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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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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07〕34號
2007年5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7年/第17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
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07〕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財政部、中央編辦、人事部《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九日


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
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教育部 財政部 人事部 中央編辦

國務院決定在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採取這一重大舉措,就是要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讓教育成為全社會最受尊重的事業;就是要培養大批優秀的教師;就是要提倡教育家辦學,鼓勵更多的優秀青年終身做教育工作者。現就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從2007年秋季入學的新生起,在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部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要通過部屬師範大學的試點,積累經驗,建立制度,為培養造就大批優秀教師和教育家奠定基礎。

二、免費教育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

三、部屬師範大學師範專業實行提前批次錄取,擇優選拔熱愛教育事業,有志於長期從教、終身從教的優秀高中畢業生。

四、免費師範生入學前與學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承諾畢業後從事中小學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免費師範畢業生,應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二年。國家鼓勵免費師範畢業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免費師範畢業生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要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履約管理,並建立免費師範生的誠信檔案。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需報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五、免費師範畢業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學任教。有關省級政府要統籌規劃,做好接收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各項工作,確保每一位到中小學校任教的免費師範畢業生有編有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用人學校與畢業生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雙向選擇,切實為每一位畢業生安排落實任教學校。各地應先用自然減員編制指標或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安排免費師範畢業生,必要時接收地省級政府可設立專項周轉編制。

免費師範畢業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六、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師範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二年內,可在教育部和學校核定的計劃內轉入師範專業,並由學校按標準返還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免費師範生可按照學校規定在師範專業範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

七、免費師範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

免費師範畢業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錄取為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職學習專業課程,任教考核合格並通過論文答辯的,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八、部屬師範大學要抓住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的良好機遇,圍繞培養造就優秀教師和教育家的目標,大力推進教師教育改革,特別要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精心制訂教育培養方案。要安排名師給免費師範生授課,選派高水平教師擔任教師教育課程教學,建立師範生培養導師制度。按照學為人師、行為世范的要求,加強師範生師德教育。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完善師範生在校期間到中小學實習半年的制度。要通過培養教育,使學生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熱愛教育事業,具有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為將來成為優秀教師和教育專家打下牢固的根基。

九、要把培養優秀中小學教師的工作作為評價師範大學辦學水平的重要指標。對在實施師範生免費教育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的部屬師範大學給予政策傾斜,進一步加大對師範教育的支持力度。

十、各有關地區、部門和學校要深刻認識部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和影響,切實負起責任,紮實工作,保證這項重大舉措的順利實施。各級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對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給予積極的鼓勵和支持。中央財政對接收免費師範畢業生的中西部地區給予一定的支持。地方政府和農村學校要為免費師範畢業生到農村任教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住房。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細化實施辦法,把師範生免費教育各環節各方面的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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