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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旅遊總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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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外專局、財政部、商業部關於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旅遊總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
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1〕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國專家局、旅遊總局
1981年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同意,現將外國專家局、旅遊總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轉發給你們,望依照執行。

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

  隨着我國旅遊事業的發展,涉外價格和服務性收費標準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以後,外國文教專家在外出旅行參觀時,各地接待部門均要求按旅遊價格收費。鑑於外國文教專家是應聘為我四化建設服務的,我們支付給他們的工資也不高,應區別於外國旅遊者或其他外國人。為此,國務院於1980年7月18日以國發(1980)180號文件批轉了外專局、財政部、商業部《關於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報告》,具體優惠辦法是:一、對常住外國文教專家膳費計價原則,規定為按原材料成本加15%毛利計價;住宿費按現行外賓房價減收20%。二、外國文教專家外出旅遊過往各地時的膳、宿費標準,規定為餐費每人每天9元;房費(二人合住一間帶浴室)每人每天9元(如單人住一間應加價)。三、購飛機票給予七折優待;火車票價不按外國公民提高75%。四、遊覽公園、參觀、觀劇票價均實行國內群眾票價。並規定憑外國專家的「工作證」或「免收外匯券優待證」享受上述優惠照顧。

  半年來,對上述國務院文件有一部分省、市已認真貫徹執行,但也有的省、市貫徹落實不夠。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國發〔1980〕180號文件精神,我們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建議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國務院國發〔1980〕180號文件,認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制訂本地區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發至有關基層單位,並指定專門機構定期督促檢查。

   二、國發〔1980〕180號文件規定:「接待外國文教專家的賓館、飯店,如實行上述收費標準影響收入較大,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按其實際接待情況,在利潤指標或經營成果上給予照顧和承認,不要影響職工的福利和獎金」。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按上述處理原則,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切實給予落實解決。

   三、對外國文教專家在華自費旅行委託旅行社代辦的手續費和服務費同樣按國務院國發〔1980〕180號文件精神給予50%的優惠照顧。對不願辦單項委託,如翻譯、汽車等項聽其自便,不得強加於人。

   四、民航總局和鐵道部對外國文教專家購買飛機票和火車票的優惠照顧(飛機票按七折優待;火車票價不提高75%),各地旅行社(包括代售處)對文教專家前來購買飛機票、火車票時同樣應予執行。

   五、外國文教專家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專家人數較多的聘請單位,可在專家休假期間,統一組織他們自費旅行,並派適當人員陪同服務。如專家外出地點過於分散,不便統一組織或專家願意委託旅行社旅行,請各聘請單位事先向專家介紹國發〔1980〕180號文件各項優惠規定,並讓專家帶上工作證。各地旅行社及飯店、賓館應憑證按上述文件執行。

   六、建議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所屬的旅行社以及飯店、賓館的工作人員,注意加強教育,改進服務態度。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有關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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