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交通部關於公路養路費審計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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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交通部關於公路養路費審計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9號
1986年1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交通部

關於公路養路費審計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審計署、交通部《關於公路養路費的審計報告》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報告所提意見,認真改進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於公路養路費的審計報告

 

國務院:

   為了貫徹一九八四年國務院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紀要的精神,審計署會同交通部組織山東、河南、安徽、浙江、天津五省、市的審計機關,審計了一九八四年度公路養路費。河北、山西、吉林、寧夏、甘肅、內蒙古等省、區,也相繼開展了這項審計。從審計情況看,各地在養路費徵收、管理和使用上做了大量工作,對公路的維護和改造起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現將主要問題和建議報告如下:

   一九八四年五省、市公路養路費收入十億六千九百萬元,支出九億八千九百萬元,各占全國總數的20%左右。審計出有問題的金額為二億八千二百萬元,其中收入八千八百萬元,占五省、市收入總額的8.3%,支出一億九千四百萬元,占支出總額的19.6%。主要問題:

一是挪用、借占養路費。國務院曾三令五申,公路養路費是用於養護和改善公路的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專戶存儲。但一些地方把養路費作為機動財力,挪用於公路以外的支出。五省、市一九八四年共挪用一億零一百多萬元,占當年收入總額的9.6%。如山東省政府從一九七一年起,每年挪用一部分公路養路費搞基建等,一九八四年達四千多萬元。天津市政府從一九八○年起,每年從養路費收入中提取22%用於市政建設,一九八四年為一千九百五十多萬元。浙江省政府批准杭州市從一九八○年起,每年從養路費收入中拿出三百五十萬元搞市政建設。河南省一九八四年挪用養路費一千五百二十九萬元,蓋辦公樓、宿舍和購買車輛及舉辦其他公用事業。安徽省交通廳挪用養路費一百八十萬元建療養院、學校等。各地借占養路費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一九八四年五省、市借占養路費餘額達一千九百零五萬元。

一是少收、漏收、擅自減免養路費。有些養路費徵收部門執行制度不嚴,管理不善,少收、漏收和擅自減免養路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據抽查,屬於這種情況的就有一千二百九十三萬元。如山東省菏澤市抽查二百五十三輛汽車,就有七十三輛漏交養路費五萬六千多元。安徽省郎溪縣郝家村運輸專業戶的九輛汽車,一年應交養路費二萬四千元,實際只交四千元,無人過問。天津市公路部門對市銀行系統,為照顧關係免徵養路費八萬四千元。

   三是瞞報、截留養路費。按國家規定,養路費收入應及時解交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部門,不准坐支。但不少地方沒有按此執行,瞞報、截留養路費的情況比較普遍。五省、市交通部門一九八四年共瞞報、截留養路費四千六百萬元。如浙江省截留養路費二千五百八十萬元,把其中一千三百八十萬元存入工商銀行信託部牟取高息。該省公路局存入信託部五百萬元,把多得的利息三十一萬元轉作福利基金。山東省肥城縣公路站為了壓低一九八五年收入計劃基數,瞞報一九八四年收入一百一十萬元。

   四是管理不嚴,帳目混亂。許多公路站(段)採購材料無計劃,出入庫無手續,消耗無定額,固定資產不入帳,家底不清。如濟南郊區公路站一九八四年底帳面固定資產原值為四萬七千元,而查出的帳外固定資產就有二十三萬八千元,為帳面原值的五倍多。浙江省大部分養路費徵收單位無帳,徵收憑證十分混亂。杭州市一年收入養路費四千多萬元,徵收單位不記銀行日記帳,收入數以銀?行對帳單為準。溫州公路總段工程隊一九八四年材料支出近三十一萬元,是用白條子報銷的。

   為了解決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和使用中的問題,切實管好、用好這項資金,以集中財力、物力加強公路養護,提高公路質量,提出以下建議: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養路費要在銀行單列戶頭,專款專用,不准挪作他用」的決定和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違者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一九八五年以前挪用而尚未使用的養路費,要全部退回。借占的養路費,要訂出退款計劃,限期還清。

二、切實加強養路費的徵收管理。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兩年少收、漏收、擅自減免的養路費要追查補收,拖欠不交的要限期補交,逾期的要按規定處以罰款。收回的資金,要全部上交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部門,統一安排到急需養護的公路上去。瞞報、截留的養路費,要如數清理上交,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由交通部儘快完善公路財務會計制度。對養路費的管理體制和工程承包、監理部門的補貼等問題,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辦法。各級公路管理部門要總結經驗,改善管理,充實財會人員,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建立經濟責任制,把養路費切實管好、用好。

   四、審計、財政、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對養路費徵收使用情況的監督。從一九八五年起,養路費的決算報表要送同級審計機關。凡是未進行養路費審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求在今後兩年內安排力量,進行一次全面審計。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審 計 署

                              交 通 部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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