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對停緩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情況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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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對停緩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9〕50號
1989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

關於對停緩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跟蹤審計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審計署《關於對停緩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情況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是治理整頓的重要內容之一。從跟蹤審計的情況看,當前這項工作還存在不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引起高度重視。對已決定停緩建的項目,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停緩建手續,並切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對違反停緩建決定的,應給予嚴肅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

  

  

 

關於對停緩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跟蹤審計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

   今年以來,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決定停緩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了跟蹤審計。七月下旬,我署召開了廣東、湖南等十四個省市審計局和我署駐成都、濟南等六個特派員辦事處人員參加的停緩建項目跟蹤審計座談會,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會上交流了這項工作的進展情況,研究了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的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跟蹤審計工作的主要情況

   據參加會議的二十個單位統計,應審計決定停緩建的項目共一萬一千三百九十二個,總投資四百九十億元。目前,已審計七千五百二十六項,占應審項目的66%;審計總投資二百八十億元,占應審項目總投資的57%。進展快的湖南、吉林、河南、寧夏、內蒙古等省、區,已基本審計了一遍。經過跟蹤審計,督促一大批項目按照決定停緩建,並加強了善後維護;及時制止了不執行停緩建決定繼續施工的一百五十三個項目,壓縮投資三億二千萬元,對其中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建設單位依法進行了處罰。

   二、跟蹤審計發現的問題

   經過跟蹤審計,發現停緩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有禁不止,繼續施工。據參加會議的二十個單位統計,審計中發現有五百零八個項目(占已審項目的7%)未執行停緩建決定,總投資八億七千萬元。這些項目,有的拒不執行停緩建決定,有的停緩後又擅自復工,還有的改頭換面繼續建設。湖南省一個市的建設銀行挪用信貸資金建辦公樓,投資五百五十萬元,一九八八年市政府決定停緩建,在今年三月市審計局審計後仍拒不執行。直至今年六月,湖南省審計局根據群眾舉報再次審計時,才停了下來。四川省一個幹部療養院工程,計劃面積一萬一千平方米,在僅完成基礎工程時通知其停緩建,但停工一月後未辦正式手續又自行復工,至今年五月審計時主體工程已建完。

   (二)等待觀望,伺機續建。廣東審計的八百九十九個停緩建項目中,辦理吊銷執照,撤離施工隊伍,停止撥款和停止供電、供料的只有五十六個,占6.2%;辦理部分停緩建手續的三百九十二個,占43.6%;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四百五十一個,占50.2%。這類項目,一有機會就可能續建。

   (三)遲遲不下達停緩建通知,大批項目乘機搶工。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向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了停緩建項目,但不向建設單位下達停緩建決定。成都、濟南兩特派員辦事處審計的中央單位七十個停緩建項目中,有四十二個未接到主管部門下達的停緩建決定。有一個市確定停緩建項目五百五十個,到今年七月底,僅對十四個項目正式下達了停緩建通知。有些部門和省市在下達停緩建項目決定時,不明確規定停緩建時間和做到什麼部位停緩建。一些建設單位以未接到停緩建通知或通知不明確為由,繼續施工或突擊搶工。

   (四)停緩建項目中非在建項目比重很大。據到會的二十個單位統計,已審計過的停緩建項目中,有三千八百四十四個項目不是在建項目,占已審項目數的51%,總投資達一百二十八億元。其中,有的已立項未開工,有的是尚未立項的「影子工程」,還有的是已經竣工或早已下馬的項目。六個特派員辦事處審計的一百二十二個中央單位項目中,有七十三項是非在建項目,占60%。陝西省審計的二百二十六個全民項目中,非在建項目有一百三十九個,投資占已審項目總投資的94.3%。

   (五)資金不落實、來源不正當的項目為數不少。河南省審計的四百九十九個停緩建項目中,資金不落實的有二百八十六個,占58%。四川省電力工業局的四個業務樓項目所支付的三千六百多萬元工程款中,挪用更新改造資金二千三百三十萬元、大修理基金九百七十九萬元、業務擴充資金一百六十七萬元,全部不符合國家規定。

   三、今後工作意見

   根據上述情況,我們研究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嚴格執行停緩建決定。已決定停緩建的項目,屬於停建的,要撤銷立項;屬於緩建的,未經批准不得復工。確需恢復建設的項目,應由審計機關對有無投資計劃指標、資金是否落實和來源是否正當,進行審計出具證明後,再由批准機關進行審批。

   (二)限期辦完停緩建手續,搞好現場維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清理項目辦公室要遵照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國發〔1988〕64號)文件的精神,對決定停緩建的項目,已建到停緩部位的,於一九八九年十月底前要收回籌建許可證,吊銷施工執照,停止撥款、供電、供料,清理資金等;未建到停緩部位的,按規定期限建至停緩部位後一個月內,要辦好停緩手續。所有停緩後的項目,都必須做好現場維護,儘量減少損失浪費。

   (三)認真清理下達停緩建通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對下達停緩建通知的情況,要儘快進行一次認真清理。未下達停緩建通知的,要儘快下發正式通知;已下達通知而要求不具體的,要明確通知項目的停緩期限、停緩部位和建至停緩部位所需的投資額。所需投資必須按隸屬關係納入地區或部門的投資計劃籠子,否則嚴肅處理。地方各級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停緩建通知,要及時抄送審計機關,以便進行跟蹤審計。

   (四)加強對停緩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對於不執行停緩建決定,繼續施工和明停暗建的項目建設單位,審計機關要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政府沒收建築物。對責任人員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提請監察機關處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審  計  署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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