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公路建設資金審計情況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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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公路建設資金審計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2001〕12號
2001年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

關於公路建設資金審計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200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現將審計署《關於公路建設資金審計情況的報告》轉發給你們。報告中反映的一些地區及其有關部門違反國家規定越權審批設立公路建設基金和各類行政性收費項目、違規集資以及挪用公路建設資金的問題,不僅影響了公路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加重了企業和社會負擔,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其做法是十分錯誤的。國務院決定對違反規定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各有關地區及其有關部門要對公路建設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清理,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分析原因,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堅決查處和糾正。對擅自設立的基金和收費項目要立即取消,違規設立的基金、收費項目及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的所得,一律上繳財政;對集資款要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對被挪用的公路建設資金要限期追回,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對各種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領導幹部以各種名義私分公路建設資金的案件要依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籌集公路建設資金,切實加強對公路建設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現象。今後,設立基金和收費項目、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都要按規定程序報批,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擅自搞有償集資活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對基金、收費、集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和對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把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階段性的全面清理檢查結合起來,徹底糾正在公路建設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違法違紀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關於公路建設資金審計情況的報告

(審計署 二○○一年一月九日)

2000年上半年,我署對廣東、江蘇、山東、浙江、四川、河北、雲南、黑龍江、湖南、湖北、遼寧、安徽、福建、河南、廣西、重慶等省、自治區、直轄市1999年度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審計。審計結果表明,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門按照中央的部署,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大資金投入,公路建設步伐明顯加快,有力地拉動了經濟增長。但同時也發現,公路建設資金在籌集、管理和使用中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問題還相當嚴重。現將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報告如下:

一、越權審批設立公路建設基金、違規收取各類行政性收費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越權審批設立公路建設基金、各種行政性收費項目和在公路上亂收費問題較為普遍。雖然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幾次組織清理,但廣東、山東、江蘇、浙江、湖北、重慶、四川、雲南、廣西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還有23項越權審批設立的公路建設基金和收費項目仍在執行,截止2000年3月底,已累計徵收60.9億元,其中1999年度徵收30.6億元。主要表現:

(一)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規定,越權審批設立公路建設基金。廣東、山東、江蘇、湖北、重慶、四川、雲南、廣西等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越權審批設立公路建設基金15項,共徵收43.9億元,其中1999年度徵收20.1億元。1996年,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開徵地方新購車輛附加費,徵收標準為車輛購置價的5%,徵收範圍與國家規定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相同,1999年度共徵收2.6億元。

(二)違反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規定,收取車輛通行費。浙江、河北、雲南等省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路(橋梁)上設立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7.98億元。河北省1991年以前改擴建110國道懷來至宣化段,總投資1.03億元,其中銀行貸款僅為100萬元,其餘全部為財政性資金,但省交通廳在1992年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省人民政府才發文核准),違規設站收費,截止1998年底,已累計收取車輛通行費1.72億元,相當於銀行貸款的172倍。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衢州市交通局從1993年9月起,在用養路費投資建設的320國道常山、205國道江山、205國道開化三個省界點設收費站,徵收車輛通行費,自1996年9月至2000年4月止,累計徵收1.06億元。

(三)違反規定擴大收費範圍。國家計委、財政部、交通部《關於規範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增加公路建設資金的通知》(計價管〔1998〕1104號)規定,行政機關、軍隊、各國駐華使領館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不從事取酬運輸的車輛,不屬於徵收公路客貨運附加費的範圍。但云南省人民政府卻批准省交通廳對非營運性車輛也徵收客貨運附加費,1999年度共徵收4.7億元,其中對政府機關徵收2.55億元、私人車輛1.95億元、摩托車2230萬元。

二、違規集資

河北、安徽、四川省和重慶市的交通部門及有關單位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未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集資,共募集資金10.7億元,有些集資還帶有為本系統及權力部門人員謀取利益的性質。

安徽省阜陽市公路管理局於1993年至1999年間,未經批准,先後5次向交通系統職工集資8548萬元,集資利率為12%—20%。河北省保定市交通局為建設107國道保定管轄段和市二環路,未經批准,於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間,向市交通局及所屬單位職工和省計委、省物價局、省交通廳等單位幹部兩次集資1.84億元,利率分別為18%和15%。上述集資利率均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和個人存款利率。

三、挪用建設資金

一些地方交通部門及有關單位挪用公路建設資金的情況比較嚴重,審計查出挪用金額達31.3億元。挪用資金主要去向:

(一)投資證券市場、購買國債等5.97億元。廣東省交通廳所屬的廣東交通實業投資公司,在1996至1999年期間,共挪用車購費分成等公路建設資金2.5億元用於炒國債,截止2000年3月底,仍有1.04億元沒有收回。

(二)投資樓堂館所7.6億元。四川高速公路公司挪用公路建設資金1.55億元,用於建賓館和購買寫字樓。

(三)違規出藉資金7.1億元。四川高速公路公司挪用2.18億元借給成都蜀海投資管理公司、四川省高速環保公司和西南交通培訓中心等20個單位,用於流動資金周轉,建樓堂館所,開發房地產以及興辦各類經濟實體等。河北省道路開發中心挪用建設項目結餘資金2000萬元,借給省委政研室所屬的決策諮詢中心,用於開辦汽車出租公司。

(四)用於機關行政經費開支、發放獎金、設立「小金庫」等2.56億元。1999年,湖北省交通廳在養路費中列支1520萬元,用於彌補機關行政經費、宣傳費及機關維修費用的不足。1999年5月,四川省成都至樂山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延長了合同工期。2000年2月至4月,該指揮部在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放的「提前竣工獎」372萬元中收取現金回扣120萬元,用於支付有關地(市)領導和指揮部人員獎金98.45萬元,其中按2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標準,付給樂山市、眉山地區和省交通廳的9名黨政領導共27萬元。

(五)投資興辦各類從事非公路建設的公司7.4億元。福建省財政廳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挪用客貨運附加費、車輛通行費、養路費等共計1.2億元,作為省投資擔保公司的註冊資金。原四川蜀海公司(現四川高速公路公司)1994年投資1800萬元,與香港新中港汽車有限公司等合資組建四川新中港華通有限公司,截止1999年底,合資公司已累計虧損6579萬元,蜀海公司投入的資金面臨損失。

另外,審計還發現了一些地方財政、交通部門及建設單位滯留、閒置中央公路建設資金,公路項目概算審批不嚴,公路服務區建設標準過高,以及公路經營權轉讓管理不規範等問題。

對上述擠占、挪用和滯留、閒置公路建設資金以及公路建設項目管理方面的問題,我們已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審計處理。為了使存在的問題得到全面查處、及時糾正,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地方政府越權審批公路建設基金、違規設立行政性收費項目和在公路上違規設站收費問題,請財政部、國家計委會同省級人民政府加大清理力度,並逐一作出處理,堅決制止和糾正亂設基金、亂收費問題。

二、由於對公路建設資金監管不力,不少地方公路建設資金未能嚴格納入預算管理,專項資金不能專用,造成資金使用混亂,甚至損失浪費。鑒此,請財政、交通等部門抓緊研究完善公路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切實管好和用好各類公路建設專項資金,特別是對地方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交通部門用於自身的非生產性設施建設應嚴格審批程序,糾正將公路建設資金用於彌補機關行政經費不足的做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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