃,適當調整生產布局,並指導製糖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成本核算,提高食糖加工的綜合利用效率,降低食糖生產成本。對於確無原料保證的糖廠,應儘早實行關停並轉。地方政府要做好人員安置和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保證社會安定。對於因加工能力不足,制約糖業發展的省、自治區,要結合當地實際,適當加快糖廠建設步伐,並注意搞好規劃,避免重複建設。

三、理順食糖產銷體制,加強協調管理

為理順食糖產銷體制,建立新型的產銷關係,應按照貿工農一體化的方向,深化食糖產銷體制改革,逐步形成以規模大、效益好的製糖企業和國有糖酒公司為龍頭,連接糖料生產、食糖生產和流通的產供銷一條龍、貿工農一體化的集團化經營管理體制。製糖企業與經銷企業可通過資產聯合、股份制等形式建立代理制、總經銷制、聯營聯銷制等新型的購銷關係。產區和銷區、製糖企業和國有糖酒公司要通過訂立中長期合同等多種形式形成穩定的產銷關係和固定的流通渠道。國有糖酒公司要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在榨季加強收購,掌握足夠的糖源,以調控市場,具體由內貿部會同輕工總會協商落實。

成立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牽頭,財政部、農業部、內貿部、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輕工總會、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單位參加的食糖產銷(部際)協調小組,負責糖料和食糖生產流通中有關重大政策問題的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現有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食糖的生產和流通工作。

四、完善中央和地方兩級食糖儲備制度,加強對市場的調控

中央食糖儲備計劃由國務院確定。中央儲備食糖的收儲、動銷,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糖生產和市場情況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中央儲備食糖更新輪換,由內貿部提出意見,經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後報國務院批准。中央儲備食糖的收儲、動銷和更新輪換工作由內貿部組織實施。內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儲備食糖管理制度和更新輪換制度,做到儲備布局合理、管理規範、保管安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有關銀行,根據國家下達的食糖儲備計劃,落實所需資金和信貸規模。國家食糖儲備和商業經營要嚴格分開,不得混淆。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動銷和輪換儲備糖。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地方食糖儲備計劃由各地政府確定。儲備規模按不低於當地市場兩個月的食糖銷量安排,儲備費用由同級政府財政負擔。

五、進一步加強對食糖進口的管理

為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各種貿易方式進口食糖均納入國家進口總量進行管理。食糖進口總量由國家計委根據年度食糖生產和消費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將食糖進口配額下達給地方和有關部門執行,其中加工貿易進口食糖數量下達給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商輕工總會組織實施。嚴禁外商以食糖作為投資物品進口。

(一)加強對食糖進口配額和許可證的管理。各地方和有關部門配額管理機關要嚴格配額的分配和配額證明的發放,將食糖進口配額直接安排給製糖加工企業(原糖)和食糖主營單位,切實掌握進口單位的訂貨、到貨和食糖的銷售情況,保證進口食糖用於解決當地需求。進口許可證原則上當年有效,如確需延期,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但最遲只能延期到下年度3月底。

(二)加強對加工貿易食糖進口的管理。外經貿部要在國家核定的進口數量內,會同輕工總會審批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的加工合同。加工貿易進口食糖必須在3個月內返銷出口,不得轉為內銷;擅自內銷者,按走私論處。銀行要按照國家現行外匯管理法規和有關進口管理法規開證付匯。

(三)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食糖走私活動。對走私和以各種名義進行變相走私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對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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