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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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96號
1998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

關於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

試驗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關於義務教育階段辦學

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的部署,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積極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努力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辦學行為,使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擇校生、亂收費現象得到遏制,大中城市推進小學畢業生就近免試升入初中的改革取得顯著成效。同時,各地在黨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以《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其實施意見為依據,進行了「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不同形式的辦學體制改革試驗。這對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對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吸收社會資金投入教育;對加強基礎薄弱學校的建設,增強學校的辦學活力;對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治理亂收費,緩解擇校的壓力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在辦學體制改革試驗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傾向和問題,主要表現在:將好的或比較好的學校轉變為「民辦公助」,在義務教育階段高收費;依託辦學水平較高的公辦學校辦「校中校」、「校中民辦班」或「一校兩制」;一些試驗學校仍在較大範圍招生並進行選拔性的文化課考試;一些學校亂收費、亂集資,有的甚至比較嚴重;各地仍然存在着不少薄弱學校,群眾很不滿意,也助長了擇校行為。這些傾向和問題如不及時引導和規範,將會衝擊我國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妨礙素質教育的推進,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並認真加以解決。

為有效地解決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中出現的一些不良傾向和問題,促進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的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驗,是當前基礎教育改革的一個新課題。要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其實施意見為依據,積極、穩妥地進行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廣泛參與、多種形式並存的基礎教育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要有利於九年義務教育的鞏固提高;有利於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有利於加強薄弱學校的建設,縮小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之間在辦學條件和教學水平方面的差距。

二、在義務教育階段必須堅持以政府辦學為主。辦好義務教育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各級政府要下大力量辦好公辦學校,確保公辦學校能夠滿足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的需求。要按照義務教育九年一貫制的要求,進行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調整和掛鉤,保證義務教育階段的連續性。「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不同的辦學模式是對義務教育階段政府辦學的適當補充,目前仍處在探索試驗階段,因此,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試驗要從嚴控制。公辦學校的辦學體制改革試驗,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嚴格控制進行辦學體制改革試驗的學校數量。同時,各地要抓緊治理「校中校」、「校中民辦班」或「一校兩制」等不規範的辦學行為。

三、加強薄弱學校建設,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加強基礎薄弱學校的建設特別是領導班子和師資隊伍建設,是解決擇校生、條子生等問題的治本措施,也是提高教師隊伍和中小學生整體素質的重要途徑。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加強大中城市薄弱學校建設作為義務教育鞏固提高的緊迫任務,下大決心,力爭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縮小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間過大的差距。要採取學校布局調整、加強教師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加快辦學體制和管理體制改革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加強薄弱學校建設的關鍵是領導班子和教師隊伍。應當從較好的學校中抽調校長、教師和管理人員到薄弱學校去工作,實行領導幹部和教師的輪換、交流制度;可以從政府機構中選派政治素質好、組織能力強、文化水平高的青年幹部加強薄弱學校的領導;可以動員或招聘一批大學生,包括非師範院校的大學生到薄弱學校任教;也可以選派一些大學教師到中學任領導職務或兼課。要調整不稱職、不合格的學校領導。同時,要表揚、宣傳那些有改革思想並作出突出成績的學校領導和教師。

加強薄弱學校建設要儘快見成效。加強基礎薄弱學校建設要與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相結合,統籌規劃。鼓勵好的和比較好的學校幫助和支持薄弱學校的建設,努力提高這些學校的教育質量。進行「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辦學體制改革的試驗,應該主要選擇基礎薄弱學校進行。這類試驗學校必須是獨立法人,有獨立校園、校舍,獨立核算,獨立辦學。

四、教育行政部門要抓緊研究、統一規範「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辦學模式的名稱、性質、標準、要求等內容,制定有關條例和管理辦法。規範這類辦學模式要嚴格遵守三條原則:一是教育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禁亂收費。教師的工資也要適當限制,與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工資不能差距太大;三是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學校中的國有資產性質不變,要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並努力改善辦學條件。要加強財物管理,嚴格財會、審計制度。

五、各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及時研究解決試驗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全國中小學要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1996年在全國開展治理中小學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18號)及原國家教委《關於規範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的若干原則意見》(教基〔1997〕1號)等有關文件。對不按文件規定執行,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學校領導,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是搞好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重要環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正確導向作用,宣傳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措施、政策及符合正確方向的成功經驗。對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要通過新聞媒體或舉辦家長學校等形式解疑釋惑。對中小學推行素質教育培養21世紀創造性人才問題,要從科學、生理學研究的角度,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理解、支持、參與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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