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加強對中藥材出口管理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加強對中藥材出口管理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5〕92號 1985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加強對中藥材
出口管理報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加強對中藥材出口管理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中藥材在我國外貿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來,不少單位對內抬價收購,對外低價競銷,造成「肥水外流」,這種狀況不能再繼續下去。為維護我國聲譽,促使中藥材出口良性發展,中藥材的出口有必要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計劃,統一對外。經貿部門應積極主動做好協調組織工作並嚴格執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出發,互相支持,通力協作,共同把中藥材的出口工作搞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
中藥材是我國傳統出口商品之一,主銷港澳和東南亞地區。近年來,中藥的作用越來越為外國人所重視,銷售市場正向日本、西歐和美國等地擴展。根據我們的條件和國際市場的情況,中藥材的出口完全有可能逐步擴大,使之成為我國出口的「拳頭」商品。但是,由於目前很多單位都經營中藥材出口業務,不少單位對外低價競銷,對內抬價收購,嚴重影響了國家對中藥材的正常出口,中藥材的出口價格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年約下降了百分之四十。近年來國家出口的中藥材雖然數量增加了,但所收的外匯反而減少了,使出口成本越來越高。同時,由於非正常貿易渠道流入港澳市場的中藥材越來越多,在國外和港澳地區打亂了我三十多年建立起來的銷售渠道,動搖了許多老客戶的經營信心,使他們不敢進貨。今年春交會中藥材成交額還不到去年同期的半數。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多渠道出口,造成片面追求生產數量,使中藥材的質量呈現下降趨勢,不但影響了中藥材的出口,而且損害了我國的聲譽。因此,對中藥材的出口必須加強管理。我們的意見是:
一、中藥材出口,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協調管理。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要根據國家計劃,與中國藥材公司進行協商,負責編制中藥材年度出口計劃和長遠規劃以及研究制定出口戰略,報經貿部審批後執行。
二、實行出口許可證的三十五種中藥材(見附表)中,人參、鹿茸、當歸、蜂王漿(包括粉)和田七(又名三七)五種名貴中藥材,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對外成交,分口岸交貨、結匯。其它三十種中藥材,由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系統內各分公司經營,並由總公司制定出口最低限價,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按照執行,在交易會期間由總公司負責組織聯合成交。
上述三十五種以外的中藥材,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各分公司和業經經貿部批准有中藥材出口經營權的單位根據其被批准的經營範圍,分別對外經營。出口價格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負責協調。
其他單位和地方均不得經營中藥材出口業務。
三、各地友誼商店及各賓館小賣部、旅遊點和外輪供應公司等單位,可以經營中藥材的零售業務,但不得搞批發和簽訂出口合同。零售價格不得低於正常出口最低限價的百分之十。海關按自用合理數量掌握放行。
四、嚴格中藥材出口許可證的管理。由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對外成交的五種中藥材和由國家管理需要保護資源的麝香、甘草及製品、杜仲、厚朴四種中藥材,由經貿部簽發許可證;其餘二十六種,由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簽發許可證。
經營中藥材出口的單位,根據國家計劃,向經貿部或其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申領出口許可證;計劃外的出口,應經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與中國藥材公司協商同意後,再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
五、加強海關對中藥材出口的監管和查私工作。對走私和販私的非法活動,要堅決打擊,嚴肅處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部門和各地執行。
對外經濟貿易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實行出口許可證的中藥材品種
人參 鹿茸 當歸 蜂王漿(包括粉)
田七(又名三七) 麝香 甘草及製品 杜仲
厚朴 黃芪 黨參 黃連 半夏 茯苓
菊花 枸杞 山藥 川芎 生地 貝母
銀花 白芍 白朮 麥冬 天麻 大黃
蟲草 丹皮 桔梗 元胡 牛夕 芋肉
連翹 羅漢果 牛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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