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9〕41號 2009年5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中央編辦、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七日
關於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見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中央編辦 中國殘聯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教育條例》,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不斷完善殘疾人教育體系
1.繼續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適齡視力、聽力、智力殘疾兒童少年(以下簡稱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要基本達到當地普通兒童少年水平;已經「普九」的中西部農村地區,其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區要將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作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達到70%左右。積極創造條件,以多種形式對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孤獨症、腦癱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等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2.加快發展以職業教育為主的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為殘疾學生就業和繼續深造創造條件。具備條件的地市要舉辦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要根據需要舉辦殘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拓寬專業設置,擴大招生規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
3.加快推進殘疾人高等教育發展。進一步完善國家招收殘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應依據有關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學院(專業)要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擴大招生規模,拓寬專業設置,提高辦學層次。各地要為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滿足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有條件的城市和農村地區要基本滿足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級教育、民政、衛生部門和殘聯要相互協作,採取多種形式,在有條件地區積極舉辦0-3歲殘疾兒童早期干預、早期教育和康復訓練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學前特殊教育機構。
5.大力開展面向成年殘疾人的職業教育培訓。以就業為導向,開展多種形式的殘疾人技能培訓,提高殘疾人的就業和創業能力。
6.採取多種措施,掃除殘疾青壯年文盲。將掃除殘疾青壯年文盲納入當地掃盲工作整體規劃,同步推進。殘疾人教育機構、各有關部門和民間組織、殘疾人所在單位要積極開展掃除殘疾青壯年文盲工作,使殘疾青壯年文盲率顯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實施殘疾學生免費義務教育。對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在「兩免一補」基礎上,針對殘疾學生的特殊需要,進一步提高補助水平。各地應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結合本地實際,支持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國家支持中西部地區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在人口30萬以上或殘疾兒童少年相對較多,尚無特殊教育學校的縣,獨立建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不足30萬人口的縣,在地市範圍內,統籌建設一所或幾所特殊教育學校。各地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堅持標準,確保質量。東部地區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區特殊教育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做好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工作。
各地要統籌安排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附設的特教班、高中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專業的建設。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殘疾學生資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和中等職業學校一、二年級在校生中殘疾學生要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在特殊教育學校職業高中班(部)就讀的殘疾學生也應享受國家助學金。
10.加大投入,確保特殊教育學校(院)正常運轉。各地要從特殊教育學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實際出發,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學校(院)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保證學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學需求。
中央財政將繼續設立特殊教育補助專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設立特殊教育專項補助費並不斷提高。中央財政加大專項補助資金投入,鼓勵和支持地方辦好現有的面向全國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學院。
各地要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特殊教育學校(院)開展包括社會成年殘疾人在內的各種職業教育與培訓。
三、加強特殊教育的針對性,提高殘疾學生的綜合素質
11.根據殘疾學生的身心特點和特殊需求,加強教育的針對性。注重學生的潛能開發和缺陷補償,培養殘疾學生樂觀面對人生,全面融入社會的意識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加強殘疾學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課程改革中,要充分考慮殘疾學生特點,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與人交往、融入社會、勞動和就業等能力的培養。
12.全面推進隨班就讀工作,不斷提高教育質量。重點推進縣(區)級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不斷擴大隨班就讀規模。
建立特殊教育學校定期委派教師到普通學校巡迴指導隨班就讀工作的制度,確保隨班就讀的質量。
13.大力加強職業教育,促進殘疾人就業。特殊教育學校要在開足開好勞動技術、綜合實踐活動等課程的同時,開設符合學生特點、適合當地需要的職業課程。根據市場和社會需求,加強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骨幹專業課程的建設。不斷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學內容,合理調整專業結構。加強學生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促進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學生的就業指導工作。鼓勵和扶持各類特殊教育學校(院)、職業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各種形式的殘疾人職業培訓。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殘疾人職業培訓經費投入,在生產實習基地建設、職業技能鑑定、就業安置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進程。建好國家特殊教育資源庫和特教信息資源管理系統,促進優質特殊教育資源共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特殊教育信息化軟硬件建設。特教學校要根據殘疾學生的特點積極開展信息技術教育,大力推進信息技術在教學過程中的應用,提高殘疾學生信息素養和運用信息技術的能力。
15.深入開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設一支理論素養高、專業能力強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幹隊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質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教學研究部門和科學研究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特教教研人員,組織並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繼續開展盲文、手語研究,使之更加科學、實用。
四、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
16.加強特殊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工作。要適應殘疾兒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強特殊教育師範院校專業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師資的培養力度。鼓勵和支持各級師範院校與綜合性院校舉辦特殊教育專業或開設特殊教育課程。各地在實施師範生免費教育時,要把特教師資培養納入培養計劃。加大特殊教育或相關專業研究生培養力度。注重特殊教育專業訓練,提高培養質量。鼓勵優秀高校畢業生到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等單位任教。
各地要將特殊教育教師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對在職教師實行輪訓,重點抓好骨幹教師特別是中青年骨幹教師培訓。要加強對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機構中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和特殊教育學校巡迴指導教師的培訓。要高度重視殘疾人職業教育專業課教師培訓。依託高等特殊教育學院、其他有關院校和專業機構建設「特殊教育教師培訓基地」。
17.配齊配足教師,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教學和管理工作。省級有關部門要根據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少、班額小、寄宿生多、教師需求量大的特點,合理確定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並保障落實。
18.要切實採取措施落實特殊教育教師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各地要採取措施,確保國家規定的特殊教育教師工資待遇政策得到落實。要將承擔隨班就讀教學與管理人員的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要在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師和校長的比例。
五、強化政府職能,全社會共同推進特殊教育事業發展
19.進一步強化政府發展特殊教育的責任。各地要把各級各類特殊教育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把特殊教育發展列入議事日程。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教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稅務、殘聯等部門和社會團體發展特殊教育的職能和責任,在保障殘疾孩子入學、孤殘兒童撫育、新生兒疾病篩查與治療、學校建設、經費投入、教師編制配備、工資待遇、校園周邊環境治理、特教學校企業稅收減免、殘疾人口統計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
20.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特殊教育事業。加大特殊教育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師和殘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輿論氛圍。進一步落實國家關於捐贈及免稅的政策,積極鼓勵個人、企業和民間組織支持特殊教育,廣泛動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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