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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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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82號
2006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工商總局、電監會、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整頓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不符合國家煤炭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煤礦,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是貫徹落實「十一五」規劃綱要,調整和優化煤炭產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產力發展水平,保障煤炭工業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減少煤礦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迫切需要。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等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決策部署上來,堅定信心,加大力度,切實抓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研究制訂本地區煤礦整頓關閉的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提出到2010年允許保留的小煤礦數量限制目標。要按照調整和優化煤炭產業結構、實現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建立小煤礦退出的有效機制,並制定相關的經濟政策和配套措施。要綜合採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認真組織落實煤礦整頓關閉的有關規定,加強和規範煤炭資源整合,從嚴控制新建項目,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順利進行。

  各有關地區要把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作為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舉措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目標,納入政績考核內容,把關閉煤礦的任務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到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制定並執行規範的工作程序和實施細則,積極穩妥地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做好有關應急預案,確保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要及時向社會公布關閉的礦井名單,建立群眾監督機制,鼓勵並認真核實群眾舉報,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工商總局、電監會以及全國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充分發揮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組織開展重點督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指導和推進全國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

安全監管總局 煤礦安監局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監察部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國資委 工商總局 電監會 全國總工會

  去年以來,為實現國務院確定的「爭取用三年左右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的目標,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按照國務院部署,集中開展對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煤礦的整頓關閉工作,共取締非法採煤礦點1萬餘處(次),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5900多處,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小煤礦數量多、規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狀況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一些煤礦非法開採和超層越界開採行為仍然屢禁不止;一些地方煤炭資源整合不規範、煤礦建設項目違法違規等問題還比較突出,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為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目標和任務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目標是:到2008年,煤炭開採秩序明顯好轉,無證開採和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礦事故有較大幅度下降,特別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力爭控制在4以下;小煤礦基本實現正規開採,安全設施得到較大改善,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技術素質有較大提高;小煤礦數量大幅度減少,到2010年力爭控制在1萬處左右。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取締無證開採,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超層越界開採的煤礦;限期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煤礦;清理糾正違規越權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新建、改擴建煤礦項目。

  二、關閉煤礦的類型

  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煤炭產業政策的有關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礦,要予以關閉:

  (一)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經批准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

  (四)超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的;

  (五)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產或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

  (八)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九)不同採礦權人,其被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且影響安全生產的,只保留一個礦井,其他關閉;

  (十)在大型煤炭礦區範圍內開採的;

  (十一)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及以下的礦井,其中屬於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威脅嚴重的必須在2006年年底前關閉,其他礦井必須在2007年年底前關閉;

  (十二)資源接近枯竭的礦井,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一律予以關閉;

  (十三)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准手續和「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審批程序、違規越權核准,未重新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的;

  (十四)擅自進行「三下」(建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開採和在自然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重要水源地、重要設施等區域內開採的;

  (十五)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予關閉的。

  三、加強和規範煤炭資源整合,從嚴控制新開工建設項目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等11個部(委、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48號)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訂本地區煤炭資源整合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一)煤炭資源整合必須是合法礦井對有開採價值的資源進行整合,已關閉或者屬於上述16種關閉範圍的礦井原則上不得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經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確有開採價值的資源經重新規劃後可納入整合。

  (二)在國家劃定的24個煤與瓦斯嚴重突出礦區和34個煤與瓦斯突出礦區內的小煤礦要列入資源整合的重點,但已關閉的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威脅嚴重礦井的資源不得納入整合範圍。

  (三)所有納入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按照先關閉後整合、以大並小、以優並劣的原則進行整合,整合後形成的新礦井只能有一套生產系統,防止一證多井或多井拼湊,並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管理。

  (四)煤炭資源整合後的礦井規模,山西、內蒙古、陝西不得低於30萬噸/年,新疆、甘肅、青海、寧夏、北京、河北、東北及華東地區不得低於15萬噸/年,西南和中南地區不得低於9萬噸/年。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資源整合礦井的監管,嚴防小煤礦以整合名義逃避關閉,嚴防以礦井整合代替資源整合,嚴防整合期間組織生產。嚴禁採礦權人以承包、轉包和租賃等方式,將部分或全部採礦權轉給他人開採;對現有以承包、轉包等方式開採礦產資源的,要認真清理,並依法嚴肅處理。

  (六)要加強新建煤礦的監管,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設。已批准(核准)規模在3萬噸/年及以下的建設項目要立即停止建設,符合規定的可納入煤炭資源整合範圍。「十一五」期間,各地區一律停止審批(核准)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新建項目。對所有在建煤礦項目要按照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關於印發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6〕1538號)規定,抓緊進行清理,凡屬違法、違規或者越權審批的,一律責令停止施工。

  四、完善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聯合執法機制

  各有關地區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明確並落實各相關部門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的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提出需要關閉的礦井名單,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各相關部門匯總後,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並通報證照頒發管理機關,依法吊(注)銷相關證照。

  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加大對無採礦許可證非法開採、超層越界開採等濫采亂挖煤炭資源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負責組織認定資源接近枯竭礦井,清理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大型煤炭礦區內及採礦許可範圍相互重疊的礦井,提出有關關閉礦井名單。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清理糾正不符合經批准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違規越權核准的新建和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負責控制煤礦建設礦井規模,提出有關關閉礦井名單。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生產的監督管理,加大對無煤炭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的查處力度,負責提出小煤礦數量控制規劃目標,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掛靠、一證多井或多井拼湊的礦井,提出有關關閉礦井名單。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存在重大隱患礦井依法做出停產整頓、停止施工的監管監察指令,監督煤礦停產整頓情況,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取締無照經營煤礦。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註銷關閉煤礦的爆炸物品許可證件,監督關閉煤礦妥善處置剩餘的爆炸物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供電部門負責切斷關閉礦井的供電電源,拆除供電設施,查處向非法煤礦供電的行為。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煤礦非法用工,監督煤礦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指導和督促煤礦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參與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有關地方政府及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針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並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國有煤礦,提出破產關閉的政策意見,建立正常退出機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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