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進口小汽車的處理和作價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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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進口小汽車的處理和作價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1〕81號
1981年10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

進口小汽車的處理和作價問題

的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1〕81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進口小汽車的處理和作價問題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請照此嚴格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四日          

關於進口小汽車的處理和作價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去年以來,小汽車進口有大量增加。僅廣東一省就進口各種小型汽車兩萬多輛,四川、北京、福建、黑龍江省、市以及其他一些地區和部門也都成百上千輛地進口。去年十一月,國家進出口委發出嚴加控制進口的通知以後,小汽車的進口風並未完全剎住。有的改變辦法,改為進口雙排座小貨車(實際是後面敞口的小轎車和工具車),有的假借僑胞捐贈或以合資經營等名義進口。廣東今年又有大量到貨(據介紹是去年批准進口的),到七月底,尚有庫存一萬餘輛,仍在高價向各地銷售,衝擊各地的控制管理。為了節約能源和外匯,減少財政開支,支持國內生產,加強小汽車的控制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已進口的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工具車和一噸以下的雙排座小貨車,應一律停止銷售,停止購買,停止審批。車輛由進口單位或經營單位就地妥善保管,不得隱匿、轉移或造成損失,然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進口代銷的小汽車,除廣東、福建兩省實行特殊政策可留下部分自用外,其餘一律由國家物資總局按進口成本收購,然後納入國家計劃進行分配,並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手續銷售。違反的,各地工商管理、財政部門和審批機關有權予以沒收,車輛交物資部門,價款上繳國庫。

二、今後,任何地區或部門,凡進口上述各種小型汽車、大轎車以及其他以乘人為主的汽車時,一律報送國家機械委員會審批。未經批准進口的,由海關予以沒收,車輛交物資部門,價款上繳國庫。

三、經批准進口的上述汽車,只限於在本部門範圍內按計劃調撥給直屬單位,不得外賣。調撥時也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調撥後多餘的汽車,由物資總局按成本收購。

四、進口汽車的銷售價格,應按照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國務院關於進口商品實行統一作價辦法的暫行規定》,比照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作價。質量比國內產品好的,可略高於國內產品的價格。銷售價格同收購成本的差額,扣除物資部門必要的管理、運輸、倉儲、利息等費用後,所餘部分一律作為國家的財政收入,上繳國庫。

五、進口汽車銷價的具體安排,由國家物資總局提出方案,經物價總局同意後下達執行。廣東、福建兩省留下在省內銷售的部分,由省物價委員會(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商定銷價後,在各該省內執行,並報國家物價總局備案。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國 家 計 委               

國家機械委                

國家物價總局              

全 國 控 辦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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