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84號 2006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管局中直管理局
國辦發〔2006〕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 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切實解決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含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系統,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人民團體)以及中央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中央單位)用地結構不合理、資源分配不均、布局分散、粗放利用等問題,維護好中央單位用地權益,現就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中央單位用地歸口管理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中央單位土地使用權的歸口管理以及建設用地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嚴格土地利用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強化中央單位用地的調整與處置。 中央單位用地管理範圍包括: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使用的北京市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歸口管理機關事務的單位使用的北京市範圍內的國有土地;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應納入中央單位用地管理的北京市範圍內的國有土地。 二、全面開展中央單位用地調查和登記工作 開展中央單位存量建設用地資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中央單位用地的數量、規模、結構、分布和地上建築物狀況。調查工作由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聯合進行,調查匯總工作應於2007年6月底前完成。在開展調查的同時,進行中央單位用地內部預登記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加快中央單位用地登記發證工作,力爭2007年底前完成。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中央單位建設用地規劃 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要依據經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結合中央單位的遠景規劃及近期發展需要,組織編制中央單位建設用地規劃。通過規劃引導和控制中央單位用地布局,逐步實現辦公、居住用地合理布局。嚴格中央單位建設用地規劃實施程序,簡化手續,提高效率。中央單位利用劃撥土地規劃建設各項設施的,需經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審核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及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時確需占用中央單位用地時,應徵得中央單位及其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同意。中央單位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城市建設要予以支持。 按照尊重歷史和現狀、布局相對集中、交通比較便利的原則,從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全國工作和開展國際交往需要出發,結合中央單位對安全保密及辦公效率等方面特殊功能要求,以及城市建設占用中央單位用地情況,北京市人民政府要落實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關於為中央單位預留用地的要求,以確保中央單位發展用地需求。中央單位要編制年度用地計劃,提出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報送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統一匯總,商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四、嚴格中央單位土地利用處置管理 中央單位建設用地要努力挖潛,合理、高效、集約利用存量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負責通過存量建設用地資源普查,結合中央單位建設用地規劃,逐步調整、處置中央單位用地。中央單位之間的用地調整,需經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分別審核同意,由用地單位持有關文件到北京市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土地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中央單位改變土地用途、轉移土地使用權等,需經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審核同意後,依法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符合招標、拍賣、掛牌要求的,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對符合規劃適於辦公、住宅等用途的中央單位土地,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可優先調配安排用於中央單位特別是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的建設。中央單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占地補償等所獲得的收入(按規定應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應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上繳中央國庫。 五、完善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制度 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門要在本意見基礎上,抓緊研究制訂中央單位用地管理辦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對中央單位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加快中央單位用地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進程,並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制度。 中央單位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的北京市範圍以外的國有土地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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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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