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五個軍工總公司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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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五個軍工總公司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24號
1999年3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

關於調整五個軍工總公司所屬學校

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國防科工委、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五個軍工總公司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關於調整五個軍工總公司所屬學校

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教育部 國防科工委 國家計委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五個軍工總公司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9〕3號),對原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中國核工業總公司五個軍工總公司(以下簡稱五公司)所屬的25所普通高等學校、34所成人高等學校、98所中等專業學校、232所技工學校的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這一決定,現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調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學校。

1.25所普通高等學校原則上都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西北工業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南京理工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7所學校,在實施共建中與其他學校有所區別,為國防科工委所屬學校,日常管理以地方為主,重大事項以國防科工委管理為主。其餘18所學校(名單見附表二)以地方管理為主。正在進行的合併或調整工作照常進行。

2.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這批普通高等學校的領導,將這批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使它們與地方普通高等學校一樣享有當地政府出台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的各項政策優惠,以利於更好地發揮它們在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3.要結合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將這批學校納入當地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結構布局調整的整體規劃之中。凡已經列入規劃準備實施改革和調整的學校,要按規劃和程序繼續進行。

(二)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五公司直接管理並由中央財政負擔的南京航天管理幹部學院、北京船舶工業管理幹部學院、核工業管理幹部學院3所學校改制為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分別由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組建的相應的企業集團管理。五公司直接管理並由財政部撥付事業費的14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名單見附表四)原則上劃轉地方舉辦和管理。

其餘由五公司下屬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校(名單見附表三)、中等專業學校(名單見附表四)、技工學校(名單見附表五)仍由原單位舉辦,教育業務歸口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技工學校歸口地方政府勞動部門管理)。

二、實施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

1.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18所學校,其國有資產由地方代管,其人員編制管理、勞動工資管理等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由財政部撥付教育事業費的12所學校(名單見附表二), 其教育事業費, 由財政部按照1998年調整預算數扣除一次性專項後,再上浮15%,作為下劃地方的經費指標;由財政部撥付工交事業費的6所學校(名單見附表二),其事業費由財政部按1998年預算執行數劃轉地方。18所學校的公費醫療經費和房改經費(專項用於補助建立住房公積金),由財政部按照1998年預算執行數劃轉。上述有關經費均從1999年起劃轉到地方,並由地方財政部門核撥給這些學校(不得挪用於其他學校)。

學校所需基建投資,按學校前5年預算內非經營性投資平均數,並結合建設項目和學校發展的實際情況,由國防科工委和五公司與國家計委協商確定投資基數,繼續由中央支持一段時間,然後再逐步轉由地方政府負責。同時,由國防科工委按建設項目給予這些學校一定額度的一次性專項補助。

2.進入「211工程」建設的學校,中央專項資金和由原主管部門承諾的在預算內非經營性投資中安排的配套建設投資,按照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批覆的「211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資金渠道和額度分別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防科工委按原計劃下達到有關學校。

3.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18所學校主要在本地區招生,為本地區培養人才,為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一些行業特色比較強的專業或專業點應實行跨省招生,其中部分專業或專業點(見附表六)的調整需經教育部商國防科工委批准,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國防科工委應對這部分專業的專業建設繼續給予適當支持。

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中央與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為主、重大事項以國防科工委管理為主的7所學校,教育事業費及基建投資等經費均從1999年起劃轉國防科工委負責管理。對這7所學校的管理,由國防科工委會同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商學校所在省、直轄市制定管理辦法。

5.國防科工委和五公司組建的企業集團在科學研究、信息溝通、與企業聯繫、扶持特色專業政策等方面對這批普通高等學校繼續給予關心和支持。

6.隸屬五公司的科研院所的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工作由國防科工委管理。

(二)成人高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1.由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成人高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其人、財、物和基本建設繼續由舉辦單位負責和管理。

2.五公司直接管理並由財政部撥付事業費的14所中等專業學校,其經費自1999年起由財政部按1998年的預算執行數劃轉給地方,由地方負責管理。

財政部撥付公費醫療經費和房改經費(專項用於補助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學校,由財政部按照1998年預算執行數,從1999年起劃轉到地方並由地方財政部門核撥給這批學校(不得挪用於其他學校)。

3.這些學校原則上在本地招生,培養本地所需要的人才,其中個別行業性強的學校和專業可以繼續跨省招收少量學生。

三、實施的組織和步驟

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實施。

(一)國防科工委及五公司指定辦事機構或專門人員共同完成調整任務。工作要細緻認真,特別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學校平穩過渡。

(二)財政部、國家計委和國防科工委及五公司共同完成有關學校事業費、基建費劃轉或核撥地方的工作。

國防科工委及五公司負責學校包括人事、檔案、資產轉由地方為主管理的交接工作。

(三)請審計署會同財政部、教育部、國防科工委等有關部門和地方省級人民政府,按有關法律、法規對每所學校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確保學校的國有資產不流失。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進度:1999年3月啟動並全面展開,4月基本完成並開始按新的管理體制運轉。

本實施意見中的具體問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表:

一、7所普通高等學校名單

二、18所普通高等學校名單

三、34所成人高等學校名單

四、98所中等專業學校名單

五、232所技工學校名單

六、經教育部批准才能調整的專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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