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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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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2〕54號
2012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

關於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

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安全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電監會《關於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11月4日

關於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

整頓工作的意見


安全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工商總局 電監會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持續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統稱礦山)整頓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十一五」期間,全國礦山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47%和45%。但是全國礦山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基礎差的狀況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產安全事故仍然多發,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學習借鑑煤礦整頓工作經驗,為從根本上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降低事故總量,決定於2012—2015年組織開展礦山整頓攻堅戰,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按照嚴格依法、淘汰落後、標本兼治、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採取「關閉、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各類礦山尤其是小礦山,全面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目標任務。到2015年底,無證開採等非法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產業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礦山得到依法整頓關閉,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礦山數量有較大幅度減少,安全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改善,礦山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持續下降,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絕特別重大事故。

  二、礦山整頓重點

  (一)對存在非法違法開採行為的礦山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1.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

  2.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的;

  3.存在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4.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環保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5.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

  (二)對限期停產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存在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且整改無望的;

  2.技術裝備落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礦山無正規設計或不按設計規範建設、應採用而未採用中深孔爆破、未實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實行分台階(分層)開採的;

  4.相鄰小型露天採石場開採範圍之間最小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5.地下礦山井下生產系統尤其是通風系統不完善、未實行機械通風,以及采場管理混亂的;

  6.尾礦庫危庫、險庫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後仍不符合安全環保要求,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回採尾礦的;

  7.地下礦山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建設的;

  8.三等以上尾礦庫在規定期限內未安裝在線安全監控系統的;

  9.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10.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次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對工藝、技術、裝備落後,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礦山限期予以關閉:

  1.一個礦體存在多個開採主體、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已經納入資源整合範圍要求進行關閉的;

  2.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有關礦種最小開採規模、最低服務年限的;

  3.使用國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4.獨立選礦廠無固定、合法礦石來源的;

  5.磚瓦用粘土、頁岩等資源開採不符合國家關於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相關政策的。

  三、礦山整頓標準

  1.吊銷或註銷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2.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於生產的設施和設備。

  3.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礦山要恢復生態環境或治理邊坡,尾礦庫要履行閉庫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質災害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誌。

  5.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6.妥善安排關閉礦山的從業人員。

  四、工作要求

  (一)抓緊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組織制定2012-2015年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並於2012年12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工作方案應明確整頓關閉工作目標、方法步驟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細化關閉礦山的範圍和對象,將整頓關閉任務指標逐年分解到市、縣。

  (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專門的組織和協調機制,細化落實各有關部門工作責任,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採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動整頓關閉工作順利實施。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研究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協商解決存在的問題,積極指導和推進礦山整頓關閉工作。

  (三)狠抓整頓工作效果。對決定關閉的礦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實施關閉,並組織驗收。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整頓關閉標準,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關閉程序,認真落實吊銷證照、拆除設備設施、炸毀井筒等各項工作措施,確保關閉到位。要積極探索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常態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關閉礦山死灰復燃,鞏固整頓關閉工作成果。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整頓關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四)加強社會監督和督導檢查。要加強宣傳引導和社會監督,按照確定的礦山關閉計劃,分期分批將關閉對象在當地主流媒體進行公告,同時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違法開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冒險作業等違法行為。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強化責任落實,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中互相推諉,導致不能按計劃完成整頓關閉工作任務或仍然存在非法違法礦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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