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公安部關於及時收繳併集中保管因公出國人員護照和進一步嚴格出國(境)證明核發手續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公安部關於及時收繳併集中保管因公出國人員護照和進一步嚴格出國(境)證明核發手續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0〕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安部 1990年7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外交部、公安部《關於及時收繳併集中保管因公出國人員護照和進一步嚴格出國(境)證明核發手續的通知》,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〇年七月十九日
自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特別是在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新形勢下,中央和地方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對外交往日益頻繁,因公出國人員數量猛增,收繳和集中保管護照日趨困難,特別是跨地區、跨部門組團,更增加了收繳護照的難度。由於大量護照分散在個人手中,護照丟失、被竊的案件屢有發生;不少人持有兩本以上的護照;有的人擅自持原護照出走;甚至有人以高價出賣自己的護照,從而給護照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亂。另外,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實行《出國(境)證明》制度以來,發現有個別人利用職權私自為本人和其他人出具《出國(境)證明》,也有人偽造《出國(境)證明》,致使一些人,甚至犯罪分子非法出境。為加強對因公出國人員護照和《出國(境)證明》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應繼續認真執行集中收繳、保管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的規定。首先是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派出的人員在任屆期滿或事畢回國後,須將自己的護照交到派出部門的外事機關集中保管。如確有需要,要向護照保管部門履行借用手續,用畢立即送回。
二、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在其派出的人員回國後,須及時收繳其護照併集中保管。在這方面出了問題,要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三、常駐國外人員臨時回國或因工作需要持有外國或香港多次入境簽證和多次《出國(境)證明》,需要隨時出境的人員,護照可以由持照人自己保管,但有關外事部門和派出單位領導機關必須專列清單並對這些人加強管理和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嚴防護照丟失或被竊。
四、各外事機構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收繳和集中保管護照的具體規定和嚴格的借用護照制度。要責成派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護照送交護照保管機關,如果逾期不交又無正當理由者,可以由原發照機關通知有關部門宣布其護照作廢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為該單位人員頒發出國護照。
五、國務院授予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嚴格《出國(境)證明》的核發手續和管理工作。各辦證機構要健全制度,開具《出國(境)證明》要統一編號,發證後要留存根或填寫登記表,長期保存,經辦人和主管領導要在存根或登記表上簽字,以備檢查。
對利用職權私自為自己或其他人開具《出國(境)證明》者,對偽造、倒賣《出國(境)證明》者,要區別不同情況嚴肅處理。
外交部
公安部
一九九〇年七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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