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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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78號
2004年10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

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意見

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司法部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鐵道部 交通部 信息產業部 水利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
民航總局 統計局 銀監會 保監會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下發後,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由於拖欠工程款問題由來已久,原因複雜,涉及面廣,實現清欠預定目標,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目標與標準

  (一)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目標。

  1.對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項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內完成清欠任務。其中,中央本級預算撥款投資項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財務結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投資項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財務結清;房地產等社會投資項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達到清欠的標準。

  2.對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要在2005年春節前清償。

  3.要建立長效機制,防止在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發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二)解決已竣工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標準。

  1.財務結清,即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已經償還拖欠工程款的;

  2.合同結清,即雙方經過協商簽訂還款合同並經過公證的(進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進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經過判決並執行的;

  4.中央有關部門及省級人民政府有明確政策規定可對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銷,或經過審計部門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核減,以及社會中介機構(承發包雙方認可)認定應予核減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點,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三)進一步明確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責任。中央投資項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解決。其中水利、鐵路、交通、民航、信息產業、教育以及三峽、南水北調等部門和單位直接管理的項目拖欠工程款,由這些部門和單位負責解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因地方人民政府配套資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四)分類解決中央本級預算撥款項目的拖欠工程款。

  1.對因投資撥款不到位產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資金渠道由有關項目審批部門查明原因,在2004年11月月底前撥款到位。因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自籌資金不到位產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過資產變現等渠道自籌資金用於還款;本部門自籌資金後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研究解決。

  2.對因超概算產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經審計機關或中介機構審計(審核)後,同意調整概算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安排資金償還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調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項目審批部門會同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等提出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嚴肅追究責任。對部分確需追加投資的項目,可通過資產變現等渠道籌集資金用於還款。沒有可變現資產或變現資產不夠還款的,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追加投資申請報國務院。

  3.對因項目竣工未結算產生的拖欠工程款,承發包雙方應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結算。逾期仍未結算且承發包雙方在規定期限內未進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計,提出處理意見。仍未解決的要抓緊進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的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由該部門負責督促完成結算。

  (五)省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地方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的拖欠工程款。

  1.使用中央預算內或國債投資的地方人民政府配套投資項目,屬於中央投資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資渠道由中央有關部門予以安排。屬於地方人民政府承諾配套資金不到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本級財政用於工程建設的各項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落實配套,並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於清理償還拖欠工程款。

  2.地方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過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資產變現等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對竣工未結算或存在糾紛的項目,可參照解決中央本級預算單位拖欠工程款的有關辦法處理。

  (六)政府補助投資項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資人分別償還。按照誰欠款、誰償還的原則,由負責工程建設管理的單位組織清欠工作。確有困難的,經審計後,根據項目建設的資金渠道採取不同辦法解決。使用中央人民政府補助投資的項目,由相關部門負責落實所承諾的補助資金;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補助投資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企業拖欠的部分,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督促企業採取多種方式籌措資金解決。

  (七)充分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產開發等企業投資項目的拖欠工程款。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投資項目,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儘快核定欠款數額,在規定期限內製訂還款計劃並進行公證。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要採取集中協調、專人負責、重點督辦等多種方式監督還款計劃的執行,保證按期還款;對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以通過資產變現籌措還款資金。對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投資或控股項目,政府部門要做好協調工作,引導雙方通過市場中介機構核定欠款數額,制訂還款計劃;不能達成一致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八)支持司法機關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過訴訟程序進入執行階段的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對建築物拍賣、變賣以及以物抵債變價處理時,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給予配合。對因建設單位破產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為「死賬」等問題,由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妥善解決的辦法。

    三、明確責任,優先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

  (九)進一步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總承包企業負責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日常動態監督,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支付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建設,防止因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的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十)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要嚴格執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工資支付的監控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積極推廣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

  (十一)完善欠薪舉報投訴制度。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本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完善欠薪舉報投訴制度,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應機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及時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要及時受理,快速結案,對經濟困難的農民工可給予減免仲裁費用等援助。

  (十二)嚴格勞動用工制度。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要明確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資支付的方式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工單位,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要全面貫徹落實即將公布的《勞動保障監督條例》以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積極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工程分包管理辦法。

    四、標本兼治,防止產生新的拖欠

  (十三)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地方各級發展改革(計劃)、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審查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籌措方式,確保落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按年度投資計劃、工程建設預算、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設單位超標準、超規模建設,出現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資金不落實等問題。銀行要提高自主審貸能力,根據金融法規、信貸原則、產業政策的要求和項目投資的風險狀況,加強對社會投資項目的授信審查。

  (十四)嚴格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款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執行《關於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實行建設工程合同保證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必須向施工企業提交由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同時,施工企業也應對等提交由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提供的承包履約保證擔保。

  (十五)加強對帶資施工行為的管理。建設單位發包時,確需施工總承包企業帶資施工的,必須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列出需帶資的數額、償還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建設單位仍不償還的,當事人可通過仲裁或司法等途徑解決。政府投資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業帶資建設。對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帶資施工的企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帶資施工的企業也不得要求分包單位墊資。具體管理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研究制訂。

  (十六)強化對履行合同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包括價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協議。合同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請公證機構對合同進行公證,以保證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義務,防止出現「黑白合同」。凡建設單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放慢施工進度或停工,要求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工程款。合同實行備案制度,地方各級發展改革(計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合同履約過程的監督管理。

  (十七)嚴格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及備案管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按照《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行為。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提交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有關憑證,達不到合同約定比例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十八)完善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要進一步規範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合理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確定扣留時間和方式等,杜絕建設單位以扣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名義變相拖欠工程款。

  (十九)加快推進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有關部門及地方各級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要在2005年內基本建立本地區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的信用檔案,完成市場監控體系建設,健全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機制,規範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對2004年1月1日後有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要記入企業的信用檔案,在全國及本地區的有關網站上公布,並在省級媒體上公開曝光。對沒有拖欠記錄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政府部門可推薦給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發揮建築業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引導施工企業自覺抵制建設單位的不合理要求。

    五、加強領導,確保各項清欠措施的落實

  (二十)完善工作機制。要健全和完善解決拖欠工程款部際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部際工作聯席會議由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審計署、民航總局、統計局、銀監會、保監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部際工作聯席會議確定的《關於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工作方案》,認真開展清欠工作,並建立清欠情況統計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負總責,要抓緊研究制訂清理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計劃方案,包括完成清欠時間、工作進度、擬採取的措施等。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每季度末將清欠工作的進展情況報建設部,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從本地實際出發,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落實相關責任,研究處理存在的問題,制訂有關管理辦法,認真做好清欠工作。地方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工作聯動。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訂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具體計劃和措施,並受理仲裁工作。地方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引導和鼓勵律師、公證人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幫助施工企業和農民工運用法律手段防範和解決拖欠問題。

  (二十一)加強監督檢查。要加大對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督查的力度,對問題突出、來信來訪量大的地區,以及重點項目、重大案件要進行重點督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每半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清欠工作和執行年度清欠計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國務院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通過多種形式對拖欠工程款嚴重以及清欠率較低的地區進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清欠工作通報制度,對清欠工作不力、進展緩慢或消極對待的地區,要公開予以通報批評。對不能按計劃完成政府項目清欠任務的地區,將採取控制新建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的項目,暫停安排或減少國家補助資金等限制性措施。對中央有關部門和國有大型企業不能按時完成清欠任務的,要採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證清欠進度。

  (二十二)加大對拖欠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採取各種形式逃避還款責任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向社會公布,並聯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監管,防止其採用易地註冊新企業等方式逃避還款責任。地方各級發展改革(計劃)、規劃、建設、房地產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採取不予審批新建項目,不辦理規劃、施工許可,降低或取消企業資質等行政措施,加大處罰力度,督促其履行還款責任。對惡意拖欠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三)嚴格行政責任追究。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工作,切實落實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認真完成清欠任務。監察機關要加大監督力度,對不能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貽誤清欠工作,以及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十四)強化宣傳和輿論監督工作。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把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作為着力解決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重點,及時報道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對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要公開曝光。對工作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地區,要進行宣傳。要加大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特別要加強對拖欠工程款案件審理和執行情況的報道,進一步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輿論氛圍。

  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是執政為民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合理控制投資規模,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結合實際,大膽創新,研究制訂有利於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新方法、新機制,積極開展工作,確保各項清欠任務的完成。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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