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5〕37號 2015年5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
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
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5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
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文化管理體制,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規範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對深化文化體制改革、逐步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作出明確部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既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環節,也是規範和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的重要途徑,對於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有關要求,為加快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按照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和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目標和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正確導向,發揮引領作用。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文化服務與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結合、與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融合,發揮文化引領風尚、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
明確政府主導,完善政策體系。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與文化、體育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堅持與完善文化、體育管理體制相銜接,制定中央與地方協同配套、操作性強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政策體系和管理規範。
培育市場主體,豐富服務供給。進一步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與培育社會化公共文化服務力量相結合,規範和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逐步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
立足群眾需求,創新購買方式。以滿足人民群眾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為目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斷創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菜單式服務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有效對接。
規範管理程序,注重服務實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工作機制,規範購買流程,穩步有序開展工作。堅持風險和責任對等原則,規範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關係,嚴格價格管理。加強績效管理,完善群眾評價和反饋機制,切實提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目標任務。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
二、積極有序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一)明確購買主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是承擔提供公共文化與體育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二)科學選定承接主體。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和擬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特點,明確具體條件,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遴選原則,科學選定承接主體。
(三)明確購買內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積極向上的,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並主動向社會公開。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等內容。
(四)制定指導性目錄。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制定面向全國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狀況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制定本地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或具體購買目錄。指導性目錄和具體購買目錄,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五)完善購買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範、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結合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內容、特點和地方實際,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採取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各種合同方式。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布、組織採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購買流程。根據所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特點,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
(六)提供資金保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對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於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七)健全監管機制。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的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範有效,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監管體系。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應按照權責明確、規範高效的原則簽訂合同,嚴格遵照合同約定,避免出現行政干預行為。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合同履行服務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行為。
(八)加強績效評價。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建立長效跟蹤機制。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評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營造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良好環境
(一)加強組織領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也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文化與體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文化、財政、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負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逐步使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
(二)強化溝通協調。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協調機制,文化、財政、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要密切配合,注重協調溝通,整合資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有關重要事項,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統籌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三)注重宣傳引導。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讀,加強正面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四)嚴格監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不符合資質要求、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禁止再次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附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附件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
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一)公益性舞台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與宣傳
(二)公益性廣播影視作品的製作與宣傳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編輯、印刷、複製與發行
(四)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的製作與傳播
(五)公益性廣告的製作與傳播
(六)公益性少數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譯製與傳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運動訓練競賽的宣傳與推廣
(八)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二、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一)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含戲曲)的組織與承辦
(二)公益性電影放映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三)全民閱讀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四)公益性文化藝術培訓(含講座)的組織與承辦
(五)公益性體育競賽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六)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七)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國民體質監測與體育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八)公益性青少年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九)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一)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展示
(二)優秀民間文化藝術的普及推廣與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四)其他優秀傳統文化和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四、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一)公共圖書館(室)、文化館(站)、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等運營和管理
(二)公共美術館、博物館等運營和管理
(三)公共劇場(院)等運營和管理
(四)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等接收設備的維修維護
(五)公共電子閱覽室、數字農家書屋等公共數字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體提供的有線電視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七)公共體育設施、戶外營地的運營和管理
(八)公共體育健身器材的維修維護和監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五、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一)民辦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等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二)民辦演藝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票價演出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上網服務
(四)民辦農村(社區)文化服務中心(含書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五)民辦體育場館設施、民辦健身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六)其他民辦文化體育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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